齊魯銀行信用危機調查(2)
案件涉及多年違規放票?
對于此偽造金融票據案涉案金額到底有多少,眾說紛紜。
有媒體稱,接近銀監會人士透露總涉案金額約60億元。郭濤對此明確否認。
齊魯銀行、市委宣傳處等均對本報記者表示,案情具體情況只有公安部門了解。而公安部門相關人士則對記者表示,由于案情復雜,不到最終結案一刻,涉案金額皆存在變數。
“近幾年全國銀行系統內票據造假案并不鮮見,確實存在銀行被不法分子欺騙的案件,若金額不高通常由銀行進行自上而下的自我審查處理,金額過千萬便屬于大額詐騙,須提交司法機關。如果這個案子涉及金額達幾十個億實屬罕見。”一位在銀行負責監察工作的資深人士對《中國經營報》記者說。
有接近濟南市司法系統消息人士向記者透露,此票據偽造案并非孤案,涉案金額巨大是因為涉及多年違規放票。“檢察院已經參與到公安偵查工作中,2010年12月20日前后,對該案口頭定性數額為98億元,時間從2006年算起。但是沒有最后結案,數額或許還將有所變化。”
對此說法,記者向齊魯銀行求證,齊魯銀行方面未予置評。
記者在采訪中發現,該行案發并非朝夕之事,其2009年財務報表中質押存款業務風險已經開始顯現。
案發后,一份由普華永道出具的《齊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財務報表及審計報告》(簡稱《報告》)被媒體曝光。該《報告》提到,齊魯銀行的第三方存款質押業務存在借款人營業收入與貸款規模不匹配、存款質押合法性等諸多問題。為此,《報告》注明了“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問題直指該行的第三方存款質押業務。《報告》稱:“貴行部分貸款及承兌匯票業務,由第三方共計48億元人民幣的存款作為質押。我們從獨立渠道獲取的上述業務借款人2008年度財務數據顯示其營業收入與貸款規模不能匹配,且與貴行信貸業務系統中的信息存在較大不一致。”“此外,我們注意到由擔保人提供的存款質押的合法性也存在疑問。”
一位不愿具名的審計人士對記者直言,普華永道的《報告》直指齊魯銀行部分承兌匯票或涉貿易背景造假問題。
2009年6月2日,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次級債信用評級報告中表示,在貸款需求下降、利差收窄等不利經濟形勢下,齊魯銀行的資金業務對于提高公司收入具有重要的意義。齊魯銀行的資金業務主要是通過票據轉讓和債券投資實現利息收入以及通過債券交易實現價差收益。
2008 年,齊魯銀行資金業務板塊實現營業收入1.93 億元,利潤總額0.85 億元,2008年銀行承兌匯票貼現量在濟南地區的市場份額達到約30%,在各家金融機構中位居第一。
商業銀行票據業務風險進入高發期?
記者在采訪中發現,銀行業界人士對于票據業務的迅猛擴張背后隱憂均有提及。在他們看來,近年來,眾多銀行在擴張之際,票據業務高速增長,監管隱憂不容忽視。
銀行票據業務是一種傳統的中間業務,又稱票據結算。指銀行利用票據為客戶提供清償債權債務、收付款項、支付結算服務的業務。對于企業,具有融資成本低、審批手續簡便且不占用信貸額度的特點;對于銀行,可以改善金融資產結構,提高銀行經營效益和綜合競爭力。持票人貼現時需支付貼現利息,可以提高銀行的中間業務收入。
中國商業銀行的票據業務最近五年迅猛發展,尤其2008年以來,票據融資業務更呈現出井噴式發展,票據融資占各項貸款的比重,以及新增票據融資相當于新增貸款的比重急劇上升。
一位城商行對公客戶經理對記者表示,銀行在做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時,根據銀監會相關規定,必須要嚴格審查交易雙方的貿易背景,包括雙方交易合同以及增值稅發票等文件。但實際在操作時,貿易背景資料審核并不嚴格,存在一定瑕疵。“有時候為了攬存,會找客戶配合做承兌匯票業務,有可能承兌人(A)和收款人(B)是受同一個實際控制人控制,A企業存入一定保證金后,承兌人開戶行給B企業開出承兌匯票,B企業再向其他銀行申請貼現,取出資金。”
由此一來,銀行客戶經理攬到存款,企業又融得貸款。銀行開出的承兌匯票票面金額包括保證金和敞口額度。也就是說,有可能A存入500萬元,而B取出1000萬元,但實際上A和B并未發生實際貿易往來。承兌匯票到期后,承兌人A企業將款項付給承兌人開戶行,再由貼現銀行向承兌人開戶行委托收款。“貿易背景造假在一些小銀行里很普遍,其中涉及到合同造假等問題,只要賬面對得上,監管層很難查出。”
銀行業人士對記者分析,根據公安機關公布的信息,此次票據偽造案涉及偽造存款證實書,其中存在若干可能,包括:一、犯罪嫌疑人偽造了其他企業的存單;二、急于完成業績任務,在保證金存款還沒有到位之時,銀行就已經將承兌匯票放出,從而協助企業偽造存款證實書。
銀行發展票據業務的動力非常充足:既獲得了存款,又可以獲得票據貼現的利息收入。
上述城商行客戶經理對記者坦言,銀監局經常審查空開票據違規,但屢禁不止。一線客戶經理承擔著最大的信貸風險。
中央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教授郭田勇表示,銀行應該重視貿易背景審查,如果銀行在開具承兌匯票時沒有控制好風險,到期客戶沒有償還能力,最后還是銀行埋單。
2010年4月,濟南市公安局曾破獲一起偽造金融票證詐騙案,犯罪嫌疑人恰是通過“高息攬儲”吸引單位存款,同時勾結銀行人員作案。該案涉及6家銀行、8家存款單位和10筆存款資金共計6100余萬元,最終挽回經濟損失4502萬元,但尚有1500多萬元涉案資金無法追回。
“銀行業首先要強調穩健經營,短時間內盈利增長速度有多快并不重要,一定要形成風險管理長效機制,在這個基礎上盈利。如果忽視風險,栽了跟頭,早晚要還。”郭田勇表示。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胡小珂則直言,此案件對所有商業銀行均是警示,銀行系統應該加強合規性風險的控制,加強現場監督管理,做到實處,不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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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魯銀行擴張“急行軍”
1996年6月,在濟南市16家城市信用社和1家城信社聯社的基礎上組建而成濟南城商行,2009年6月更名為齊魯銀行。
成立14年來,齊魯銀行實現了向區域性股份制商業銀行轉型的“三級跳”。目前,齊魯銀行擁有天津分行、山東聊城分行,濟南轄區設有66家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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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金融票證屬于刑事犯罪,觸犯刑法。不但涉案人員要承擔刑事責任,對涉案銀行高管的責任追究亦不可避免。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偽造金融票證,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一百八十九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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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劉婧嫻
編輯:
lib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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