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蘭州市上演了一場“搶水大戰”,一箱水漲到了40元。此事要追溯到11日11時許,有媒體報道稱,蘭州自來水苯指標嚴重超標——國家限值為10微克/升,當日凌晨2時,檢測值為200微克/升,也就是說超標20倍。
此消息迅速在微信、qq群、短信中傳播開來。與此同時,蘭州市民開始涌向大街小巷的小賣鋪、超市等,搶購礦泉水、純凈水、桶裝水。
實際上蘭州威立雅水務公司在4月10日15時(而不是之前媒體報道的17時),就檢出出廠水苯含量超過國家10微克/升的限制標準。
從4月10日15時發現自來水苯超標,到4月11日16時有關部門在微博上向蘭州市民發布飲用水安全警示,足足超過了24個小時。也就是說蘭州民眾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喝了一天的毒水。
截止到13日下午5點,已有3個城區水質恢復正常,蘭州安寧區解除應急措施。
同時,“4·11”事故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表示,據初步分析判斷,導致此次污染事件的原因是蘭州威立雅水務公司兩水廠之間的自流溝內水體受到了污染,并初步查明周邊地下含油污水是引起自流溝內水體苯超標的直接原因。
通報還稱,初步判斷,自流溝周邊地下含油污水形成的原因有二:一是原蘭化公司((注:蘭煉、蘭化是中石油蘭州石化公司的前身)一渣油罐曾于1987年12月28日8時50分發生物理爆破事故,有34噸渣油滲入地下;二是原蘭化公司一出口總管曾于2002年4月3日發生開裂著火,泄漏的渣油(具體數量當時未統計)及救火過程中產生的大量消防污水滲入地下。
此次事件,責任在誰?如何處罰?鳳凰財經采訪了公眾環境研究中心主任馬軍,他認為,石油企業和威立雅水務公司都應當承擔責任,石油企業對環境造城污染,但并沒有進行有效治理,而威立雅水務公司在出現問題后沒有及時停水,未及時對公眾告知。地方政府在處理這次事件中,信息公開不及時,導致民眾喝了污染水,也難咎其責。
查看歷史資料發現,中石油在環境污染問題上是屬于“慣犯”,威立雅水務公司自2007年以來,在中國多個城市因污染問題也曾多次受到公開處罰。
面對各種媒體指責、公開處罰,他們仍舊屢教不改,馬軍稱,這種現象的存在是由于我國對于造成環境污染的企業處罰的輕,企業違法成本太低。
他透露,國外針對對土壤、地下水造成污染的企業處罰相當嚴重,他們建有一個超級基金制度,不管肇事企業是什么時候造成的污染,只要負有責任,就會追溯到該企業,企業要負責對受污染的土壤、地下水進行修復,修復成本非常高,動輒就是數千萬美元,一些事故性排放污染,通常是幾億美元到幾十億美元的賠償判決。
2010年4月20日,英國石油公司在美國墨西哥灣租用的鉆井平臺“深水地平線”發生爆炸,導致大量石油泄漏,釀成一場經濟和環境慘劇。在爆炸后的兩個月內,經過四天的協商和談判,美國總統奧巴馬最終說服BP自愿創建一筆200億美元的基金,專門用于賠償漏油事件的受害者。
而在中國,2005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公司雙苯廠一車間發生爆炸,約100噸苯類物質(苯、硝基苯等)流入松花江,導致江水嚴重污染,沿岸1000多萬居民的生活受到嚴重影響,造成了高達數億的經濟損失,污染河水流經俄羅斯,更是造成了惡劣的外交影響,但國家環保局只對主要責任者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處以100萬元罰款。
“長期以來這種違法成本低,一直困擾著中國的環境保護。當然這是一個癥狀,它的背后實際上是一些保護,一些大型的企業,總是受到這樣那樣的保護,環境執法總是受到這樣那樣的一些干預,這是中國環保最深層次的一個矛盾,真正的癥結之所在,癥狀就是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馬軍解釋說。
他稱“對于這種保護,必須去突破它,在國際上是通過環境訴訟等方式,去進行突破,另外就是環境信息的公開。而在中國,環境訴訟長期以來還不能夠有效的開展,存在很大的障礙,環境信息公開雖然有了一定的進展,但是還不夠。”
“如果這些企業可以定期的向公眾報告他們所排放的污染物的種類,排放的量,包括事故排放的量,那么公眾可以對周邊的污染源,有充分的認識,包括對他的危害、對它的預防、應急處置,都會有更多的認識。”馬軍說。
我們期待蘭州“4·11”事故能在以上兩點問題上有新的突破,一步到位或許有些天方夜譚,但至少要在機制上做些改善,保證讓民眾第一時間得到消息,避免造成更大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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