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 CNNIC) 2015 年7 月發布的《第三十六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截至2015 年6 月,中國網民達6. 68 億,互聯網在中國人的普及率達到了48. 8%。互聯網不僅改變人們的生活方式,也促進著金融業的發展與變革。其中,互聯網保險的蓬勃發展尤為值得關注, 2014 年互聯網保險業務收入為858. 9 億元,比2011 年提升了26 倍,互聯網保險市場經營主體也由2011 年的28 家增至85家,超過我國現有產壽險公司機構數量的一半,互聯網保險已經成為拉動保費增長的重要因素之一。互聯網保險不僅具有傳統保險所具有的性質與特點,而同時又帶來了互聯網本身所存在的風險與隱患,這使得互聯網保險的法律規則較之于傳統保險在“承保的保險利益”、“保險合同成立與生效的規則”、“投保人、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的權利義務”等各方面都有較大的不同。
一、互聯網保險的類型化界定
目前學界對于互聯網保險的研究未能跟上腳步,首當其沖地體現在對于互聯網保險的定義與類型研究上: 有的學者錯誤地將互聯網保險定義為“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該定義嚴重地限縮了互聯網保險的研究,忽略了保險人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之后為客戶提供互聯網核保、理賠服務的內容。還有學者將互聯網保險歸納為“互聯網保險是指保險公司或者保險中介機構借助互聯網為客戶提供產品及相關服務信息,實現網上投保、承保、保全和理賠等保險業務,完成保險產品的在線銷售及服務,同時借助第三方機構來實現保險相關費用的電子支付等經營管理活動。”該定義雖然涵蓋了保險人通過互聯網實現投保、承保、保全和理賠等保險業務的內容,但卻沒有將因互聯網而生的“互聯網信息安全保險”納入其中。
筆者認為,以互聯網保險的保險利益與互聯網依附程度以及法律規則受到沖擊的程度的不同,可以將互聯網保險分為如下三種主要類型:
第一類: 投保人以互聯網行為本身為保險標的,以可能因網絡安全風險而遭受損失為保險利益,與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并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因網絡安全事故而造成的重要資料丟失、知識產權受到侵犯、系統服務中斷等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筆者擬將此類互聯網保險定義為“互聯網信息安全保險”,此類保險業務的保險利益就是被保險人作為互聯網的參與人,與保險標的之間存在的法律上認可的經濟利害關系,其保險標的就是互聯網資料、網絡系統的運行、網絡虛擬空間的財產等互聯網行為或產物。通過互聯網信息安全保險合同的適用,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得到保險保障。此類保險與互聯網的依附程度最高,沒有互聯網的存在被保險人就不可能享有保險利益。
第二類: 依托互聯網的優勢實現線上線下融合的保險業務,即“O2O( Online To Offline 線上與線下)保險業務”。此類互聯網保險所承保的風險是一種融合線上與線下的保險利益,脫離其中一項此類保險利益即不存在。如網購“退貨運費險”的保險利益就是投保人在線上( 淘寶、京東等購物平臺) 購買貨物,在線下( 通過快遞公司的郵遞) 收到貨物后發現貨物不符合自己的要求在與賣家協商一致情況下進行退貨所產生的運費損失。當然,保險的投保、核保、理賠和給付等手續大都在互聯網上進行。此類保險的保險利益與互聯網的依附程度相對較高,盡管此類保險的部分保險利益須在線下實現,但脫離互聯網該類保險無法在線下獨立進行。O2O 保險因近幾年網購規模的不斷擴大已經被廣大保險消費者所接受,業務量和保費增速較快,但仍存在有保險人說明義務履行不完善、投保人認定困難、易出現道德風險等法律問題。
