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目推薦詢價對象應受重罰
在《關于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以及《關于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發布之后,中國證券業協會下發了《關于保薦機構推薦詢價對象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各保薦機構自主推薦機構投資者為推薦類詢價對象,保薦機構對推薦的詢價對象負有持續督導責任,詢價對象出現無效申購等違規行為時,該詢價對象及保薦機構均應承擔相應責任。
新股發行第二階段改革的亮點不少,完善詢價和申購的報價約束機制是其中的重點之一。鑒于去年6月份IPO新政實施之后,新股發行過程中暴露出的“三高”現象,第二階段的改革能否真正一改此前扭曲的定價模式成為市場關注的焦點問題。
新股發行中,除了發行人本身的自我粉飾、保薦機構的大力吹捧之外,詢價對象的報價情況如何其實更是不可忽視的因素。雖然發行人與保薦機構對發行價格能起到一定的影響作用,但往往詢價對象的報價才是決定性的。在以往的新股詢價過程中,詢價對象的人情報價、關系報價、隨意報價現象時有發生。其直接后果便是:新股定價常常偏離其合理的估值水平,進而呈現出“三高”特征。發行人與保薦機構成為最大的受益者,卻放大了二級市場投資者的風險。
根據《關于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的規定,主承銷商可以自主推薦一定數量的具有較高定價能力和長期投資取向的機構投資者,參與網下詢價配售。雖然“主承銷商應當制訂推薦機構投資者的原則和標準”,但如果其推薦的詢價對象不負責任,仍然搞人情報價或關系報價,或者只是“重在參與”——只報高價,進行無效申購,那么對新股的合理定價就毫無益處。另一方面,因為被推薦詢價對象的“賣力”表演,特別是在其數量較多的情形下,某種程度上還能間接助推新股高價發行成為事實,保薦機構與發行人無疑都會“收獲”更多。
主承銷商可以自主推薦詢價對象是新股發行制度改革的一大進步,更多詢價對象的參與也有助于新股定價更趨合理,但對于其中的違規行為絕不應姑息。如果保薦機構盲目推薦詢價對象,就應該對其實施嚴懲。□曹中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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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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