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回錢,而不是一定要贏!
最近,網貸投資人在颯姐公號留言,表達了“中雷”后的焦灼和憤怒,為了跟投資人朋友一起理性維權,我們想聊聊法律救濟手段。
有情緒,可以理解
每次接到投資人的電話或者面對投資人咨詢,我們都會聽到非理智的聲音。有情緒,大家都能理解,如果采取極端辦法,就不智慧了。就我們的理解,咱們投資人的深刻需求是:拿回錢!而不是宣泄情緒。既然如此,我們就要審慎對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名。
所涉罪名對回款和訴訟權利的影響
熟悉P2P的朋友們知道,這個行業最常見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兩者的法理區別是:集資詐騙罪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也就是咱們常說的“有假標”、“畏罪潛逃”等等。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的“中雷群眾”,法律上定性為“集資參與人”,一般不認為是刑法意義上的“被害人”,只有刑法上的被害人才能聘請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或者刑事附帶民事代理人,也才能享受相應訴訟權利。而集資詐騙罪中,中雷群眾就是被害人,可以享受更多的訴訟權利。當然,現在辦案機關的溝通工作普遍提升,無論是否為被害人,只要與案件相關的集資群眾,都會給予一定的信息支持,這也是一種進步。
集資詐騙罪,應該賠償被害人所有損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應當返還殘值或剩余資金。兩者在司法實踐中回款結果,基本相同,但原理不同。在司法效果上,都是按照剩余資金,按照比例返還,比例確定要通過復雜的審計程序,我們律師也不甚熟稔,法院確認好比例后,所有的集資參與人一同分剩余資金。
刑事附帶民事問題
至于,刑事附帶民事問題,無論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還是集資詐騙罪,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這是新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各級法院是要嚴格遵守的。
綜上,作為投資群眾,在理性維權前提下,應當注意了解案件罪名和自己的訴訟權利,避免因為不了解法律規定而產生的矛盾。我們法律圈子里有一句很務實的話,拿回錢,而不是一定要贏!送給諸位共勉。
互金法律專家,全球共享金融100人論壇首批成員,微金融50人論壇(WF50)成員,大成律師事務所互金委員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