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山木犯強奸罪被判刑四年 當庭表示要上訴(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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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報記者 包 力通訊員 李曉剛
“被告人宋山木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經濟損失人民幣4205.87元。”昨日下午,羅湖區法院對宋山木強奸案作出一審判決。宣判后,法官問宋山木是否服判,宋山木大聲說:“冤枉,不服判決?!?/p>
昨天下午3點,刮掉了標志性大胡子的宋山木穿上寫著“羅看”的灰色囚服,在法警的押解下,面色平靜地走進法庭。法官在宣判時,宋山木兩次輕微搖頭,最后還大聲說自己是冤枉的,并表示不服判決,要提起上訴。
被害人劉某未到庭旁聽。宣判后,記者采訪了劉某的代理律師,律師表示,劉某認為法院的判決給了她一個公平,但律師和劉某都覺得判得輕了點。
案情認定
被害人在經期被強奸
羅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害人劉某是深圳山木培訓中心員工,2009年12月底入職,擔任英語指導老師,兼任前臺工作。2010年5月2日下午,劉某通過面試與東莞市奧諾企業策劃有限公司達成求職意向。5月3日下午,劉某向宋山木提出辭職,宋山木極力挽留,遭到劉某拒絕。
當日晚7時30分許,宋山木將劉某叫至其辦公室,再次挽留劉某未果后,即提出要劉某去一個地方打掃衛生。晚8時許,宋山木駕車載著劉某來到其所有的位于深圳市羅湖區太白路北松泉公寓3棟809室。進門后,宋山木叫劉某去洗腳、打掃衛生。期間,宋山木繼續挽留劉某,并表達了喜歡之意。遭到劉某拒絕后,宋山木即對劉某進行威脅、恐嚇,強令劉某脫掉衣服,在劉某告知其處于月經期后,仍然拿出一個按摩器對著劉某陰部來回震動,隨后強行與劉某發生了性關系。
劉某于次日6時許到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區南園派出所報案,控告宋山木對其實施了強奸。經法醫鑒定,劉某的陰道拭子及內褲襠部護墊上均檢見精斑物質,其中劉某內褲護墊斑跡上精斑與宋山木的STR分型一致,同一認定幾率大于99.99%。
宋山木于案發次日中午離開深圳,從廣州乘坐飛機前往北京參加高職院校校長培訓班。宋山木的女友柴某于5月4日下午6時許將宋山木辦公室內電腦的硬盤予以更換。
2010年5月12日,宋山木前往深圳市公安局羅湖東曉派出所投案。公安機關查扣了宋山木隨身攜帶的相機,內僅有2010年5月4日以后的照片。
法院核定,宋山木的行為造成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經濟損失4205.87元。
法院宣判
宋山木強奸罪成立
羅湖區法院認為,被告人宋山木違背被害人劉某意志,采用脅迫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宋山木強奸被害人劉某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支持。案發后,被告人宋山木于2010年5月12日自行到公安機關投案,但否認強奸被害人劉某的事實,依法不能認定為自首。
另外,公訴機關還指控宋山木于2008年3月9日在濟南強奸了被害人李某婷的另一起犯罪事實。對此,羅湖法院認為,公訴機關認定該事實的證據,僅有被害人李某婷的陳述及證人證言,公安機關對現場未提取遺留物,也未進行法醫鑒定,李某婷的門診病歷也不能證實其有損傷,濟南市婦幼保健院檢驗報告單顯示鏡下未找到精子。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宋山木強奸被害人李某婷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法院不予認定。
