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邀到新加坡新躍社科大學演講,主要談談科技金融在中國的發展和法律規制。席間,有朋友問及三個問題,又逢央行金融科技委成立,覺得有必要分享,回答如下,僅供參考。
科技金融是互聯網金融的2.0版本嗎?
中國人民銀行,今天宣布成立金融科技(FinTech) 委員會。原本世界范圍內,官方并未給科技金融下定義,本次中國人民銀行給予“金融科技”以內涵,金融科技是技術驅動的金融創新,為金融發展注入新活力,為金融安全帶來新挑戰。
而,科技金融就是以金融科技為主線的金融形態。
對比互聯網金融,2016年7月18日《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中,互聯網金融的內涵是: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的新型金融業務模式。
互聯網金融不僅包括了IT技術對金融的重塑,也包括了信息通信技術對金融的影響,因此,中國互聯網金融的概念不宜字面解釋,而是擴張解釋。
既然中國互聯網金融是“大互金”概念,我們可以認為科技金融是其一部分。
同時,我們要承認,科技金融更突出了“科技驅動金融”的理念,是互聯網金融中有特色的內容。
在網貸平臺被嚴管,股權眾籌未被《證券法》認可的情形下,科技金融是互金突圍的一條路。
在社會輿論將互聯網金融妖魔化的今天,換個馬甲重新上岸,借助真實的市場融資需求和金融場景,把金融和科技深度融合,以其達到服務金融消費者的目的,無可厚非。
從這個意義上講,金融消費者或從業者將科技金融看作是互聯網金融的2.0版本,未嘗不可。

科技金融的監管思路是什么?
不敢妄測上峰的整體監管思路,但有一點是可以確定的,必然按照“穿透式監管”處理科技金融中的“創新合規”問題。
國辦發【2016】21號《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對于企業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不得依托互聯網開展相應業務,開展業務的實質應符合取得的業務資質。
也就是說,無論采用什么樣的技術來完成某種金融交易,都要按照本質的金融交易屬性來符合其基本監管要求。
颯姐在三年前一次論壇上,聽到有某互金平臺CEO說,我們的金融模式創新是在互聯網上完成的,互聯網是無國界的,不受當地法律的約束。
當時,我只能驚詫于其法盲的真實狀態。
世界各國對于自己國家法律的適用都非常在意,利用“屬地原則”“屬人原則”在全球范圍內擴大自己國家法律的適用范圍。
而互聯網并非法外之地,而是多重管制之地,例如第三方支付公司在全球開展業務,我們就協助其做各國支付法規政策的查明工作。
最終要想在當地落地,需要各國法律的重合提煉和具體溝通,難度很大。
而不是輕松一句,互聯網是無國界的。
從我們的經驗看,科技金融會很快進入監管者的視野,對于數字貨幣的“法幣化”,區塊鏈技術的應用和規制,人工智能選股帶來的“平倉”后遺癥,都會讓監管機構慎之又慎,最終給出一個符合市場要求又節約監管成本的辦法。
科技金融對法律發展有“反作用力”嗎?
我們常常談及法律對于科技金融的創新有怎樣的規制作用,如何操作才能合規合法。
很少有人思考,科技金融對法律是否也有影響。
真實的情況是,確有影響。
我自己感受最深的是代理刑事案件,以往代理比特幣或者新型互聯網金融犯罪時,對于犯罪數額和客體,公檢法三方的觀點可能不同,到底虛擬財產是不是可以認定為刑法中的“財物”,各執一詞。
隨著今年3月15日,“小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通過,10月1日正式生效后,對于虛擬財產、電子數據給予了獨立的法律地位,承認其合法性,并保護其權益的流轉,這就為數字經濟時代打下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為什么會有這樣的規定呢?
當然是市場的強大作用,虛擬財產廣泛存在于社會生活之中,電子數據成為人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如果還停留在紙質、實物時代,根本不需要中法律上單獨擇出虛擬財產和電子數據予以確認合法地位。
根據央行多年前的通知,給比特幣的定位就是虛擬財物,也就是虛擬財產中的一種。
以民法總則的觀點看,就是承認了其流轉和交易的內容是有價值的受法律保護的。
但是,請注意,這并不是說明中國政府承認了比特幣的“法幣”地位,所謂法幣是法定貨幣,在中國、新加坡都不是各大商業銀行發鈔,而是指定央行或管局辦理。

另外,國際社會對于區塊鏈等技術的法律寬容度增加,普遍抱著看一看的態度。
如果區塊鏈技術很快找到市場土壤,生根發芽結果,對于當地社會創造稅收和就業,國家法律和政策必然會更支持和保護。
在某種程度上,我們可以將法律理解為“社會契約”,一方的改變必將影響契約的內容,最終達到平衡,各自執行罷了。
互金法律專家,全球共享金融100人論壇首批成員,微金融50人論壇(WF50)成員,大成律師事務所互金委員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