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險法司法解釋出臺
本報訊 隨著新保險法實施日期的臨近,有關司法解釋也開始出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也于2009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3次會議通過。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新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險合同發生的糾紛,適用新法規定,而新法施行前的合同發生的糾紛,除解釋另有規定外,適用舊法規定。舊法沒有規定,參照適用新法規定。
對于新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險合同,適用舊法認定無效而適用新法認定有效的,適用新法規定。
保險合同成立于新法施行前而保險標的轉讓、保險事故、理賠、代位求償等行為或事件,發生于新法施行后的,適用新法規定。(羅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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