最后,法院判決,被告人宋山木采用脅迫手段,強奸婦女一名,量刑起點為三至五年,綜合考慮被告人宋山木犯案手段、認罪態度及自動投案等情節,決定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現場直擊
宋山木當庭表示要上訴
昨日,該案一審宣判引來大批媒體到庭旁聽。宋山木的母親也從山東趕來旁聽,而被害人一方并沒有到庭。
法官在宣讀判詞時,宋山木的臉部表情比較平靜,當聽到對案件事實的認定部分,屢屢搖頭。最后,法官問宋山木是否服判,宋山木大聲說:“冤枉,不服判決?!?/p>
而公訴人則表示,要報告檢察長后,再決定是否提起抗訴。
昨日,宣判結束后,記者采訪了宋山木的代理律師、廣東誠公律師事務所主任甘勇明律師。
甘律師表示,宋山木當庭表示冤枉要上訴,作為他的代理律師,當然首先是尊重他本人的意見,但是具體的上訴意見還需要仔細研究判決書才能形成。法院判決顯示,公訴的兩宗罪已經否定其中一宗,另外一宗罪一審是認定成立的,既然法院設置了二審程序,相信法院還會繼續對這個案子進行詳細審理。
對于一審判決是否公平?他認為,由于判決書比較長,回去會仔細研究具體的意見。
上訴勝算大不大?作為辯護律師,他回答說:當然會認為上訴是有理由的。
庭審之外
山木母親當場流淚
“俺死都不相信兒子會做這種事!”昨天下午,宋山木的母親專程從老家趕到深圳,旁聽兒子的宣判。當聽到4年的一審判決后,老太太流下了眼淚,用一口濃郁的山東話講述了自己的心情。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老太太說:“自己的兒子從小品學兼優,性格開朗活潑,相信不會做這種糊涂事。”
案件焦點
焦點1 被害人是否出于自愿與宋山木發生性關系?宋山木的行為是否構成強奸罪?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強奸罪的本質特征在于違背婦女意志,只要行為時違背婦女意志,就應以強奸罪論處。認定強奸罪不能以被害婦女有無反抗表示作為必要條件,只要婦女表示不愿意,雖未作反抗,或者反抗不明顯的,應從雙方平時的關系、性行為發生的環境、事發后女方的態度、告發情況等事實和情節,作全面分析。
那么,宋山木是否違背劉某意志而發生性關系呢?法院從下面三點進行了分析。
第一、雙方感情基礎:案發前,宋山木除了知道劉某叫“黃金艾倫”外,甚至不知道劉某的真實姓名,他沒有儲存劉某的手機號碼,兩人沒有約會過,也沒有私交。宋山木即使對劉某有好感,也僅是宋山木的一廂情愿,并未得到劉某的認可。因此,案發前雙方不存在感情基礎。
第二、案發時的特定環境:5月3日,劉某向宋山木提出辭職,宋山木多次挽留,均被劉某拒絕。于是,宋山木即以打掃衛生為借口,將劉某帶到地理位置偏僻的松泉公寓3棟809房,室內僅有宋山木與劉某兩人。在這樣一個陌生、封閉的環境下,劉某作為一名處于實習期、還未真正走出校園、涉世未深的女性,單獨面對平時性格暴躁的公司總裁宋山木,難免產生孤立無援、害怕之情。
第三、案發后劉某的表現:案發后,劉某回到宿舍一臉不高興,將自己的內褲扔到垃圾桶內,以示厭惡,又向自己的男友王某和同事張某哭訴了她被宋山木威脅、拍裸照繼而被強奸的事實,她整夜不得安睡。5月4日早上6點,劉某前往福田區南園派出所報案。
綜上所述,宋山木違背劉某的意志,采用脅迫手段,強行與劉某發生性關系的事實足以認定。
焦點2 向劉某工資卡內轉入3000元不能證明雙方性交易
宋山木及其辯護人還辯稱,雙方發生性關系后,劉某向宋山木要5000元錢,事后,宋山木通過公司財務給了3000元,不排除雙方性交易的可能。
本案中,劉某向宋山木索要5000元錢的事實,僅有宋山木的供述,無其他證據證明,法院不予認定。山木公司副校長張某某于5月5日向劉某工資卡內轉入工資3000元錢,宋山木在公安機關供述該款為補償性質,與張某某的證言、短信相印證,不能證明雙方性交易。
所以,宋山木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法院不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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