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內人士建議完善制度 推進私募基金合法化
□本報記者 萬晶 深圳報道
作為參加《基金法》修法調研組的陽光私募基金代表、睿信投資董事長李振寧16日表示,經過反復討論,各方基本達成共識,此次《基金法》修改應納入私募基金相關內容,使之更加全面。
在“中證·國信私募基金高峰論壇”上,李振寧介紹,過去的《基金法》曾有涉及私募基金的內容,后因意見分歧而被取消。所以,現在的《基金法》嚴格意義上講是公募基金法,而私募基金合法化可能成為這次修法的一項任務。他認為,在《基金法》中需要規范的是有投資技能的人替資產富裕的人理財這種行為,而非一些有錢人組建的投資公司。
他認為,合伙制的私募基金應該擺脫《合伙企業法》限制,而應根據私募基金的實際情況在新修訂的《基金法》中進行規范。比如在稅收上,應按照整個證券市場的通例來處理個人稅務問題。
在談到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問題時,李振寧表示,私募基金風險較大,特別是未來推出融資融券后,這就必須要求私募基金向特定對象投資者充分披露信息,且嚴格按合同辦事,但需要防止公募和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接近化和同質化。
李振寧建議,未來監管部門對私募基金的監管應和行業自律相結合。他透露,上海方面已經開始籌辦中國第一個私募基金協會,并得到了上海金融辦的大力支持。目前,該協會正在注冊過程中。他還建議,將公募基金的發牌制度有限度地延伸,也給一些做得比較好的陽光私募發牌照。不過,在目前的情況下,初期培育工作還應由信托公司來承擔。
他還認為,應加快發展“基金的基金”,這有利于整個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就私募基金而言,每只基金都有強烈的個人風格,有的比較積極,有的則比較保守,而中國股市牛熊交替較快,市場波幅較大,如果能投資“基金的基金”,將各種投資風格對沖,投資者就可以實現比較平穩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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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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