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群看到法律磚家宣揚:共享單車存在系統性金融風險,號召押金充值款需交由第三方存管。真心想說一句,小額分散到99元、299元,連自行車成本都很難覆蓋,您到公園租個游船還要您200塊錢押金呢,朝陽公園的電瓶車還要300塊錢押金呢,這些都有系統性金融風險?扯!
不可否認,共享單車,因為“共享”而涉及很多老百姓的利益,但是,咱們要看涉及消費者多少利益。我們刑法上還有“顯著輕微不認為是犯罪”的規定,何況民商法乎?之所以,那么多專家扛著“全民警察”的思維看問題,無非是因為互聯網金融前幾年的亂象,人們把救命錢、棺材本拿去買理財產品,結果雞飛蛋打,還有人想不開,嚴重影響地方穩定。可是,共享單車不具有這樣的嚴重性和危害性,一個正常人很難為了99元,299元就跳樓。
沒錯,您可能會說,積水成淵,每人不到一百、二百、三百,匯集起來就是龐大的數字,這話沒錯。這才是共享經濟的創造力,只有把每個人微不足道的力量匯集起來,才能為研發做更大的投入;為工人提供更好的福利;才能創造更多就業機會。如果把錢都交給銀行存管,讓實業企業碰不到自己的錢,就等于抽走了企業的血,他們只能到資本市場尋找更貴的血源,最終的成本,還是要落在普通消費者身上。
有領導說,共享單車早晚要成為政府福利,我非常認同。正如我們的主義,需要很多年努力才能實現。
北京等地也嘗試過公共自行車租賃,為什么沒有現在小黃車、小紅車普及度更高呢?小紅車還身兼N個專利,再也不是一毛錢打氣的輪胎自行車了。對,是社會的需求和資本的力量,造就了新的商業模式,這是自下而上的創新,咱們應該鼓勵,而不是想盡一切辦法,滿腦子用“變相違規”來打壓,用金融風險來恐嚇。
咱們說回押金,所謂押金實際上就是為了保障合同履行而采取的擔保措施。說白了,就是為了防止“用車人”,把自行車偷走、損壞而設置的“成本”。如果這個成本是“零”,我相信會有更多的人把自行車鎖進地下車庫,把小黃車的牌子刮開,把車胎掏出來泄憤,就是有了這99元、299元的真金白銀,消費者才不像非實名制的網民一樣瘋狂。無論法律,還是經濟學,押金都無可厚非。至于沒有采取線下一手交錢一手給車的套路,是因為技術的發達提升了效率,我依然記得2006年的那個夏天,清華大學門口的修車攤,大叔要了我150塊錢才讓俺騎走了他租給俺的26自行車。如果全世界都跟著倒退到十幾年前,俺無話可說,可現在是一只手機走天涯的時代,能用手機支付的辦法,何苦拿現鈔?除非是貪官,呵呵。
又有人說,押金是老百姓的,不是共享單車公司的。這話沒說全,我們國家的《合同法》秉承促進交易、尊重雙方意愿的原則,不會輕易干涉合同自由。錢,也就是“貨幣”,在法律上屬于“種類物”,種類物轉移即所有。給大家舉一個例子,我們存在銀行的錢是誰的?聰明的讀者,可能已經猜到了,我們手里拿著賣水果的100元錢(帶有褐色小塊油污),把它存進銀行,這錢就是銀行的了,在銀行的小本本上就會記載:負債人民幣100元整,請注意這里的100元已經變成銀行的了,只不過銀行承認欠我們100元,等我們需要的時候來提款,銀行就還給我們。押金也是錢,就是貨幣,同樣是種類物,占有即所有。只不過占有的人,負有某種債權或債務。當然,這一切都會因為一紙合同而就此打住紛爭,因為押金的問題完全可以雙方“約定”,自行車租賃雙方可以約定押金數額、方式、幣種、什么情況下扣押金、什么情況下不扣押金。
較真的讀者可能要問:合同是格式條款,我們消費者根本改不了。對,沒錯,這就是合同法上規定的格式條款,但對于格式條款《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定義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銀行、航空公司、地鐵公司、電信公司,甚至門口的鮑師傅糕點,都是統一標準、統一價格、標準化作業,這些都是為了提高效率,無可厚非。再說,這些不是共享單車獨有的問題,市場定價權高的商家,都有類似問題,這與系統性金融風險無關。
也有人懷疑,主流共享單車的美男CEO不會卷款跑掉吧?whoknows?!收了預付款跑掉的工廠主,多了,這個誰也保不齊。但不能因噎廢食,把刑事案件當成社會常態,那就亂套了。我們要相信,商業模式新穎,想象空間巨大,資本市場青睞,股份的升值都會讓人興奮,為啥要孤注一擲呢?如果有,那也是在概率內的事件吧。
俺為共享單車說話,只是不忍心看到一個市場反響不錯的創新模式,就這樣被抹黑,如果引來一堆監管婆婆,營商環境就要打折扣了。不過,我們也要提醒某些共享單車的管理人員,頭腦一定要清醒,如潮的投資涌入,把錢投到研發和市場,比給對方的車輪、座位、車把搞破壞要來得高級,另外,《反不正當競爭法》正在微笑地看著你們,股東越來越重合,法律風險就越來越近。
互金法律專家,全球共享金融100人論壇首批成員,微金融50人論壇(WF50)成員,大成律師事務所互金委員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