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轉讓限售股征收20%所得稅
個人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二級市場取得的股票所得繼續免稅
⊙記者 張牡霞
經國務院批準,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繼續實行免征個人所得稅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證監會日前下發的《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納入征稅范圍的限售股包括,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復牌日之前股東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復牌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2006年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財政部、稅務總局、法制辦和證監會共同確定的其他限售股。計征方法是,以每次限售股轉讓收入,減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部門表示,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是適應我國資本市場改革發展的必要舉措,有利于發揮稅收對高收入者的調節作用,促進我國資本市場長期健康穩定發展。
萬得資訊統計顯示,2010年兩市共有688家上市公司合計3830億股限售股解禁,按照2009年12月30日收盤價計算,今年的解禁市值將達到約5.9萬億元,高于2009年的解禁規模,創下解禁新高。與前兩年“大小非”唱主角不同,今年將迎來首發限售股,即“大小限”的解禁洪峰,占全年解禁規模的78%。
中央財經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韓復齡表示,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征個稅,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大小非”“大小限”套利沖動,緩解市場減持壓力。財政部財科所副所長劉尚希說,對限售股轉讓所得征稅,因為弱化了套利動機,套利資金流出引發的股市“失血”的風險就降低了,無疑對股市的長期發展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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