第三類: 以線下傳統的風險為保險利益,但結合互聯網為銷售渠道的保險業務,即“網銷保險業務”。此類互聯網保險業務所承保的保險利益均發生在非互聯網領域,如汽車碰撞風險、海上貨物運輸風險、火災風險等,但通過互聯網辦理投保、核保、理賠和給付等一項或多項手續。此類保險的保險利益與互聯網的依附程度相對較低,只是通過互聯網拓展了業務范圍,脫離互聯網此類保險亦能在線下進行。網銷保險已經成為我國保險行業的主要銷售渠道,發展已日漸成熟,將在未來取代人為代理、電話等形式成為保險營銷的主要模式。從法律規則的變動角度看,此類保險合同可能出現與第三方平臺發生法律糾紛、電子合同的時間與地點難以認定等問題,亟待解決。
二、互聯網信息安全保險
互聯網利用其無以比擬的技術優勢席卷全球,其核心技術是使用一種專門的語言協議在由眾多計算機組成的虛擬網絡之間實現數據的傳輸,以保證數據安全、可靠地到達指定的目的地,這種語言分兩部分,即TCP( Transmission Control Protocol 傳輸控制協議) 和IP( Internet Protocol 網間協議) 。互聯網利用TCP /IP 協議實現數據的分組交換這種無紙化、即時性的傳輸方式,使人類的生產與生活方式發生了巨大的轉變,極大提高了人類工作的效率。但正是TCP /IP 協議本身所存在的缺陷會使互聯網及其終端隨時面臨著惡意性的攻擊( 如黑客編制的木馬、病毒等) 和系統性的崩潰( 如由于編碼錯誤造成的計算機網絡癱瘓) 兩種主要危險,前者就是互聯網危險的主要來源。據統計,2013 年共有3000 家美國公司遭遇黑客攻擊,而全球網絡攻擊犯罪行為每年會帶來超過4450 億美元的經濟損失。危險的相對面就是保險利益的存在,因此互聯網信息安全保險的保險利益就是互聯網用戶對于其互聯網行為可能產生的資產受損或責任承擔,這類保險可能為一種積極保險( 如投保人為網絡虛擬財產的所有權投保) ,也可能為一種消極保險( 如投保人為信息被破壞所產生的賠償責任而投保) 。
就互聯網信息安全保險產業的發展來說,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已經歷經了兩個階段———萌芽階段和快速發展階段。21 世紀初,世界最大的網絡安全保險商———美國國際集團( AIG—American International Group) 推出的計算機病毒、信用卡和ID 被竊保險,Hiscox 保險集團推出的針對電訊、多媒體和科技類公司的病毒保險,Chubb 保險公司推出的關于“E 偷竊、E 破壞和E 敲詐”保險項目等都是發達國家在其萌芽發展階段所推出的保險產品。萌芽階段的特點是,該階段保險產品所承保的主要是因數據泄露所造成的損失,針對黑客攻擊、木馬控制等網絡攻擊行為的保險產品還未問世。隨著互聯網信息安全形勢不斷加劇以及相關保險產品的升級,互聯網信息安全保險的保險利益得到普遍的承認,其可承保的標的也不斷擴展,不再僅僅局限于互聯網財產的積極保險產品與因數據泄露而造成的危險事故,一些本來難以計算核保的網絡安全攻擊也被納入了承保范圍: 例如前美國國土安全部部長湯姆·里奇與英國最大的的保險組織勞合社( Lloyds of London) 合作推出了一款針對網絡攻擊犯罪行為的保險產品,保險范圍面向市值5 億美元以下的公司,可以覆蓋美國80%的上市公司,保險金額最高可以達到5000 萬美元。另外,AIG 公司也根據美國網絡安全新框架以及企業客戶的需求開發出一種新型保險合同,可就網絡攻擊造成的財產損失及人身傷害對企業做出賠償,這標志著新興網絡保險市場正在擴張,不再只局限于數據泄露導致的企業損失。盡管我國是計算機互聯網用戶最多的國家之一,但令人失望的是互聯網信息安全保險產品在我國還很鮮見,究其主要原因在于互聯網信息安全保險較之于傳統保險所擁有的不同特點,保險人對該類保險產品的承保、核保與理賠規則還不能很準確的拿捏。
( 一) 承保風險不同而產生的核保制度的更新
