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打擊非法集資專項行動以來,不少線上或線下理財公司中招落馬,由于員工眾多,涉案人員繁雜,有嫌疑人家屬找我們咨詢,到底什么是共犯?為何同一公司內有人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人卻是集資詐騙罪?就這些問題,我們盡量用淺顯易懂的語言跟大家交流,可能會損失周延,請見諒。
凡事都要搞清楚基本概念,內涵和外延不清晰,往往導致誤解。我們先來看一下:
什么是“共同犯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25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請注意,成立共同犯罪的條件有三:一是二人以上,這里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即公司),當然要排除該罪名沒有規定法人可以犯罪的情形。單純從自然人角度講,也不要求二人都具有完全責任能力(在我國公民達到14周歲以上無精神病為完全責任能力),即便一方為12歲的少年可以成為共同犯罪的主體,當然不具有可罰性;二是共同意思,也就是有共同犯罪的想法,我們專業術語叫做具備相同的犯罪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三是共同行為,也就是一起去做了壞事,這里的“做壞事”不是指大家都要“親歷親為”著手做,而是對犯罪進程的推動作出了必要“貢獻”,例如教唆、幫助等。
為什么同一公司員工,不同罪名?
在共同犯罪中,并非一起犯罪就一定被判決同樣的罪名。以P2P網貸刑案為例,非法集資案件常常涉案人數眾多,十幾甚至幾十上百的嫌疑人,在偵查階段通常統一按照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進行逮捕,這是因為非吸的入罪門檻較低,收集證據較為便利,一旦發現標的作假(這里的假,不僅包括無中生有,也包括無法匹配到對應債權等),則在移送審查起訴時修改為:部分人員免于刑事處罰,部分人員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部分人員涉嫌集資詐騙。區別的關鍵在于:在共同犯罪中,他們所起的作用不同,對于犯罪起到的貢獻度不同,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不同。通常來說,公司的實際控制人、CEO、CFO、風控負責人,在公司做決策屬于“頭腦”,可能會被按照最重的罪名起訴;對于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銷售能手,屬于公司“左膀右臂”,由于不了解公司資金真實流向和項目真實情況,通常作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嫌疑人處理;對于普通銷售人員和行政人員,屬于公司“細枝末節”,在刑法視野內,通常作為證人處理。
非法集資案件中,哪些人也可能成為共犯?
出于刑法理論“幫助犯”的考量,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文《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能夠及時退繳上述費用的,可依法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互金法律專家,全球共享金融100人論壇首批成員,微金融50人論壇(WF50)成員,大成律師事務所互金委員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