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禁苦笑出來,廣大網貸企業到底該聽哪種說法?自九月中旬有媒體朋友爆料,網貸暫行辦法中要求的證并非ICP許可,而是EDI,老友、客戶、同行來詢問是否需要申請,可問題到底EDI是真經嗎?也許不是。
如今的互聯網金融行業,尤其是網貸界,驚弓之鳥!聽風就是雨,究其原因還是心中有懼,何來畏懼?因為創業前期有合規問題,怕被揪出來,倒不是怕被罰款,最怕的是手銬。佯裝“擁抱監管”的陽光狀態,實際上內心無比擰巴。其實,大家不用怕,也沒有必要杯弓蛇影,世間熱點層出不窮,機會大把,P2P只是曾經的弄潮兒,如今新寵眾多,也不差咱們一個。現在行內是要脫下華麗服裝,修煉內功的時候,不用怕“找后賬”,且往前行。
說出“不要怕找后賬”,并非感性鼓勵,我們來看最高法院的會議紀要《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對其以前從事的非法金融活動,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這是基本原則。當然,有些地方司法機關出于政策需要,將某些機構的往事提起,還嚴厲追責,這就不是誰能預料的問題,而是應當看整體政治經濟氣候和當地政經的小氣候綜合判斷。
合規與合法,本身是不同的。但合法是合規的基礎,沒有合法就談不上合規。如果合法與合規在細枝末節上有矛盾,應當遵守上位法。我們來看一個企業的行為是否健康,除卻商業因素,要考量其是否屬于犯罪團伙,是否屬于違法團體。如果既不是犯罪,也沒有違法,那么,違規企業我們應當如何看待?當然是可以“挽救”的企業,參照行政法規,該罰款罰款,該譴責譴責,實在無藥可救,由有權的機關進行取締,這就到了盡頭了。沒有哪家行政機關,越俎代庖,要替公安機關辦案的,機關講究的是“法無授權不可為”;商家講究的是“法無禁止即可為”,這是兩種不同的生態環境,后者不必以前者的生存法則為法則。
行政機關的趨勢是“簡政放權”,如今“依法行政”已經深入人心。諸位網貸企業不要有“被害妄想癥”,沒有誰會成心跟你過不去,大家都是為了工作。EDI還是ICP的問題,其實不難解決。從EDI的必要性來分析,以往我們只在少量報關企業中見過,大規模要求大家都申領,意義不大;ICP許可倒是有必要。根據《電信業務分類目錄》,電信業務分為:基礎電信業務和增值電信業務。后者又分為基于設施能源類業務和基于公共應用平臺類業務。ICP許可是指通過互聯網向用戶提供有償信息、網絡制作等服務活動,網貸行業屬于信息中介平臺,即提供有償信息,因此需要此證。EDI屬于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如海關報稅等。兩者屬于不同的細項。此前,也有30余家平臺拿到了各式各樣的EDI,其中有的備注了“互聯網金融”。以目前形勢看,網貸平臺應當先行辦好ICP許可,是否需要辦理EDI,可以等明確要求后一攬子解決,不宜人云亦云,一窩蜂辦證。陸續將有細則文件不斷出臺,各口監管機構會明確其具體要求,建議平臺首先把自身合法性處理妥當,商業模式厘清,等待文件下來一波,一攬子辦理即可,天天把精力放在揣測上,豈不本末倒置?!吃螃蟹的經驗是,大家試菜后,你再來。
不禁苦笑出來,廣大網貸企業到底該聽哪種說法?自九月中旬有媒體朋友爆料,網貸暫行辦法中要求的證并非ICP許可,而是EDI,老友、客戶、同行來詢問是否需要申請,可問題到底EDI是真經嗎?也許不是。
如今的互聯網金融行業,尤其是網貸界,驚弓之鳥!聽風就是雨,究其原因還是心中有懼,何來畏懼?因為創業前期有合規問題,怕被揪出來,倒不是怕被罰款,最怕的是手銬。佯裝“擁抱監管”的陽光狀態,實際上內心無比擰巴。其實,大家不用怕,也沒有必要杯弓蛇影,世間熱點層出不窮,機會大把,P2P只是曾經的弄潮兒,如今新寵眾多,也不差咱們一個。現在行內是要脫下華麗服裝,修煉內功的時候,不用怕“找后賬”,且往前行。
說出“不要怕找后賬”,并非感性鼓勵,我們來看最高法院的會議紀要《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對其以前從事的非法金融活動,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這是基本原則。當然,有些地方司法機關出于政策需要,將某些機構的往事提起,還嚴厲追責,這就不是誰能預料的問題,而是應當看整體政治經濟氣候和當地政經的小氣候綜合判斷。