并非任何危險都可向保險人轉嫁,保險人所承保的危險必須符合一定條件。一般認為,保險人所承保的危險必須符合純粹性、可能性、不確定性、意外性、未來性和同質性六個特點: 即該可承保的危險應該為非投機性的純粹性危險,具有客觀上發生的可能,危險發生的時間、對象、原因等均不確定,危險的發生是不可預測的而非來自投保人的故意行為,危險須發生在保險契約訂立之后,大量標的均有遭受該危險或者近似危險的可能性。以上幾種特點適用于傳統保險標的,傳統保險所承保的危險的可測算性較高,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進行定損的難度較低,如火災險、汽車責任險等。筆者認為互聯網信息安全風險相比較于傳統保險具有以下特殊性: 第一,從信息安全風險的威脅模式呈多源性態勢,部分風險難以控制、難以測算。信息安全事故因技術特點的不同,有可能產生信息泄露、拒絕服務、竊聽等后果,但并不是所有威脅都可以作為風險由保險人承保。例如“竊聽威脅”是指黑客是利用各種可能的合法或非法的手段竊取系統中的信息資源和敏感信息,并未造成直接的經濟損失,保險人并無法評估被保險人對該風險持有的保險利益和安全事故發生后的損失。可以說,信息安全風險并不像傳統保險的可承保風險的威脅來源一樣確定、直接。第二,互聯網信息安全威脅方式變化迅速,導致可承保風險的危險狀況無時無刻不在發生變化。創新是互聯網業不斷前進的源泉,與之相對應的就是信息侵入手段的快速變化,保險人即使在簽訂保險合同前已經做了充分的預判與核算,可承保風險仍然可能也會因互聯網技術本身的快速發展而脫離保險人、被保險的控制。第三,互聯網信息安全事故的大數據缺乏。眾所周知,保險險種和費率的設計必須依靠大量數據支撐,保險人要利用“大數法則”對保險事故發生的概率、費率的高低、賠付的比例等進行計算。但就目前來說,互聯網信息安全在我國發展時間還比較短,相關統計資料還比較缺乏。
筆者認為,應該針對互聯網信息安全的風險特點建立一套完整的核保體系,可參照以下三個層面進行: 第一,在組織層面,需要協調保險公司和第三方專業公司的人力資源。投保方、產險公司、專業公司需要簽署并認真執行保密協議,由第三方專業公司進行公估核保計算。第二,在險種的設計上,保險公司在信息安全保險發展初期可以甄別出一些發生危險狀況變化小、易于核保的風險進行承保,而后再逐漸展業至風險程度更高的領域。第三,在風險的跟蹤機制上,保險公司應該針對互聯網信息安全保險從“一次核保”向“長期核保”轉變。針對互聯網信息安全狀況的迅速變化,保險公司唯有不斷跟蹤行業動態,深入到投保人的生產經營過程中去,通過不斷的接觸交流,對保險標的進行核定、計算,并以此為依據進行保險合同的變更和保費的調整。
( 二) 信息安全保險事故的損失核定比傳統保險更為復雜
互聯網信息安全保險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同樣缺乏客觀的評估方式,并且此類保險事故的邊際效應遠大于傳統保險。筆者以特洛伊木馬( Trojan) 作分析: 特洛伊木馬是指通過特定的程序( 木馬程序) 來控制另一臺計算機,它通過將自身偽裝吸引用戶下載執行,向施種木馬者提供打開被種主機的門戶,使施種者可以任意毀壞、竊取被種者的文件,甚至遠程操控被種主機。一個完整的特洛伊木馬套裝程序含了兩部分: 服務端( 服務器部分) 和客戶端( 控制器部分) 。植入對方電腦的是服務端,而黑客正是利用客戶端進入運行了服務端的電腦。運行了木馬程序的服務端以后,會產生一個有著容易迷惑用戶的名稱的進程,暗中打開端口,向指定地點發送數據( 如網絡游戲的密碼,即時通信軟件密碼和用戶上網密碼等) ,黑客甚至可以利用這些打開的端口進入電腦系統。
