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熊貓乳品案一審宣判 三名責任人被判刑3-5年不等
據新華社電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昨日對熊貓乳品案做出一審判決,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上海熊貓乳品有限公司原負責人王岳超、洪旗德、陳德華有期徒刑5年到3年不等,并處罰金。
上海熊貓乳品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兼常務副總經理王岳超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40萬元,原總經理洪旗德被判有期徒刑4年6個月并處罰金30萬元,原副總經理陳德華被判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20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10月,因受“三聚氰胺事件”影響,上海熊貓乳品公司一銷售客戶將1300余件熊貓牌特級和三級全脂甜煉乳退回熊貓乳品公司。王岳超、洪旗德、陳德華為減少本公司的經濟損失,在明知退回的乳制品存在三聚氰胺超標的情況下,仍于2008年12月30日召開會議,決定將退回的乳制品按比例添加回爐生產煉奶醬,并于2009年2月起批量生產,直至2009年4月23日案發。
熊貓乳品公司采用上述方式生產的煉奶醬合計6520余罐,價值36萬余元,其中已銷售3280余罐,價值20余萬元。案發后,已銷售的涉案煉奶醬召回率約94%。
經權威機構對上海熊貓乳品公司銷售客戶退回的熊貓牌全脂甜煉乳以及使用該甜煉乳回爐生產的煉奶醬進行抽樣檢測,所檢產品三聚氰胺含量超標,其中最高值為34.1毫克/千克,而國家臨時管理限量值為2.5毫克/千克。
法院認為,熊貓乳品案發生在“三鹿奶粉”事件后,當時三聚氰胺對人體的危害已有社會共識,熊貓乳品公司也曾因奶制品中三聚氰胺含量嚴重超標而被國家質量管理部門全國通報,并責令停產整頓。在這種情況下,三名被告人仍然組織實施違法生產和銷售,其行為具有明顯的社會危害性,應予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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