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地方版《網絡信息中介業務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又引發互聯網金融圈的熱烈討論,存管銀行到底需不需要“本地戶口”?已與外地郎婚配的P2P企業何去何從?
2016年8月24日《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暫行管理辦法》出臺,網貸企業根據暫行辦法開始整改,目前,P2P行業的合規進程已近尾聲。
雖然也有消息說,互聯網金融整改期延后,但從業企業一般不敢掉以輕心,還是嚴格遵守8月24日為宜。
其中,合規整改的重要一環就是“銀行存管”,甚至有地方將銀行存管作為打擊與否的客觀標準。
一時間,尋找銀行進行存管成了“剛需”。
加之,傳統銀行業的日子也不好過,中間業務萎縮,吸存量下降,利潤增長疲軟,銀行自身有迫切地尋求新業務增長點的動力。
于是,各類銀行紛紛上馬“存管業務”,不惜重金挖人才,上下翻飛找客戶,同時,互金企業也在雙向選擇,客戶體驗、費率、搭建效率、有無附加條件等
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充分發揮了作用,北方的銀行存管南方的網貸企業;西南的P2P找了東部沿海城市的銀行做存管,這些都是有的,反正也是“周瑜打黃蓋,一個愿打,一個愿挨”。
但某地網貸征求意見稿缺有一個比較奇葩的規定,被“雪亮的”群眾的眼睛發現了,原文: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取得備案登記后,應當在6個月內完成以下事項:
(一)涉及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應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申請相應的業務資質;
(二)選擇在本市設有經營實體且符合相關條件的商業銀行進行客戶資金存管。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上述每一事項辦理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通過注冊地所在區監管部門,向市金融辦書面報備。
請看第(二)款規定,“本市設有經營實體”,也就是說第一需要有實體,直銷銀行、網絡銀行被排除在外,某些實業和電商開設的銀行可能不符合此規定;
第二是要求“本市”,也就是需要“本地戶口”,在本市沒有網點的城商行或其他銀行也被排除在外。

雖然我們都理解監管機構的好意,方便數據收集和監督管理,但畢竟不好“創設”一種“地方保護”。讓注冊地位于本市的企業,減少本來就稀缺的存管銀行資源,來符合行政便利。
其實即便是在本市之外的銀行進行存管,由于銀監會的監管和銀行自身約束,行政機關取得相應數據或配合的難度在可控范圍內。
如果該地網貸管理實施辦法,按照現在規定頒布,我們希望能采取“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操作辦法,畢竟存管銀行在一定時期是唯一的,一旦介入后轉換的時間成本和財務成本很大,對客戶體驗又是一次傷害,建議慎重考慮。
最后,我們欣喜地看到金融業標準化地進程已定,未來各地“地方糧票”的局面有望改變。
全國一盤棋,由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制定全國統一的標準,無論在哪里注冊的互聯網金融平臺都被平等對待,滿足統一標準,善莫大焉……
互金法律專家,全球共享金融100人論壇首批成員,微金融50人論壇(WF50)成員,大成律師事務所互金委員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