計算機用戶投保特洛伊木馬保險并繳納保費后,如果發生保險事故,在黑客已經通過木馬程序獲取了計算機用戶資料但并未造成計算機用戶經濟損失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向保險人報案,如何測定該事故的實際損失是一個難題。雖然保險事故發生的當時未發生實際損失,但黑客可能利用獲取的資料在某個特定的時間損害被保險人的財產或造成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邊際效應遠大于傳統保險。我國《保險法》第23 條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 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筆者認為,本條法律規定的立法原意在于督促保險人及時進行核定以及理賠,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但在互聯網信息安全保險邊際效應巨大的情況下反而不利于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在合同沒有另行約定的情況下,法律應該給予互聯網信息安全保險被保險人更長時間的保護,防止被保險人在保險人三十日內作出保險金的核定和理賠后遭受重大的損失。而對于保險人來說,必須在核定損失時必須緊密圍繞“近因原則”與“損失補償原則”進行。第一,只有當保險人承保的風險事故是引起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時,保險人才負賠償責任。例如,保險人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承保“黑客險”后發生信息安全事故,但該事故由多種原因引發,包括黑客的侵入和被保險人職員的不慎泄露,保險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要根據損失是否可以進行劃分來確定。能劃分開的,保險人僅僅承擔所保風險導致的損失; 如果無法劃分的,保險人可與投保人協商賠付。第二,在損失的量化程度上,保險人應以損失補償為原則進行賠償。對由于網絡信息安全問題造成服務的中斷,由此帶來潛在經濟損失的,以根據投保方以往的經營利潤來判斷,則可酌情給予經濟賠償,必要時可請有關機構鑒定處理。
三、O2O 保險
互聯網引發新的行為,帶來新的不確定性,必然催生出新的保障需求。O2O 保險業務的核心在于保障因互聯網的大量應用所帶來的線上線下融合業務所帶來的風險,上文所提及的“退貨運費險”,就是O2O 保險產品的典型,它是指淘寶網買家( 或賣家) 在商品交易時,選擇投保退貨運費險。當發生退貨交易時,買家在淘寶網輸入退貨物流單號,將購買的貨物通過物流退還給賣家。賣家收到貨物確認退款后,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將在退款完成的72 小時內核實買家( 賣家) 運費損失,確認損失發生無誤后將理賠款項支付到買家( 賣家) 賬戶。除了“退貨運費險”,還有“樂業保”、“中秋賞月險”、“手機碎屏險”等都是O2O 保險產品。O2O 保險業務較之于車險、火災險、健康險等傳統險種,從保險利益到投保人范圍,從權利義務規則到核定理賠程序都十分新穎,投保人在互聯網終端前就可以完成投保。
( 一) 保險人法定說明義務在互聯網環境下的重置
保險活動具有高度的專業性和技術性,一般投保人由于受到專業知識的限制,對保險合同條款的內容的理解容易產生偏差、誤解,這些均能導致在保險事故發生后,給保險人造成抗辯的理由,而投保人得不到預期的保障。基于公平原則和最大誠信原則,《保險法》規定,①擁有專業技術優勢的保險人應當對涉及雙方當事人重大經濟利益的條款進行說明,以使得最終成立的保險合同建立在雙方充分理解合同條款含義的基礎之上。然而,筆者打開淘寶頁面,選擇了一種商品進入“訂單確認”頁面,僅在“配送方式”一欄看到“退貨運費險”的可勾選框,可勾選框后標明了該“退貨運費險”的價格3. 3 元,并未對保險合同的重要條款做出任何說明。這意味著投保人在未獲得保險人任何說明的情況下即可以完成該保險產品的投保,筆者認為淘寶網退貨運費險的投保系統設計既不符合《保險法》對于保險人說明義務的規定,也達不到《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對于“信息披露”的要求。互聯網保險業本來具有無可比擬的技術優勢可以在網頁或其他互聯網終端履行說明義務,如利用彈框式頁面、郵件推送、網頁鏈接等形式,但淘寶網目前僅顯示一個勾選框的做法是其作為保險人的重大義務瑕疵。
