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互金行業中,轉型做助貸機構的不在少數,深諳其道的朋友應該知道,這里的“助貸”二字,大有文章,喧賓奪主者有之,瞞天過海者有之,勤懇盡責者有之,渾水摸魚者有之,今天我們就從法律的視角,來看看如何合規助貸?
顧名思義,助貸是輔助他人放貸
由于放貸人條例的推遲公布,我國民間放貸的主體還是小貸公司,截至今年9月小貸公司牌照已發放8600余張;網絡小貸牌照220余張,總體數量上看,已經不少,但是很多小貸公司的牌照閑置、棄用和涉司法案件,利用率一般。
銀行是放貸的主力部隊,不贅述。
協助以上能夠放貸的機構(持牌機構),進行放貸,從中賺取費用的行為,被稱為廣義上的助貸。網絡借貸平臺,在備案難度大、銀行存款難、校園貸現金貸政策微妙的情況下,轉型成為協助金融機構放貸的媒介,不失為一種較優選擇。
助貸者,自身不應擔保借貸
為獲得更高層級金融機構的青睞,一些助貸機構與金融機構簽署“抽屜協議”,由助貸機構為金融機構某些借貸合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時候還要求助貸機構的實際控制人、CEO在合同上簽字,以個人全部財產作為連帶擔保人之一。
按照“穿透式監管”的思路,以上行為實際上還是會被認定為:助貸機構扮演信用中介,深度參與借貸法律關系,甚至就是拿持牌機構當“通道”,自行放貸。
這種畸形的發展路徑,可能會引發金融風險事件,屆時,銀行等機構也被拖下水,系統性風險的紅線就在眼前。
因此,助貸,如果掛羊頭賣狗肉,遲早要還的,別看借款人每個月都在付利息,最終不還本金或放棄還貸的人,還是大有人在,金融的風險比天氣預報還不準,黑天鵝隨時駕到。
轉型“互聯網廣告”商,也許是一些機構的出路
其實,我國在2016年9月1日就生效了一部管理辦法《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對于互聯網廣告的界定清晰,業務分類明確,處罰規制透明,反而有利于一些機構的生存,不會像互金這般曖昧揣測。
所謂互聯網廣告,是指通過網站、網頁、互聯網應用程序等互聯網媒介,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推銷產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與信息中介的P2P只有一墻之隔,跨越難度可預見。
互聯網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是互聯網廣告法律關系的“三駕馬車”,其中,大家一定要注意的是:互聯網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廣告主發布互聯網廣告需具備的主體身份、行政許可、引證內容等證明文件,應當真實、合法、有效。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互聯網廣告行為的監管機關。轉型為互聯網廣告商的平臺,可以找新婆家溝通,工商局有現場檢查權、調查權和處罰權,請作為常識了解。
助貸模式不同,法律責任亦不同
“名為助貸,實則放貸”的機構,應當按照2011年1月8日生效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取締辦法》,予以取締;如有聯合借款人造假,欺騙出借人等行為,可能涉嫌刑法第266條詐騙罪(刑偵處理)或者互金常見罪名刑法第192條集資詐騙罪(經偵處理),具體要根據證據情況和刑事政策確定具體法律責任和刑罰。
同時,我們提醒大家注意,行政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的承擔,不能替代民事法律責任的履行,一旦機構或個人承諾對某借貸關系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不因其涉嫌行政、刑事責任,而不再追究其民事責任,合同相對人、被害群眾依然可以依據合同約定對其進行民事起訴,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

互聯網廣告商,也要遵從《廣告法》、《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廣告主依然是虛假廣告的第一責任人,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
敲黑板,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這就要求互聯網廣告商,隨時留取客觀證據,自證清白,不要為虎作倀。
互金法律專家,全球共享金融100人論壇首批成員,微金融50人論壇(WF50)成員,大成律師事務所互金委員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