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建議建議從三方面修改電摩標準
今年8月,國家標準委正式出臺《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條件》等系列國標文件,并將于2010年1月1日正式實施。昨日(12月14日),本市自行車行業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對該“電摩標準”提出3方面修改建議。
第一,建議抓緊修訂電動自行車技術標準,并使標準修訂版盡快出臺。修改的重點為:一是對電動自行車產品基本定義進行修改。明確規定電動自行車是具備腳踏騎行功能并輔以電機助力的自行車。二是建議取消對電動自行車車重指標限制。車重指標對規范電動車產品沒有實際意義,應學習借鑒日本、歐盟的電動自行車技術規范,對電動自行車整車整備質量不設立約束性指標。隨著電動自行車向腳踏驅動及電機助力型方向發展,這種助力型產品設計會主動約束車重,以提高整車行駛效率和腳踏騎行性能。三是如果出于防止電動自行車變異為粗笨電摩產品的考慮,適當設定車重指標也有必要。建議設定電動自行車車體(不含電池組)重量不超過40kg的推薦性指標,同時對電動自行車的長、寬尺寸和腳踏騎行性能做出嚴格規定。四是建議將電動自行車速放寬至25-30公里。目前日本電動自行車的車速設定為最高24km/h;歐盟設定最高車速為25 km/h;關鍵在于當電動自行車車速達到約束值時應自動斷電。五是為提高電動自行車安全性能,建議應裝置能夠在騎行時自動發出動聽音樂節奏的發聲設施。音響的分貝規定應通過試驗設定。六是建議允許需電動自行車有兩種設計模式的產品。在注重規范和引導電動自行車向助力型方向開發的同時,應仍然允許靠電機啟動和驅動類型的電動自行車產品開發。
第二,建議取消電摩技術標準同電動自行車技術標準“無縫對接”的設定方式。因為在電動自行車技術標準作了上述修改后,電摩與電動自行車在主要設計模式上已明確區分開來,沒有必要采取這種“一刀切”式的“無縫對接”方式。這樣修改,符合科學原則,有利于合理構建電動車標準化建設。
第三,建議調整相關產業政策,放寬電摩與輕便電摩產品開發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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