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礦業被指延報污染事故 投資者欲靜待調查結果索賠
本報記者 鄭桂蘭 張朝輝 北京 福建報道
紫金礦業7月13日發布公告,紫金山銅礦濕法廠突發滲漏環保事故。此時距離發生泄漏事故的7月4日已過去9天。13日紫金礦業復牌后,股價連續下跌,截至本周五收盤,下跌幅度已經超過10%。
7月15日深夜11點40分左右,福建上杭縣政府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對紫金礦業污染事故調查的處理結果。根據該調查結果,紫金礦業的污染事故與其自2009年9月以來一直未整改到位的不合格環保設施有關。
紫金礦業對受災民眾的賠償已經由當地政府提出并墊付。而紫金礦業由于重大信息披露違規問題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賠償,還沒有定論。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管曉峰對《華夏時報》表示,投資者的賠償要看證監會對上市公司調查的結果。智維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陳曉峰也表示了相同觀點。14日,福建省證監局已經對紫金礦業進行專項核查,結果尚未出來。
根據本報與金融界的網絡調查,有90%的紫金礦業投資者要求賠償。
值得注意的是,紫金礦業的股票面值是0.1元,是A股里僅有的特殊情況。目前5元/股左右的價格,總是容易使投資者產生錯覺,“5塊錢的黃金股夠便宜了。”事實上如果換算成正常的1元面值,其對應的股價是50元/股左右,恰是最貴的黃金股。高于目前山東黃金32元/股左右的價格,也高于中金黃金25元/股左右的價格。
環保措施不到位
南方連續的大暴雨觸發了紫金礦業的濕法煉銅廠滲漏污染事件。但7月4日發生的事情,上市公司的公告卻在7月13日才發布,這期間的7月10日紫金礦業還在公告股權收購事宜,對污染事件只字未提。
滑稽的是打開每份公告,開頭赫然寫著:“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紫金礦業在7月13日發布的公告中,對事故僅將原因歸咎為天氣。“葉子的離開,僅是風的追求,沒有樹的不挽留嗎?”顯然天氣原因只是外因,紫金礦業環保做得不到位是由來已久的問題,這是最根本的內因。
7月15日深夜11點40分左右,福建上杭縣政府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對紫金礦業污染事故調查的處理結果。“此次事件是一起由于企業污水池防滲膜破裂導致污水大量滲漏后通過人為設置的非法通道溢流至汀江而引發的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2009年9月福建省有關環保部門檢查時發現排洪洞有超標污水排入汀江,要求企業立即進行整改,但直至本次事件發生企業仍未整改到位。”
對此,管曉峰對記者表示,上市公司作為公眾公司,本應該具有更多的企業責任和社會責任,環保措施不僅要符合國家標準,還應該做得高于國家標準才符合上市公司的責任。
索賠需依調查結果
事故發生后,紫金礦業所在地的福建省龍巖市上杭縣政府對污染流域漁民的損失提出了賠償方案。但上市公司由于信息披露重大失當對投資者造成的損失,紫金礦業還沒有做出任何反應。嗆死的魚有人賠,嗆著的股民怎么辦?
就此,《華夏時報》聯合金融界愛股頻道聯合發布紫金礦業投資者調查,截至記者發稿,該主題有5394個點擊量,共有103位投資者做出投票,其中59%的投資者選擇賣出股票止損并要求索賠,31%的投資者選擇持有觀望并要求索賠,僅有11%的投資者選擇不索賠。
“紫金礦業該次泄漏事件,是許多中國企業不重視環保的一個縮影。而紫金礦業在發生泄漏后9天才發布公告,又是中國上市公司一貫不尊重中小投資者的一個典型事件。”金融界愛股網友“廣濟眾生”評論道。
紫金礦業自7月13日復牌以來,股價從6元跌至5元附近,日成交量明顯放大,比公告事故前放大一倍。周五隨著股價的進一步下跌,成交量進一步放大。由于紫金礦業信息披露不及時、不準確,給投資者造成了實在的或潛在的損失,投資者如何要求賠償呢?
管曉峰教授指出:“投資者的賠償要看證監會對紫金礦業調查后出具的調查結果,如果上市公司涉嫌隱瞞、欺詐、虛假陳述等情況,投資者的索賠才方便立案。”
就此,陳曉峰對記者分析說:“我國法律對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的法律責任,主要以行政責任為主,如公開譴責、公開處罰等等,而在民事責任方面,法律規定尚存在一些不足。如對于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賠償規定了行政前置程序,即需要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虛假陳述人作出行政處罰。”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時,有可能會受到交易所的譴責,如果涉及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則可能面臨公眾投資者的訴訟。相對于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來說,如果只是未及時披露,則賠償可能會比較輕。
對此,股市評論人士黃健對記者表示,作為一家合格的上市公司,其內部發生重大事件第一時間應讓投資知道,這也是他們的責任;賠償可考慮將瞞報這幾天的投資損失賠償給投資者。
缺乏索賠通道
根據陳曉峰律師的介紹,在我國證券市場上,因信息披露違法違規引發的投資糾紛有很多,但能夠進入法院審理程序,并最終得到民事賠償的案件則很少。投資者得到一定賠償的,大都是涉及投資者眾多、信息披露違規嚴重的案件,如銀廣夏案、大慶聯誼案、鄭百文案、杭蕭鋼構案、科龍電器案等。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多以調解或和解結案。
相比之下,美國建立了非常完善的證券民事賠償法律體系,賦予了投資者集團訴訟和股東代表訴訟兩項重要的訴訟權利。而且專門成立了證券投資者保護公司,通過該組織,為投資者維護權益提供了一個服務平臺和場所,并聘請律師、會計師、投資顧問等專業人士以及機構代表投資者向侵權者提起訴訟,為投資者維權提供專業保證和組織保證。國外證券市場注重對投資者的保護,既有制度保障,又有組織機構負責,能夠使得因為公眾公司的過錯造成的投資者損失切實得到彌補。
陳曉峰表示,作為投資者,應該積極行使自己的股東權益,如知情權、參會權,多方面了解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和決策情況;同時監管部門要加強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行為的監管和處罰力度,證券立法者應該扭轉證券立法中重刑輕民的思想,可以進一步完善相關民事法律救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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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鄭桂蘭 張朝輝
編輯:
zou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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