合規與合法,本身是不同的。但合法是合規的基礎,沒有合法就談不上合規。如果合法與合規在細枝末節上有矛盾,應當遵守上位法。我們來看一個企業的行為是否健康,除卻商業因素,要考量其是否屬于犯罪團伙,是否屬于違法團體。如果既不是犯罪,也沒有違法,那么,違規企業我們應當如何看待?當然是可以“挽救”的企業,參照行政法規,該罰款罰款,該譴責譴責,實在無藥可救,由有權的機關進行取締,這就到了盡頭了。沒有哪家行政機關,越俎代庖,要替公安機關辦案的,機關講究的是“法無授權不可為”;商家講究的是“法無禁止即可為”,這是兩種不同的生態環境,后者不必以前者的生存法則為法則。
行政機關的趨勢是“簡政放權”,如今“依法行政”已經深入人心。諸位網貸企業不要有“被害妄想癥”,沒有誰會成心跟你過不去,大家都是為了工作。EDI還是ICP的問題,其實不難解決。從EDI的必要性來分析,以往我們只在少量報關企業中見過,大規模要求大家都申領,意義不大;ICP許可倒是有必要。根據《電信業務分類目錄》,電信業務分為:基礎電信業務和增值電信業務。后者又分為基于設施能源類業務和基于公共應用平臺類業務。ICP許可是指通過互聯網向用戶提供有償信息、網絡制作等服務活動,網貸行業屬于信息中介平臺,即提供有償信息,因此需要此證。EDI屬于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如海關報稅等。兩者屬于不同的細項。此前,也有30余家平臺拿到了各式各樣的EDI,其中有的備注了“互聯網金融”。以目前形勢看,網貸平臺應當先行辦好ICP許可,是否需要辦理EDI,可以等明確要求后一攬子解決,不宜人云亦云,一窩蜂辦證。陸續將有細則文件不斷出臺,各口監管機構會明確其具體要求,建議平臺首先把自身合法性處理妥當,商業模式厘清,等待文件下來一波,一攬子辦理即可,天天把精力放在揣測上,豈不本末倒置?!吃螃蟹的經驗是,大家試菜后,你再來。
后記:此事件一定會載入互金歷史,史稱:EDI事件。
來源:肖颯lawyer
昨晚,老友L發來一張圖片,“懶財主”全體受害員工給投資人寫了一封信,在這封信中,描述了公司實際控制人的失聯事實,協助公安機關辦案的情況,以及希望投資人一起,盡快報案,盡快調查。這讓我們聯想到之前遇到的種種案例,對于平臺員工而言,往往需要面臨復雜的局面。
誰是被害人?
對于互金行業里常見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嚴格來講,前者沒有嚴格法律意義的“被害人”,后者才有。因為前者是侵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后者是侵犯金融秩序又侵犯個人財產權。所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2015年3月《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對于投資人等參與群眾,用了“集資參與人”的中性詞匯,司法實踐中,非吸案件報案群眾可以及時報案、提供線索、配合追贓、等待最終分配。
平臺員工的“復雜定性”
老板涉嫌犯罪,員工就一定涉嫌犯罪嗎?不一定。要看員工的具體工作和老板涉嫌的罪名。對于普通業務員而言,對于公司資金流向不甚明了,對于公司決策沒有發言權,他們的工作就是按照公司或主管領導的要求干活,其刑法風險較小,但也許會被作為證人錄筆錄,用以證明其他人犯罪。對于高管而言,也要做區分,首席執行官、財務負責人、風控負責人的風險較重,因為他們的工作范圍就包括做決策,如果做出了違法甚至犯罪的決策,那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銷售負責人是最容易受刑事政策影響的一個群體,有些地方司法機關對于一般銷售負責人是比照“污點證人”的思路去的,有些地方司法機關則是區分銷售總監、大區經理、區域經理、門店經理,根據打擊必要性,決定“圈”的范圍。
入刑門檻及刑期
如果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大家可以自行腦補網貸暫行管理辦法中的余額上限:“20和100”,個人吸收公眾存款達20萬以上,公眾吸收公眾存款達100萬以上即入刑。刑法第176條的刑期上限為十年,也就是只要定性這個罪名,在沒有其他罪名的情況下,數額再多也是十年;如果涉嫌集資詐騙罪,個人集資詐騙10萬元起刑,達到100萬元即數額特別巨大可判刑十年以上,一直到無期徒刑。