忽略說明義務一方面容易引發誤解和糾紛,另一方面,一旦有法律訴訟,保險人會因沒有盡到對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而敗訴,從而制約互聯網保險的發展。此乃O2O 保險產品目前常見的一種瑕疵,必須引起業界關注,嚴格重塑與規制互聯網保險人的說明義務。筆者認為可以借助互聯網的技術優勢建立有互聯網特點的保險人說明機制: 第一,重要條款和免責條款強制閱讀機制。保險人應該在投保系統中將保險合同中的重要條款和免責條款的閱讀作為投保完成的必經環節。保險人可以在投保系統中設置程序令投保人點擊退貨運費險的可選框之后,彈框出含有重要條款和免責條款的網頁內容,利用互聯網技術強制規定投保人必須在此網頁上停留閱讀30 秒或以上的時間,并且須投保人點擊“我已閱讀以上條款”方可進入下一步。第二,多媒體媒介說明機制。除了強制閱讀機制外,互聯網保險人可以將生澀的保險條款轉化成投保人易讀能懂的視頻、GIF 動畫圖片、音頻等格式,置于網頁或投保系統的顯著位置,提示投保人若有興趣可以點擊閱讀。以此作為強制閱讀機制之外的說明義務的補充。第三,引導性說明機制。互聯網保險的巨大優勢是創新,自然也包括保險人履行說明義務的創新。筆者認為,保險人可以借助手機終端的快速發展,引導投保人閱讀保險條款。在投保人投保完成后,保險人可以在投保系統提示投保人使用手機微信添加該保險公司或險種的公眾號,投保人在添加公眾號并閱讀了相應的重要條款和免責條款后會得到保險人提供的一定額度的紅包,以做激勵和引導。此機制不僅借助最新的互聯網終端,還利用“發紅包”的形式方便保險人進行說明義務的履行,亦方便投保人隨時隨地進行保險合同和條款的查閱,不妨推廣一試。第四,說明義務的證據留存。不論是投保人、被保險人還是保險人都必須注意在投保人履行說明義務過程中進行相關證據的留存工作,以供將來發生保險糾紛之用。
( 二) O2O 保險項下投保人身份認定方式的調整
互聯網保險的優勢在于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無須經過“面對面”交談的形式,只要雙方利用網頁或其他互聯網終端的操作就可以完成合同的訂立,但正因為此給保險糾紛的發生留下了伏筆。例如,一名學生( 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在淘寶網上注冊了自己的賬號,并通過淘寶網購買了符合自己民事行為認知能力的商品( 如文具) ,購買商品的同時在訂單頁面勾選了“退貨運費險”選項。按照《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中的未成年人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進行。該學生購買文具符合其年齡和智力的認知范圍,但其勾選“退貨運費險”的行為就較難認定。有學者認為,此類合同為效力待定的保險合同,應該得到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才具有法律效力。筆者對此持反對意見,此類合同應當從《保險法》的角度去解釋,合同成立與否在于該學生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不能一概將此合同定性為效力待定的合同。盡管一名中學生可能無法理解保險這樣一種制度設計的目的,只是出于好奇點擊勾選了購買,但是,該學生在淘寶網購買了文具就可能產生因為各種原因需要退貨,因此就會產生運費的支出,這種危險的存在就使得該學生具有了保險法上的利益,并且他為自己的保險利益的保障付出了保費的對價,就應當認定該保險合同有效。
