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部門:有條件地區可向外來務工人員供應公租房
據新華社電 由住房城鄉建設部等七部門聯合制定的《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昨天正式對外發布,旨在解決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
可以相對集中建設
根據《指導意見》,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將新就業職工和有穩定職業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供應范圍。
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的收入線標準、住房困難條件和租金水平,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和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可以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
《指導意見》指出,公共租賃住房房源通過新建、改建、收購、在市場上長期租賃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籌集。新建公共租賃住房以配建為主,也可以相對集中建設。
中央稅收優惠
《指導意見》強調,新建公共租賃住房主要滿足基本居住需求,成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筑面積要嚴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公共租賃住房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合同期限一般為3至5年,合同期滿后承租人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轉租或閑置,也不得用于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承租人違反規定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責令退出;拖欠租金和其他費用的,可以通報其所在單位,從其工資收入中直接劃扣。
《指導意見》指出,各地要把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中央以適當方式給予資金補助。對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運營給予稅收優惠,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政策執行。
同時,鼓勵金融機構發放公共租賃住房中長期貸款,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發行中長期債券等方式籌集資金,探索運用保險資金、信托資金和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拓展公共租賃住房融資渠道。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納入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范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實行“誰投資、誰所有”,投資者權益可依法轉讓。
《指導意見》明確,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實行省級人民政府負總責、市縣人民政府抓落實的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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