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常刷朋友圈,我們經常會看到關于“XX籌”的愛心救助貼,內容大多為個人醫療求助。很多家庭希望可以得到目標款支付高昂的醫療費用。看著這些無奈且無助的選擇,我們也經常會奉獻自己的愛心,捐助一份自己的“正能量”。但是,最近卻出現越來越多的“詐捐”事件,讓愛心款變了味兒,今天,我們和大家一起分享一些理智的聲音……
慈善眾籌平臺的法律地位
我們以“輕松籌”為例分析這此類平臺的法律地位。根據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資料的查詢顯示:北京輕松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輕松籌”)的經營范圍包括技術推廣服務;投資管理;資產管理……并注明“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得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2016年3月16日通過的《慈善法》第23條規定:“慈善組織通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統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臺發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時在其網站發布募捐信息”。于是,民政部于今年8月22日發布了“首批慈善組織互聯網募捐信息平臺遴選結果”,共13家網絡信息平臺,其中包括了“北京輕松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因此,這13家“可以公開募捐的互聯網信息平臺”,其性質應當是法律上的居間人。在居間合同中,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的,委托人因此向居間人支付報酬。


慈善眾籌平臺的法律義務(1)根據我國《合同法》第425條規定:“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2)根據我國《慈善法》第27條規定:“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對利用其平臺開展公開募捐的慈善組織的登記證書、公開募捐資格證書進行驗證”。因此,此類平臺作為居間人具有不可推卸的如實報告義務與核實義務。盡管此類網站多會列舉一系列免責條款,但并不能對抗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如果網站所發布的個人求助帖、微信眾籌等活動中存在虛假信息,且網站并未盡到核實義務,則網站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詐捐”發起人可能涉嫌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了數額較大(3000元至1萬元以上)、數額巨大(3萬元至10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50萬元以上)的標準,第2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一)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因此,在屢次發生的因病籌集善款,實際為詐捐的行為中,發起人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向受騙人傳遞不真實的資訊,一旦騙取的數額達到標準,發起人會涉嫌詐騙罪,而且會酌情從嚴懲處。
多人為“眾”,眾人的力量就像是求助者的救命稻草,萬不可讓滿滿的套路頻頻消費我們的愛心,不然,最終就會演變成沈騰小品中那句臺詞:“人心倒了,想扶都扶不起來了….”
互金法律專家,全球共享金融100人論壇首批成員,微金融50人論壇(WF50)成員,大成律師事務所互金委員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