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基本規定
《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2013)》
發文機關: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布日期: 2013.11.14
生效日期: 2014.01.01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文號: 中國銀監會令2013年第2號
歷史修訂記錄:
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2009) [2009.07.22]
辦法的發布生效使得消費金融的試點在金融產品創新與擴大內需等方面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通過對消費金融公司概念的界定,這也是“消費金融”概念在我國法律體系層面的首次正式提出,辦法第二條規定:
“本辦法所稱消費金融公司,是指經銀監會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以小額、分散為原則,為中國境內居民個人提供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也就是說,對于消費金融公司而言,其本身是不能吸收公眾存款的,在設立初期的資金來源應為資本金,待其規模擴大后則可以考慮發債以及向銀行借款,來滿足其業務需要。這也是其與傳統金融機構的顯著區別之處。
同時,在辦法關于消費金融公司的設立這一章節中也能夠看出,法律對消費金融公司的資本要求以及出資人要求都十分明確且嚴格,這樣的規定目的就是要保證消費金融公司的資金實力,以維持公司的正常業務活動,避免金融風險的發生。
第十二條消費金融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至于在業務范圍層面的規定,盡管辦法中只有兩條內容涉及,但卻分別從業務范圍領域以及資金限額兩方面做出規定,保證業務模式的安全穩定。
辦法第三章規定:
第三章業務范圍及經營規則
第二十條經銀監會批準,消費金融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人民幣業務:
(一)發放個人消費貸款;
(二)接受股東境內子公司及境內股東的存款;
(三)向境內金融機構借款;
(四)經批準發行金融債券;
(五)境內同業拆借;
(六)與消費金融相關的咨詢、代理業務;
(七)代理銷售與消費貸款相關的保險產品;
(八)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
(九)經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一條消費金融公司向個人發放消費貸款不應超過客戶風險承受能力且借款人貸款余額最高不得超過人民幣20萬元。

最后,從監管層面上明確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消費金融公司及其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另外在第四章以整章形式對消費金融公司的各類風險監管做出明確規定。
2法律風險
《關于規范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
發文機關: 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發布日期: 2017.12.01
生效日期: 2017.12.01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文號: 整治辦函〔2017〕141號
通知中明確提出四項要求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具體規定為: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托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應嚴格按照《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監管和風險管理要求,規范貸款發放活動。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資金發放貸款,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助貸”業務應當回歸本源,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提供增信服務以及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應要求并保證第三方合作機構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費。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發行、管理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直接投資或變相投資以“現金貸”、“校園貸”、“首付貸”等為基礎資產發售的(類)證券化產品或其他產品。
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的規范整頓工作,由銀監會各地派出機構負責開展,各地整治辦配合。
這是監管層禁止非法現金貸業務“借道”持牌公司的一項重要舉措,通過將消費金融現金貸業務納入整頓范圍之中,從而對現金貸業務進行全方面的系統性整治。
此外,此次通知的另一層含義在于,持牌的消費金融公司在本身的運營上也存在有一定的問題,自身就是亟待整頓的業務領域,通過通知對現金貸業務的相關規定,則一方面斷掉現金貸業務的不正當“退路”的同時,對消費金融領域的業務內容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修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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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金法律專家,全球共享金融100人論壇首批成員,微金融50人論壇(WF50)成員,大成律師事務所互金委員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