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位金融學老前輩在圈里稱,研究了四年區塊鏈還是沒有搞懂,其實,普羅大眾不知道紙幣是怎么被造出來了,還不是花錢花得美滋滋;未來的小青年不用懂車的原理,就有無人駕駛車輛自動送達。技術這種玩意,讓工科技術員搞懂就可以了,我們把自己擅長的東東拿出來,看看能否互相借力,豈不更好?
尼克薩博的智能合約,與中國合同法“違和”嗎?
查遍國內論文,大家對智能合約的定義引用幾乎都是來自律師兼加密大師尼克薩博:“一個智能合約是一套以數字形式定義的承諾(promises),包括合約參與方可以在上面執行這些承諾的協議”。
我們對應中國的《合同法》,來看看智能合約落地具體法律體系時,會遇到怎樣的問題,以便找到方法,從而促進智能合約的發展。
最早,世行某位官員來電溝通將法律原則和規則,編成代碼,使用算法,構建智能合約時,作為一枚中國律師,我想到的問題不僅有管轄權還有法院承認等問題,再加上每個國家的法律原則和政策傾向不同,怎么能預設一種程序代替合同呢。
通過一段時間的觀察和摸索,我承認,也許我們對智能合約的定義理解不同,颯姐認為,智能合約是在數字經濟時代,由中心化主體或去中心化架構所創設的,既有邀約,又有承諾,通過預設觸發承諾的條件,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決策機制,在人為干涉最小的情況下,自動履行合同直至完成交割的合同及執行方案。
智能合約,現實適用比較窄
由于公鏈具有跨國、匿名等特點,在公鏈執行一些簡單的交易不難,但要形成完備的合同很難。但就合同相對人而言,如果在某數權的轉讓出現糾紛,原告美國人A根本找不到被告無國籍人B,怎么進行訴訟呢,即便沒有訴訟,根據事先設定的規則自動將A的某數權交割給B,如果A不服呢,對規則的細節不了解或者出現重大情勢變更又當如何?

類比無人駕駛,也是在基礎設施已經基本完備,經過多年實驗,才出現的。更何況,去中心的合同要面臨的問題,是無人駕駛的幾何倍。其重要基礎設施:物的數字化,尚未完成,應該說遠遠達不到要求。囿于我國相關司法解釋,樓房等不動產的“等額分份”打包出售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同樣,一幅畫的所有權,也不允許分為若干小份由不同人按份共有,買賣份額。另外,把現實世界的有體物轉換成虛擬世界的數字,并能夠通過虛擬世界產生對現實世界的控制,難度頗大,物聯網技術的發展尚不成熟,為智能合約的實際運行造成了障礙。
目前,比較實際的做法是,在一些電子商務或者游戲平臺(根據民法總則第127條規定,數據、虛擬財產的保護應該是題中之意),由于標的主要是虛擬商品,比較適宜采用智能合約進行批量約定,減少履約風險和執行成本。
要約和承諾一個都不能少
尼克薩博的定義里,似乎承諾是獨角戲,其實,合同的形成需要:要約與承諾。所謂要約,就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崔建遠2013)普通讀者可以形象地理解為“螺母”,承諾,按照我國合同法規定,是指受要約人做出的同意要約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您可以形象地理解為“螺絲釘”。
一個合同要想達成,就是一個螺母和一個螺絲釘相互咬合的過程,最終成為緊密合作的同一體。一方要想脫離另一方,都要大費周折,重新恢復到原有狀態??墒?,區塊鏈技術帶來的新生態可能會挑戰法律權威,世界上,再也沒有:恢復原狀,這樣的訴訟請求,因為根本就沒有原狀,覆水難收,全網上每一個節點都會記錄下權利轉換的過程,記錄下“債”的生成和“物”的轉移。
根據合同法第25條的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在智能合約里,合同成立約等于合同生效,約等于合同立即執行。

有原則就有例外,既然承諾時間是關鍵,就一定有量子計算機等待這樣的機會,撤回承諾也許會是一項“技術活”。請腦補,量化交易的滾滾數據流,零點幾個毫秒內撤回交易,當然,這需要強悍的技術。同時,既然有人快人一步,那么,互聯網就不是平的,就有網絡安全問題,智能合約必然成為網絡黑客的攻擊對象。
最后,我們看好智能合約的未來,但是我們對智能合約依賴的土壤:數據權力、網絡安全、法院認可等,尚未具備。尼克薩博眾籌開始創業,專注于智能合約,我們相信會有成果出現,但是提醒老尼克,每個國家法律對合同的理解不同,可交易的標的有限,甚至在一些國家不能設置利息,一定要找出通用條款是枉然的。不如化整為零,每個法系和國家法律體系有不同的智能合約,再設置一個統一的合約交易市場,提供流動性,讓智能合約真正活著,唯有活著,才有機會發揮更大的作用。
互金法律專家,全球共享金融100人論壇首批成員,微金融50人論壇(WF50)成員,大成律師事務所互金委員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