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互聯網金融的深入發展,“互聯網+”創新業務模式層出不窮。最近,某互聯網金融平臺推出的“白拿”產品成為消費金融的亮點,成為有效整合電子商務平臺各類產品及/或服務以及合作機構金融產品的方式。我們撰此小文,擬從法律關系、相關法律風險等角度對某互聯網金融平臺“白拿”業務模式進行初步地法律分析,善意提示法律風險,以鼓勵更多機構合規設計金融產品。
作者:肖颯、丁金玲
“白拿”業務模式
筆者體驗了某互聯網金融平臺“白拿”產品后,仔細梳理了解到其“白拿”業務模式流程大致如下:
1、業務模式圖

2、業務流程
(1)平臺用戶與互聯網金融平臺簽署《平臺服務協議》,約定互聯網金融平臺為用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發布投資產品、查閱交易機會、簽訂和查閱合同、線上投資、代收、代付、為投資人資金的投資、回收等交易提供服務等。
(2)平臺用戶作為投資者,認購平臺合作的交易中心掛牌的理財產品,簽署產品合同(說明書、風險提示、認購協議)、開戶協議,約定產品終止后,投資本金劃轉到互聯網金融平臺指定銀行或第三方支付服務商分配至投資者,投資收益劃轉到互聯網金融平臺或由其指定的第三方支付服務商分配至投資者。
(3)平臺用戶作為借款人,與信托公司《簽署信托貸款合同》,約定借款人為實現在商城購買消費品/服務之目的,向貸款人申請信托貸款。信托貸款發放至指定賬戶即視為信托貸款發放完畢。
(4)平臺用戶與互聯網金融平臺簽署《委托代扣服務協議》,約定用戶確認授權互聯網金融平臺于原始理財產品到期時進行投資收益核算,并對到賬資金進行分賬扣款。互聯網金融平臺有權扣款原始理財產品的收益部分,就本人參與信托貸款產生的債務進行優先清償。確認授權互聯網金融平臺以用戶本人名義,代理用戶本人向原始理財產品合作方告知原理財產品到期時由互聯網金融平臺或者其指定第三方代為分賬事宜。
“白拿”業務模式法律分析
通過梳理某互聯網金融白拿業務模式的具體流程,筆者理解,所謂“白拿”業務是某互聯網金融平臺用戶通過信托公司獲取信托貸款,來購買產品/服務,同時用戶認購某互聯網金融平臺負責定向募資的交易中心理財產品。在用戶投資的理財產品到期后,理財產品本金及/或收益首先用于償還用戶的前述信托貸款本息。該業務模式下可能有以下幾點問題需要關注:
1、某互聯網金融白拿業務未展示基礎交易結構根據某互聯網金融平臺網站公示的材料,價格在16667元(上限會根據理財產品不同而浮動,具體以線上為準)以下的電子商務平臺/商城自營、第三方商家商品(具體請以頁面為準)均可白拿,商品在理財投資成功后可在商城-我的訂單中查看物流。一定期限后,可免費取回全部投資金額及額外收益(如有)。我們理解,某互聯網金融白拿業務的此類宣傳可能構成《廣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虛假廣告,原因主要有:
(1)所謂“白拿”實質是某互聯網金融平臺用戶申請了一筆信托貸款,用借的錢購買產品/服務。
(2)根據用戶簽署的《產品合同》約定,“本產品有投資風險,不保證投資本金和收益”、“投資者應通過自身判斷自主參與交易,并自愿承擔相關風險”。所以,某互聯網“金融”白拿業務網頁上載明的“白拿該商品+【】天后拿回【】元(預估投資金額+收益)(預估投資金額+收益以結算頁為準)”,如出現理財產品投資本金和預期收益均無法兌付的情形,則投資者的投資本金不僅可能虧損,而且作為某互聯網金融平臺用戶,其仍應當按照《信托貸款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償還信托貸款本息。
(3)某互聯網金融白拿業務網頁設計主要彰顯“白拿”,對真實的基礎交易十分隱晦,用戶可能在不知曉基礎交易的情況下進行消費及投資。
2、某互聯網金融平臺未向用戶合理提示或警示,應注意相關風險某互聯網金融白拿業務與目前有些網絡文章解讀的某互聯網金融“白拿”模式是收益前置消費并不完全一致。我們認為,“收益前置消費”應具備的首要條件是該等收益的給付時間、給付金額是確定的。而在某互聯網金融白拿業務中,如果產品兌付不了或出現虧損,不足以償還信托貸款本息,則信托公司仍有權依據《信托貸款合同》向用戶追究違約責任。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21號)關于“互聯網金融領域廣告等行為”的規定以及《工商總局等十七部門關于印發<開展互聯網金融廣告及以投資理財名義從事金融活動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的規定,互聯網金融廣告應當依法合規、真實可信,不得含有“違反廣告法相關規定,對金融產品或服務未合理提示或警示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承擔風險責任的”等內容。
某互聯網金融平臺目前向用戶展示的《產品合同》、《信托貸款合同》中雖然載明了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責任,但在用戶確認相關操作的頁面上未向用戶合理提示或警示辦理信托貸款、投資理財產品可能存在的風險,可能導致用戶因疏于查閱合同文件而不了解真實的交易結構,未能知悉相關風險。
3、某互聯網金融平臺未能執行交易中心設置的《個人客戶風險評估問卷》程序從筆者操作幾次的經驗看,某互聯網金融平臺未能執行交易中心設置的《個人客戶風險評估問卷》程序,《個人客戶風險評估問卷》僅作為《產品合同》附件,但并沒有設置單獨的頁面使得用戶填寫該問卷,導致《個人客戶風險評估問卷》形同虛設。
互聯網金融創新一直走在市場的前沿,某集團開發的白拿業務模式整合企業集團內部資源,使得用戶在金融平臺上同時實現消費、理財等需求,也是未來的互聯網企業在金融領域的發展方向。
互金法律專家,全球共享金融100人論壇首批成員,微金融50人論壇(WF50)成員,大成律師事務所互金委員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