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哉 公眾公司不接受輿論監督
經濟觀察網 王煒/文
近日多家媒體報道:報道上市公司的凱恩股份內部關聯交易的《經濟觀察報》記者仇子明,被浙江麗水遂昌縣公安局以“損害公司商業信譽罪”在網上通緝”,并且,凱恩股份從未與《經濟觀察報》報社或記者正式溝通過。遂昌警方也從未找該報社或記者詢問,調查了解情況。
稍具法律常識的人都可以看出,遂昌公安局在未對記者本人及報社發稿編輯及審稿負責人進行任何調查的情況下,即對記者實施網上通緝的行為,必然不符合程序規定。我國的法律不可能授予任何執法者在沒有足夠證據的情況下,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通緝的權利。
從整個事件的發展歷程來看,仇子明報道的是上市公司“凱恩股份”。上市公司又名“公眾公司(public company)”,是公眾持股的公司,這代表凱恩股份必須受到全社會的監督。面對任何媒體或公眾的質疑,凱恩股份有責任、有義務向公眾說明一切。而媒體和記者作為社會監督的主要力量,有責任在向公眾披露事實真相,行使媒體的輿論監督權。
我們不敢相信遂昌公安局為什么會對媒體的輿論監督權毫不在意。難道凱恩股份是遂昌惟一的上市公司,對地方財政頗有貢獻,就可以不受全社會的監督嗎?
令人驚訝的是,遂昌公安局作為地方執法機構,應該熟悉我國的法律體系,知道輿論監督權是保障公眾知情權的有力手段和基礎。
在我國這樣一個“一切權利屬于人民”的國家,人民當然應當享有知情權;同時,保障公眾知情權也是民主建設的基礎。也就是說,我國作為一個偉大的民主國家,公眾知情權是治國的基礎,輿論監督權是保障公眾知情權的必備工具。
如果遂昌公安局確實沒有進行認真調查就實施網上通緝,試問遂昌公安局究竟有什么勇氣通過干預輿論監督權,來影響公眾監督權,破壞影響我國憲法的根本精神呢?如果遂昌公安局確實利用職權做出干預輿論監督權和公眾監督權的行為,挑戰憲法賦予公眾和媒體的基本權利,遂昌公安局應該受到何種制裁?
如果以上情況屬實,我相信,全社會不會容忍執法機構對法律的公然藐視和破壞。希望此事能夠引起證監會、公安部門和相關立法機構的重視,深入研究此事背后的綜合因素,建立和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杜絕執法者利益公權力違法的事件。
(作者系中國管理科學院內部控制研究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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