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于2013年11月15日全文公布。這一《改革決定》會對中國未來10年乃至更長時間的基本政策方向產生什么影響?《財知道》推出“十論改革決定”系列解讀,本期為“四論”。
小產權房天然合法
農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蓋房,賣給城里人住,自愿交易,沒有強買強賣,沒有暴力侵害,沒有誰的正當利益受損,再合理不過。按理說來,小產權房有著天然的合法性,誰也否認不了。
財知道:《決定》提出“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引發大家對小產權房合法化的猜測,你認為小產權房合法嗎?
胡釋之:這個首先要問你認為小產權房合理嗎?農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蓋房,賣給城里人住,自愿交易,沒有強買強賣,沒有暴力侵害,沒有誰的正當利益受損,再合理不過。按理說來,小產權房有著天然的合法性,誰也否認不了。
那為什么又出來一個小產權房合法化的問題呢?這就是因為政府的法例嚴重落后于時代,沒有及時對合理新事物的合法性加以確認,以至于有著天然合法性的事物卻違反了政府法例,尷尬地面臨需要合法化的問題。
和轉型國家的很多新事物一樣,所謂小產權房合法化,并不是小產權房本身需要做什么改變,而是政府的法例必須趕緊做修改,及時確認合理新事物的合法性,不再成為合理新事物的不合理障礙。
要知道,法例本身的合法性不來自法例本身,不取決于是哪個個人或組織成功地把自己的意見寫進了法例,而取決于這些意見本身合不合理,法例本身合不合理。法理,法理,法首先要合理。理才是最高法,才是評判具體法例合法性的依據。
如果不對合理新事物加以確認保護,法例本身就會失去合法性,就是在打擊合理事物,而保護不合理事物。小產權房合法化問題,實質是政府法例合法化問題,必須盡快修改那些不合理的規定,解決現有法例的違法問題。違法的不是小產權房,而是不合理的法例。
既得利益阻礙修改不合理法例
不合理法例的背后可都是實實在在的不正當利益。如果還有個法例保護這些不合理的事,他可以光天化日地干,那你說他會愿意這條法例被更改,他正在干的事一夜間從被保護對象變成被打擊對象嗎?所以阻力非常大。
財知道:但做這種修法是不是會很困難?
胡釋之:當然困難,所以才拖了這么久。這也好理解。不合理法例的背后可都是實實在在的不正當利益。你想,有很多小偷,明知在公交車上偷人錢包是不合理的事,而且法律也確認了這點,但他為了這點不正當利益還是愿意鋌而走險。現在,如果還有個法例保護這些不合理的事,他可以光天化日地干,那你說他會愿意這條法例被更改,他正在干的事一夜間從被保護對象變成被打擊對象嗎?所以阻力非常大。
經常說改革進入深水區,這就是很重要的一方面,不但要大家從認識上接受一些過去認為不合理的事物,還要破除既得利益,從法例上加以確認。這增加了改革的難度,因為現在的法例可比當年多太多。
小產權房合法化才是真改革
改革的過程實際就是一個政府和法律從侵犯產權變為保護產權,從“小”產權變為“大”產權的過程。這同時也是一個政府和法律自身合法化的過程。權利不是誰賦予的,權利先于政府和法律,政府和法律因為對權利的保護而獲得合法性。
財知道:任志強強烈反對小產權房合法化,他認為這就好比,“今天強奸,明天合法”。你怎么看?
胡釋之:這個理由和類比是不成立的,是糊涂的。強奸行為罪在不合理,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權,有著天然的違法性,法律只是對此加以確認,當然永遠都不應該合法化。
但小產權房不一樣,確實違反法律,但并沒有犯罪,并沒有暴力侵害誰,沒有正當利益受損的受害者。所以有問題的不是小產權房,而是它所違反的法律。這些法律亟需得到修改,以確認小產權房的合法性,不然這些法律自身的合法性會成問題。就像當年取消投機倒把罪,合法化合理的事物,才是法律尊嚴的源泉。
比如李克強前陣和馬云說,“坦率講,你的那些公司,要是按照規定實際上都不合法,就到你網站注冊一下就成公司了?現在合法了,取消門檻了。”這就是改革,認為有問題的是那些不合理的法律障礙,而不是老百姓的合理創新。
也正如任志強自己所言,“中國改革過程中,恰恰是一些看似違法的事推動了改革,在理和法之間需服從理,如果法有不對,應該由理智推進法的改革。”所以我真是有點被他弄糊涂了,因為小產權房合法化就是典型地由理智推進法的改革。
你要回顧一下中國的改革史,就會發現,其實就是從改革小產權開始的,小崗村就是最典型例子。改革的過程實際就是一個政府和法律從侵犯產權變為保護產權,從“小”產權變為“大”產權的過程。這同時也是一個政府和法律自身合法化的過程。權利不是誰賦予的,權利先于政府和法律,政府和法律因為對權利的保護而獲得合法性。我期待當局以小產權房合法化為契機,開啟新一輪的真改革。
胡釋之系宏觀經濟學者(您可以通過新浪微博與作者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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