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金融監管總局發布了修訂后的《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對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的存放銀行類型、標準,存放形式與金額等規定作出進一步優化,同時,還將資本保證金處置行為事后備案制調整為事后報告制,適當簡化了報告資料要求。
原辦法為2015年原保監會修訂發布,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指出,隨著我國保險市場持續快速發展,原辦法已不能完全適應保險市場發展和監管的要求。同時,內地與香港、澳門簽署的關于修訂《服務貿易協議》的協議,允許香港資銀行、澳門資銀行作為內地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存放銀行,需要修訂原辦法以滿足該協議要求。
本次《辦法》的一大修改就在于提高了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存放銀行的準入門檻——將上年末凈資產由200億元提至300億元;風險指標由“資本充足率、不良資產率”兩項擴展為“不良貸款率、撥備覆蓋率、流動性比例”等全套核心監管指標。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近年來,我國銀行機構資產規模持續增長,原辦法存在資本保證金存放銀行凈資產規模要求偏低問題,因此本次修訂提高了存放銀行凈資產規模要求,以有效篩選規模適當的銀行。同時,為落實對外開放要求,《辦法》取消了存放銀行類型限制;為提高存放銀行安全性,優化了審慎監管指標要求,要求存放銀行具有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
從保險公司層面來看,《辦法》在原有定期存款、大額協議存款基礎上,還將“大額存單”納入到存放形式中,原本規定的“大額協議存款”也擴展至全部“協議存款”。而每筆資本保證金存款金額則由此前的不低于1000萬元(或等額外幣)提高至不低于人民幣2000萬元(或等額外幣)。保險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營運資金)低于人民幣1億元(或等額外幣)的,則按實際增資金額的20%一筆提存資本保證金。
《辦法》的另一明顯修訂在于將資本保證金處置行為事后備案制調整為事后報告制,適當簡化了報告資料要求。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指出,這主要是為了精簡保險公司報送事項,優化報送方式,以降低其合規成本,并提高監管質效。此外,《辦法》明確了保險公司對報告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壓實其報告主體責任,對未按規定進行報告的監管機構將依法采取監管措施或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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