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定性
《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13.12.03
生效日期: 2013.12.03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文號: 銀發〔2013〕289號
通知明確比特幣的四個主要特點:
1.沒有集中發行方
2.總量有限
3.使用不受地域限制
4.匿名性。
從而進一步指出,比特幣盡管被稱為“幣”,但是由于其不是由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因而不能被視為貨幣。因此對比特幣的最終定性是將其認定為“特定的虛擬商品”。
2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發布日期: 2017.03.15
生效日期: 2017.10.01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文號: 主席令第六十六號
民法第五章民事權利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這是我國民法第一次對網絡虛擬財產的概念作出規定,盡管此次規定并未在法條中對網絡虛擬財產的定義及特性做出明確規定,但是仍需肯定此次立法將網絡虛擬財產納入民事權利,歸入民法保護范圍的重要意義。
3法律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發布日期: 2006.10.31
生效日期: 2007.01.01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文號: 主席令第五十六號
《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提到“防范比特幣可能產生的洗錢風險”,要求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密切關注比特幣及其他類似的具有匿名、跨境流通便利等特征的虛擬商品的動向及態勢,認真研判洗錢風險,研究制定有針對性的防范措施。
根據《反洗錢法》的規定,洗錢行為指的是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
由于比特幣及類似網絡虛擬貨幣、虛擬財產具有的匿名性、便利性等特點,使其很容易成為洗錢犯罪的犯罪工具,因此在對網絡虛擬財產予以合理的法律保護的同時,還應當在實踐活動中謹防借助其進行的洗錢犯罪。對于這樣的犯罪手法,司法實踐中已有判決案例,應當引起重視。
《刑法》
發布日期: 2017.11.04
生效日期: 2017.11.04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歷史修訂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79.07.06]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修訂) [1997.03.14]
隨著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熱度逐漸提升,以虛擬貨幣交易為手段而實施的非法集資行為以及借“各類幣”為名義開展的傳銷活動也逐漸在社會生活中引起了較大的關注。
類似違法犯罪活動一度高發,在社會中產生了極為惡劣的影響。
對于虛擬貨幣等虛擬財產可能涉嫌的傳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等行為,我國刑法分別以第一百七十九條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規定予以規制,保護社會關系不被侵犯,保證社會秩序正常運行。
4禁止
《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
發布日期: 2017.09.04
生效日期: 2017.09.04
時效性: 現行有效
由于國內通過發行代幣形式包括首次代幣發行(ICO)進行融資的活動大量涌現,投機炒作盛行,涉嫌從事非法金融活動,嚴重擾亂了經濟金融秩序。
因此,包括“一行三會”在內的七部委聯合發文,再次重申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的性質: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與此同時,對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予以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并且要求有關部門嚴肅查處不停止的的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以及已經完成的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七部委的此次發文主要是由于代幣發行融資與交易存在多重風險,包括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很容易引發群體性金融事件,危害金融市場穩定,因而予以禁止。

但這并不意味著對于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的失效,就網絡虛擬財產而言,還是要依照民法總則的規定,即“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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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金法律專家,全球共享金融100人論壇首批成員,微金融50人論壇(WF50)成員,大成律師事務所互金委員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