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上摩拜單車,一路向單位出發,路過公交站的大幅廣告牌“雙十一”赫然在目,成功吸引了我們的眼球。“雙十一”作為阿里巴巴的重要標識(也是阿里巴巴集團控股公司的注冊商標),被采用了對比手法和暗示消費者“沖動”的詞匯,那么,此類廣告宣傳合法嗎?今天,我們來談談廣告與不正當競爭的法律問題。
首先,京東戶外“雙十一”廣告內容是否構成商業詆毀?

如圖所示,我們看到京東戶外廣告中使用了“沖動”、“好東西”、“好的”這些詞語來描述,由于采取了對比方式和缺乏數據支持,并不具有全面性與客觀性,會導致消費者認為京東商品質量、性能比競爭對手更好,有可能影響廣大消費者消費決策。
該廣告宣傳中雖未直接指明“雙十一”就是“天貓”,但由于阿里巴巴集團和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對“雙十一購物狂歡節”的早期大量宣傳投入,使“雙十一”已廣為市場認知,因而消費者在接受京東公司廣告宣傳的同時,有足夠的理由認為“雙十一”就是天貓的“雙十一購物狂歡節”。京東廣告宣傳所暗示的消費者“沖動”沒有事實依據的結論,涉嫌損害“雙十一”商標擁有者阿里巴巴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和使用者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的聲譽和商譽,易造成市場對阿里巴巴公司及其產品的負面影響,如造成的負面影響較大,可能涉及“商業詆毀”和不正當競爭。
其次,兩家是否存在競爭關系?是否存在競爭關系主要看經營范圍和實際經營行為。
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中的信息服務業務(不含固定網電話信息服務和互聯網信息服務);因特網信息服務業務(除新聞、教育、醫療保健、藥品、醫療器械以外的內容)技術咨詢、技術服務(企業依法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依批準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從事本市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類項目的經營活動。)等
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
許可經營項目: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中的信息服務業務(限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不包含新聞、出版、教育和醫療器械、廣播電影電視節目和電子公告等內容的信息服務;含藥品信息服務;含文化信息服務;含醫療保健信息服務;一般經營項目:服務:商城網絡平臺技術研發;計算機網絡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
另外,雙方都是國內著名網絡商城,通過互聯網向社會公眾銷售各類商品,其客戶群有很大一部分重合。鑒于如上兩方面,我們認為雙方存在競爭關系。
再次,“雙十一”糾紛由來已久
回顧去年雙十一前,京東訴天貓的案例,我們還能聞到火星味,雙方在廣告宣傳上的戰役,愈演愈烈......
原告: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北京京東世紀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下稱京東)
被告: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天津貓超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下稱天貓)
2015年9月,兩原告發現兩被告運營的天貓商城及天貓超市陸續在地鐵站及地鐵列車內投放大幅戶外廣告,并同時在《新京報》刊登整版廣告,使用“當日達當日用”、“價格任性比全城當日達”、“輕松購物當日達”等廣告語,宣稱其貨物配送能夠達到全城當日送達。
兩原告認為,商品送達時間是網絡零售商吸引及服務于消費者的重要指標,兩被告通過上述廣告宣傳的方式,對只能在部分商品、部分地區并且滿足其它嚴格條件的情況下才能實現的當日到達效果,進行大范圍的片面宣傳,夸大所謂“當日達”的效果,誤導消費者,以獲得不正當的競爭優勢。天貓商城的交易額超過全國網絡零售市場交易總額的50%,而且兩被告發布上述廣告的時間點正好臨近一年一度的“雙十一”促銷季,兩被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波及面廣,影響巨大,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商業競爭環境,給兩原告造成了重大商譽和經濟利益的損失。
(注: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是全國性的大型網絡零售平臺京東商城(www.jd.com)的運營商。北京京東世紀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為京東商城(www.jd.com)華北地區的商品銷售商。) (注: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是網絡零售平臺天貓商城(www.tmal.com)的運營商,天津貓超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是天貓商城平臺的天貓超市(chaoshi.tmall.com)頻道華北站的商品經營者。)
綜上,我們理解商業社會的殘酷,但也請諸位商家體諒消費者,夾在中間的消費者的心理左右搖擺,最終的結局可能是:誰也不敢相信了。我們欽佩打破壟斷的精神,但我們想提醒老友們:手段合法很重要!咱們老祖宗的智慧是“以和為貴”,共勉。


互金法律專家,全球共享金融100人論壇首批成員,微金融50人論壇(WF50)成員,大成律師事務所互金委員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