互聯網保險對于傳統保險的重要沖擊就在于保險當事人無法準確地檢驗、判斷對方身份,但是互聯網業務能夠快速增長的優勢也在于此,保險各方當事人無須花費大量的時間與溝通成本就可以達成保險的合意。因此這就要求互聯網保險人在投保系統的設計上更加的合理,除了充分履行說明義務之外,還應當設置“投保人年齡”、“投保人與被保險人”、“是否替他人代為操作”、“職業類別”等必填選項做網頁彈框式設計,以保證在投保人如實告知的前提下,提示投保人是否具有訂立互聯網保險合同的主體資格。投保系統還應當做到在投保人沒有操作或者沒有正確操作的情況下無法進到下一步繼續投保,防止出現實際操作人與投保人不一致而導致的保險糾紛。
( 三) O2O 保險道德風險的新防范
互聯網保險載體的虛擬化也易誘發諸多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在投保、承保過程中更易造成保險人和投保人的“欺騙沖動”,雙方都趨于選擇“趨利避害”而出現逆選擇情形。在保險理賠過程中,電子材料造假難于查證,給騙保的發生提供了空間,易給保險企業帶來不必要的損失。筆者在以下仍以“退貨運費險”做相應分析。
從表1 可知,對于賣家方的“退貨運費險”來說。保險公司規定其保險費率與賣家出險率掛鉤,且呈正比關系: 若賣家出售的商品頻繁出現質量問題,則大部分買家都會依據7 天無理由退貨規則選擇退貨,賣家“退貨運費險”的出險次數就會因此增加,從而導致出險率攀升,出險率高則保險費率就高,所以此賣家所需繳交的保險費就越高; 反之,賣家所需繳交的保險費就較低。對于淘寶網的賣家來說,其對自己店鋪出售各種商品的質量都有清晰的認識,考慮到買家會因收到質量差的商品而選擇退貨,其往往會對質量差的商品投保退貨運費險,而質量好的商品則不投保。
不僅賣家方易發逆選擇,對于買家來說,也有逆選擇的空間。根據淘寶網的購物規則,若由于買家的原因換貨,一般是由買家負責將原商品寄回的郵費,賣家負責換回新商品寄到買家手中的郵費,也就是說買家可能因換貨要承擔一部分費用。因此,對于買家方的“退貨運費險”來說,其道德風險出現在收到商品后: 買家若發現自己選擇商品的尺碼、顏色不符合自己要求,但對商品的質量還較為滿意。買家本可以聯系賣家進行商品尺碼、顏色的換貨,但由于不愿意承擔退回的運費,買家就會選擇退貨而非換貨,然后申請保險理賠。再根據自己對尺碼、顏色的要求重新在此賣家的店鋪下單。這樣買家通過逆選擇的方式在不承擔任何費用的情況下進行了換貨,卻讓保險公司的賠付率大大增加。淘寶網和保險公司聯合開展的“退貨運費險”業務的費率和賠付規則給了賣家和買家較大的空間進行逆選擇,容易導致保險公司陷入高賠付的狀態。
除了逆選擇之外,還有可能出現騙保的情形。由于O2O 保險業務涉及到的多方都是在互聯網上進行操作,保險人在核保、理賠過程中難以實際掌握投保人或其他相關內容的情況,就為騙保提供了可能。在買家投保運費險之后,由于只要在發生退貨后,在淘寶網的系統內點擊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一般會在72 小時內審核和賠付。買家用較低的保費付出就可以獲得10 元左右的保險理賠,然而現實中很多物流公司都會給予大量頻繁發貨的客人以一定的優惠,那么這優惠與保險公司賠付的保險金額之間的差價,就是騙保的利潤空間。
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措施規制互聯網保險所帶來的道德風險新問題: 第一,從保險利益角度出發控制道德風險的發生。互聯網保險中頻繁出現道德風險的主要原因在于對于被保險人道德利益的把控不準確。保險利益這一概念并不是伴隨著保險而與生俱來的,而是在保險學和保險法學不斷發展的過程中,法律通過設置保險利益這一法律制度,一來可以防止被保險人得到本沒有產生的利益損失補償,二來可以防止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故意造成或者擴大保險合同項下所保障的風險。O2O 保險的本質就在于線上與線下融合,僅憑線上的隔空對話不利于保險人對于真實情況的掌握,互聯網保險人必須合理地調配力量進行線下工作,準確核對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的有無和大小,以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第二,強調投保人( 被保險人) 的告知義務。