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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院公布去年查處行賄具體數字 將進一步嚴控商業賄賂
新華網北京3月12日電(記者 查文曄 王帆 任沁沁)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11日在所作的工作報告中,首次披露了去年檢察機關查處的行賄者的具體數字,同時提出要加大對行賄者的查處力度。多位全國政協委員在接受采訪時均表示,司法機關加大懲治行賄犯罪的力度,有利于從根源上治理商業賄賂。 曹建明在報告中說,去年檢察機關“加大懲治行賄犯罪力度,對3194名行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檢察機關的“重拳”出擊,政協委員們均認為很有必要。 “行賄和受賄是一根藤上的兩個毒瘤,一個巴掌拍不響。如果只追究受賄而不查處行賄,那么腐敗無法杜絕。”全國政協委員、湖南省監察廳副廳長李利君說。 長期以來,中國在查處商業賄賂案件的過程中,往往將受賄人列為從重懲處對象,對行賄者予以從輕處罰或免于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390條規定,對犯行賄罪的,根據情節輕重不同,可處以從5年以下有期徒刑到最高無期徒刑的刑罰。但該條同時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全國政協委員、原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陶凱元介紹說,在查處受賄案件過程中,由于很多行賄是“一對一”發生的,如果沒有行賄人舉報或作證,定罪證據往往不足。“為了爭取證人,司法機關往往對行賄人從輕甚至免于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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