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克蘭社會部門的改革:實現效率與財政平衡
普雷皮克•葉夫根尼
在20世紀90年代初期,隨著蘇維埃經濟體系的瓦解,其社會保障制度缺乏正義和客觀性的弊病也日益凸顯。因此,在90年代,當烏克蘭開始對其社保事業提供資金時,撥付的款額大幅增加。在90年代后期,撥向社保的資金總額達到了GDP的40%,幾乎相當于國家總支出的三分之二。在這一時期,政府開展了大約60項不同種類的補助項目。實際上,40%的烏克蘭公民都得到了中央政府提供的某種形式的補助。
根據烏克蘭憲法的規定,公民的社保權利包括在全部、部分、或暫時性地喪失勞動能力、無法養家糊口、失業、老齡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下享受福利。這一權利首先是通過強制性國家社會保險來實現。后者的資金來自于公民、企業、機構、組織以及財政預算。
為了實施憲法中的原則,以及體現烏克蘭人民所享有的社會福利這一概念,烏克蘭國會通過了一個法律框架,以此在烏克蘭引進強制國家社會保險這一制度以及有關的立法原則。后者確定了烏克蘭公民所享有的社會保險的一般法律、組織和資金運作原則,并具有以下目的:
– 確定社會保險所覆蓋的人口類別;
– 確定國家為以下事項所采取的保障措施:市民養老金權益的保護,以及在永久或暫時失去工作能力、失業、生育、照顧幼兒、家庭成員生病、家庭成員亡故等情況下,政府所應提供的社會服務以及現金補助;
這些項目是通過雇主和雇員所繳納的費用來籌集資金的(工業事故和職業病保險除外)。每年討論國家預算時,國會將對繳納的費率進行確定。每種保險基金都會有獨立的制度框架。國會和政府決定一切關鍵事項,諸如福利水平和繳納費用的金額。每一基金將由三方的形式進行管理(工會、雇主和國家三方均委派相同數量的代表)。因此,保險基金并不是由國家集中管理的,而是由國家將管理職能下放給各種社會組織。
由于很多原因,大多數的立法標準(尤其是那些與補助金額有關的)尚未落實,而更加大刀闊斧的改革還需實施。因此,為了滿足日益增強的改進社保制度的要求,烏克蘭政府所采取的首輪改革措施的結果是加重而不是減輕了前蘇聯社會福利體制所特有的問題。此外,社會保險制度不能確保烏克蘭市民能夠獲得基本的生存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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