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年度報告立法篇:消費維權新規點擊(上)

圖1 新修訂的 《保險法》凸顯了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離不開相關法律法規的保障,一部部法律法規從不同領域、不同層次保護著消費者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我們對上一個3·15年度頒布施行的與消費生活聯系緊密的10部法律法規進行梳理和總結,每一部新的法律法規的施行都在更廣領域、更深層次上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供了更堅實有力的保障,這些法律法規將深刻影響到消費者未來的維權之路。
NO.1
《侵權責任法》
●主要內容:2009年12月26日,人們關注的《侵權責任法》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將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侵權責任法》共十二章、九十二條,對公民民事權益進行了全方位、多層次、立體化保護,堪稱保護公民人身、財產權益的集大成者,其內容涉及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與公眾利益息息相關。《侵權責任法》規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侵權責任法》專設一章“醫療損害責任”。實行的是過錯責任,但是在特殊情況下,有條件地適用過錯推定責任。《侵權責任法》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維權亮點:《侵權責任法》跨兩屆人大、歷經4次審議后終于面世。它對包括生命權、健康權、隱私權、專利權、繼承權等一系列公民的人身、財產權利提供全方位保護,其中許多內容是法律上第一次作出明確規定,如: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精神損害賠償,第一次確立同命同價賠償原則。此外,《侵權責任法》明確了承擔侵權責任的基本原則和責任方式,就廣大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問題作了具體的規定,對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預防并制裁侵權行為、減少和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的意義。
《侵權責任法》集中表現了法治的價值,其核心就在于保障私權。公眾對《侵權責任法》寄予厚望,很多問題都希望在此得到紓解,比如同命同價、手術單拒簽、寵物傷人、裝修傷人、人肉搜索甚至性騷擾等。《侵權責任法》體現出了現代民法的人文精神,隱含了我國民事立法對個體權益保護的合理轉向。我們在欣慰地看到 《侵權責任法》“呱呱墜地”之時,也期盼其在今后的社會生活中能發揮重大作用。
NO.2
新修訂的《保險法》
●主要內容:2009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保險法》。該法共分八章、一百八十七條,分別為總則、保險合同、保險公司、保險經營規則、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保險業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修訂后的《保險法》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訂《保險法》最大的亮點是,凸顯了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對保險公司則給予更多的約束。增設了保險合同不可抗辯規則,明確了被保險財產發生轉讓時的理賠爭議,規范了保險公司理賠程序和時限等。
新修訂的《保險法》增設了不可抗辯規則,規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險合同成立滿兩年后,保險公司不得再以該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解除合同。
新修訂的《保險法》明確了被保險財產發生轉讓時的理賠爭議問題,“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內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該法還規范了保險公司理賠程序和時限等相關問題,以前困擾投保人的“投保容易理賠難”問題將得到改善。
●維權亮點:長期以來,保險銷售人員誤導投保人、保險公司依據格式合同條款單方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規定、投保容易理賠難等問題一直困擾著廣大保險消費者。這些做法在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同時,最終也影響了保險行業自身的健康發展。
新修訂的《保險法》在規則完善和制度設計上更加注重對廣大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在該法的一百八十七條條款中,有四十條涉及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保險合同章節調整后更強調維護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對保險行業影響重大。特別是在核保與理賠環節中,該法加大了明示和量化力度,為根治保險公司“核保從寬,理賠從嚴”的理賠難頑疾開了一劑良藥。
NO.3
新修訂的《郵政法》
●主要內容:歷經10年修訂而成的新版《郵政法》在2009年4月24日獲得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并于2009年10月1日開始施行。其核心內容就是保障和規范公眾享受郵政普遍服務。
本次修訂主要包括,明確規定了政企分開后郵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較為全面地規定了保障郵政普遍服務的制度和措施;確立了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制度,補充完善了安全監管的職責、制度和措施;修改了郵政業務資費的制定機制和郵政企業專營業務范圍的規定等。
新修訂的《郵政法》第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和第五十九條,分別要求郵政企業和快遞企業“應當加強服務質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服務”;“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其服務種類、營業時間、資費標準、郵件和匯款的查詢及損失賠償辦法以及用戶對其服務質量的投訴辦法”。
新修訂的《郵政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五十九條規定,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采用其提供的格式條款確定與用戶的權利義務的,該條款適用《合同法》關于合同格式條款的規定”。
新修訂的《郵政法》第三十五條和第五十九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和快件。除法律另規定外,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向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泄露用戶使用郵政服務和快遞服務的信息。
新修訂的《郵政法》在第五章對損失賠償作了專章規定,明確郵政普遍服務業務范圍以外的郵件和快件的損失賠償,適用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對普遍服務業務的郵件也區分平常郵件和給據郵件、保價郵件和非保價郵件,分別規定了不同的賠償原則。特別需要強調的是,對非保價給據郵件和掛號信件的丟失、損毀的賠償,新修訂的《郵政法》在明確限額賠償的同時,還規定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給用戶的給據郵件單證上,以足以引起用戶注意的方式載明有關限額賠償的規定。
●維權亮點:新修訂的《郵政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將“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作為其立法的宗旨之一,并將其貫穿始終。該法建立了郵政普遍服務的保障和監督制度,將保障公民通信權利作為立法的重要內容。建立快遞市場準入制度,明確了包括快遞企業、快遞業務、快件的法律地位。適應郵政體制改革的要求,建立政企分開、權責明確、職能統一的郵政管理制度,并進一步加強政府的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職能,進一步提高了郵政普遍服務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滿足了人民生活和社會發展需要,標志著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郵政法制體系的初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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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劉楊
編輯:
wangk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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