應對策略
1.協助警方辦案。非法集資案件多數屬于涉眾型案件,辦案機關維穩壓力大,平臺員工應當協助警方妥善應對突發情況。
2.收集書面證據。能夠證明自己無罪、罪輕的書面證據和電子證據應當及時收集,防止滅失,并在到案后積極向辦案民警提供。
3.惡補法律知識。刑事訴訟法中對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權利的部分、刑法第176條和192條的規定及司法解釋,到新華書店找原文認真看,不要輕信一些暢銷書。
4.簽署文書五。刑事法律文書五即授權委托書,一旦被突然采取強制措施,律師將拿著文書五和其他文書前來會見。對于初次涉刑的人員而言,在第一時間見到律師會少走很多彎路。
5.家屬不知情,但要留心。不要與家屬過多討論案情,更不能要求家屬幫助逃跑和藏匿財產;但請將律師手機號留給家屬,一旦超過24小時聯系不上,家屬自行開啟“救人模式”。
6.不要串供。不要低估“人性”,除了父母妻兒,沒有人會為你舍棄自己的利益,形成口供聯盟最終都會被打破,辦案民警的職業素養和豐富經驗,串供只能徒增苦楚。
總之,事情來了,就認真應對,把該提供的證據充分提供,該做的準備妥善準備,協助辦案機關,幫助集資百姓,一起解決問題。悲觀沒有意義,認清形勢,調整心態,客觀面對。也肯請投資人理性維權,與平臺員工一起,配合公安機關調查,積極提供證據,期待較好的處理結果。
來源:肖颯lawyer
老W悄悄來問,大區老總造反怎么辦?事情還是來了,養虎為患,終成大害。三年前,老W在投資公司基礎上開創了線上P2P,由于管理慣性,他還是沿用了過往的銷售團隊,設立大區,分封藩鎮,最終開設了“加盟制”。
2014年初,隨著P2P平臺行業井噴,過去老W帶出來的小兄弟都變成了一方“諸侯”,去年在某市內外勾結,騙取客戶出借款,作為律師,我們緊急奔赴該地收集證據迅速報案,斷臂保身。當時老友們就勸他,對各地分公司控制力太差,容易出現問題,建議全部轉型線上,可是他舍不得。
直到,今年8月24日網貸暫行辦法出臺,開設線下物理銷售網點成為十三不準之一。我們建議老W做合規整改,逐漸剝離線下團隊,他說整改期還早,一年內還能接著做。從管理學的角度,颯姐個人也是建議解散線下銷售團隊,對銷售人員和對公司自身都有利,理由如下:
根據《組織的進化》(原著:李剛)的觀點,管理的基本原理是:創新性工作+模仿性工作。我們理解,創新性工作指的是:發揮主觀能動性的自選動作,通常采取承包制,培養諸侯;模仿性工作指的是:無需自選,嚴格按照規章制度執行,通常采取計時制,培養工兵。前者,工作有彈性,容易失控,員工滿意度高,市場份額分封等;后者,工作僵化,可控,員工負面情緒大,卻容易擴張市場份額。
咱們聽到“創新”和“承包制”,第一反應都是正能量,其實不然,創新的另一個代名詞是:變數。而對于既定目標而言,變數是有害的。我們培養了銷售明星,排名第一的銷售總監被高額鼓勵,但是“八仙過海,各顯神通”的江湖做法只問賣了多少理財,不問其他,很容易出現各種風險。法律風險當然也是其中之一,大區老總為了提高業績,無所不用其極,明明知道金融消費者適當性有問題還要做(也就是把非標資產賣給風險承受能力低的老年人),容易引發社會穩定風險。
另外,我們代理和研究的案例中發現的資金窟窿,有相當一部分資金是業務員提成。提成吃掉了公司的利潤,也吃掉了借款人支付的部分傭金,而公司又不斷給業務員壓任務,為了完成任務,業務員又要開始借業績,用盡人脈關系和銷售途徑,甚至把自己賺來的提成再次放進公司“充業績”,惡性循環。找到我們尋求幫助的P2P銷售人員,往往是雙重身份,一個身份是被害人,一個身份是嫌疑人。根據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于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銷售人員拿的提成,還要依法收繳。
綜上,無論從企業角度還是從員工角度,在管理學和法律原理維度上,P2P網貸平臺都要認真考慮解除線下銷售“諸侯”,改造“加盟制”,將充滿變數的分封藩王,變成規范化管理,規定合規合法的商業流程讓下屬復制,不能任由“大區經理”過度創新。
來源:肖颯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