告知義務作為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法定義務,在我國《保險法》第16 條第1 款已有體現,然而互聯網保險人為了達到盲目增加客戶和保費的目的,并未給予或設置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以充分的機會進行保險內容的告知,也就給了投機者以空間。筆者認為,從告知義務角度出發,互聯網保險人應該將投保人( 被保險人) 的告知義務與費率機制相結合,制定科學的計算方式,在投保系統設置相應的詢問表或必填框,在投保人逐一填入該保險項下所應告知的重要事實后,投保系統再給出保費的報價,這樣可以有效防止投保人的逆選擇和騙保行為。第三,運用多種方法制止騙保行為。保險監管部門應該聯合銀行監管部門、證券監管部門聯合建立嚴格的失信懲罰機制,加強對網絡違法犯罪的打擊力,加大對網絡欺詐行為的監管,對有不良信用記錄或是網絡違法記錄者,規定其在一定的時間內不能進行投保、獲得銀行貸款、進行證券交易等。同時,對于騙保行為嚴重程度已經達到犯罪的,互聯網保險人發現后應該主動履行社會職責,將情況報送給司法部門進行處理。
四、網銷保險
網銷保險是傳統保險產品利用互聯網這一工具和渠道進行宣傳、銷售、投保、核保、理賠的過程。網銷保險打破了傳統代理保險的投保方式,是投保人直接和保險公司進行交易,通過互聯網平臺進行對話和交易。其保險產品所保障的保險利益仍然是傳統保險利益,如網絡車險、網絡壽險等。目前網銷保險業務主要三種形式: 利用第三方專業網站或綜合網站的保險頻道進行銷售( 如最惠保和新浪保險頻道) 、傳統保險公司自行設立網站進行銷售( 平安網絡車險) 、成立專門進行網銷業務的互聯網保險公司進行銷售( 如國內首家互聯網保險公司———眾安在線) 。互聯網新興渠道成為保費增長的新支點,據統計2015 年上半年僅網絡車險一項就實現保費收入324. 99 億元,同比增長了67. 27%。網銷保險比傳統渠道銷售的優勢在于可以利用第三方平臺、電子合同等方式和手段突破傳統模式的時間限制、物理網點和地域劃分的限制,并且可以有效節約營銷、服務等成本。在傳統模式備受爭議和信任度不高的困擾下,網銷模式無疑使客戶體驗大幅提升,銷售業績顯著改善。但是,正因為這些新模式、新技術的運用也令網銷保險在實際運營過程中會出現與傳統保險所不同的風險,必須加以防范。
( 一) 網銷保險項下多方主體法律關系的厘清
保險公司通過第三方網絡平臺銷售保險能夠達到迅速增加客戶源、提高保單簽約量的目的,但此商業模式相對于傳統保險所存在的沖擊是: 保險公司可能因為第三方網絡平臺的夸大宣傳而陷入責任危機。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因此,對于保險公司來說,需要謹慎斟酌與網絡銷售平臺及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責任劃分,避免因權責不清“引火上身”。避免糾紛的關鍵在于明確各方的法律關系,其不僅可以在保險糾紛發生前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在保險糾紛后也可以快速厘清責任、化解糾紛。筆者認為,投保人通過網絡第三方平臺投保的通常包含投保人、保險人、網絡銷售平臺、第三方支付平臺四個參與主體。各主體間多以合同協議方式搭建起多重法律關系: 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是保險合同法律關系,保險人與網絡銷售平臺及第三方支付平臺均構成委托代理法律關系,網絡銷售平臺與第三方支付平臺通常也構成委托代理法律關系。保險公司與網絡銷售平臺簽訂合同,要嚴格規范網絡銷售行為的合法性和正當性,禁止夸大宣傳和虛假承諾。保險公司應當事先審核網絡銷售平臺的銷售策略是否合法、完整、準確,審核網絡銷售平臺的免責條款是否與保險銷售有沖突,并與網絡銷售平臺約定具體的過錯情節和責任分擔方式。
