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布證券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指引
中新網北京4月23日電(記者 周銳) 證監會23日發布了《證券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指引》,對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有關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
一是目前,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參與股指期貨交易限于套期保值目的。下一步,經中國證監會批準,證券公司自營業務可以參與其他目的的股指期貨交易,相關監管規定將另行制定。
二是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參與股指期貨交易,可根據不同業務類型,在審慎評估客戶風險承受能力的情況下,按照客戶不同需求,參與不同目的的股指期貨交易。其中:
——對于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指引》規定,只能以套期保值為目的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減少資產凈值波動風險。
——對于定向,限額特定資產管理業務,《指引》允許證券公司在做好客戶適當性管理,并充分揭示風險的前提下,為客戶提供不限于套期保值為目的的投資產品,拓展業務空間,提升證券公司核心競爭力
——專項資產管理業務原則上不得從事股指期貨交易。
考慮到股指期貨的產品特征、風險特點以及目前行業的實際情況,《指引》對證券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過程中的風險管理、投資者教育、客戶適當性管理等提出了較高要求,并對交易規模進行適當限制,主要措施有:
1、強化證券公司風險管理要求。
2、深化投資者教育和客戶適當性管理。
3、充分發揮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約束作用:《指引》進一步明確,證券公司自營業務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對已被股指期貨合約占用的交易保證金按百分之百比例扣減凈資本。
4、對股指期貨交易規模進行適當限制:要求證券公司自營權益類證券及證券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貨)的合計額不得超過凈資本的100%,其中股指期貨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總額計算;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要求集合計劃在任一時點,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集合計劃資產凈值的10%,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集合計劃持有權益類證券市值的20%;定向、限額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單一客戶或單一計劃在任一時間點,持有股指期貨的風險敞口不超過客戶委托資產凈值或計劃資產凈值的80%,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證金1倍的高流動性資產(現金和政府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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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銳
編輯:
chen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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