( 二) 互聯網電子保險合同成立時間的認定須向投保人傾斜
合同的成立時間和地點直接關系到合同當事方履行合同、適用法律以及發生糾紛后的法院管轄問題。就成立時間而言,有學者認為“客觀上,投保人獲取電子保單的時間也就是該保險合同的成立時間”,然而在互聯網保險在操作過程中難免出現斷電、網絡中斷等意外情形,若投保人通過網絡投保平臺進行投保成功,但因意外情形無法及時獲得電子保單,在此期間的保險利益就無法得到保障。因此,筆者認為電子保單的獲取不能作為判斷網銷保險合同成立的要件之一。在保險合同沒有約定合同成立時間的前提下,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作為保險合同的弱勢一方,其利益應該得到傾斜保護,即在電子保險合同的時間認定上宜采用保險人“投郵主義”: 投保人通過投保系統進行投保,并點擊確認,將該數據電文發送到保險人一方,此為要約。保險人在系統核保后,只需要發出承諾的信息,該電子保險合同即成立。成立的時間以保險人發出電子數據電文之時為準,保險人應當從此時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 三) 互聯網電子保險合同成立地點的認定需要注重“最密切原則”
與合同成立時間緊密關聯的是電子保險合同成立的地點問題,電子合同依靠計算機完成,其地域特點并不明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范法》采用多種連結點來確定合同發出和到達地點: “除非發件人與收件人另有協議,數據電文應以發件人設有營業地的地點視為其發出地點,而以收件人設有營業地的地點視為其收到地點,就本款的目的而言: 如發件人或收件人有一個以上的營業地,應以對基礎交易具有最密切關系的營業地為準,又如果并沒有任何基礎交易,則以其主要的營業地為準。如發件人或收件人沒有營業地,則以其慣常居住地為準。”我國相關立法對合同成立地的判斷標準也很相似。筆者認為,這些規定的不足之處在于沒有采用“最密切聯系”原則,以“收件方的主要營業地”為合同成立地,而不是以“和基礎交易有最密切聯系的營業地”為準,當存在多個營業地時,據以確定“主要營業地”的標準很難認定,在司法實踐中容易產生分歧。例如一家企業在A 地與B 地均為營業地,A 為主營業地,但其為B地的財產在互聯網與保險公司達成保險合同投保財產險,如果將此合同的成立地認定為這家企業的主營業地A 地,脫離了該保險合同所投保的財產所在地,不利于合同當事方履行合同,在糾紛發生后也不利于財產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機構進行裁判。因此,對于電子保險合同的成立地點,首先,應尊重當事人的約定,《合同法》和《電子簽名法》已作規定。其次,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營業地作為收件人( 即投保人) 的經營所在地,應被作為電子保險合同的成立地點; 如果收件人的營業地多于一個,應以“最密切聯系原則”為依據,以與該保險合同具有最密切聯系的營業地作為合同的成立地點。
五、結語
從類型化的角度分析互聯網保險,可以發現互聯網保險的三種類型發展程度并不均衡: 互聯網信息安全保險仍處于起步與探索階段,O2O 保險在近幾年已經勇敢的踏出腳步向前邁進,而網銷保險模式已經十分成熟。與發展程度高低緊密關聯的就是三者對傳統保險法律規則的沖擊方式并不一致,如文章所呈現的,信息安全保險重在探討制定新的承保與損失核定規則,O2O 保險則強調保險合同項下各方權利義務的重塑,網銷保險則必須防范新模式與新技術運用所帶來的新問題。筆者認為,不同類型的互聯網保險不僅都具有傳統保險所具有的性質,還帶來了互聯網行為引發的新問題,理論界與實務界唯有結合現行法律制度和互聯網技術對互聯網保險的法律規則進行修改與完善,才能使我國互聯網保險行業健康有效地發展,促進我國保險事業不斷向前邁進。
區塊鏈技術正在風靡全球,全球范圍內的政府、大型金融機構都想在這一輪技術大潮中占得先機。以各國銀行業為代表的傳統金融機構,都在加班加點地對區塊鏈技術進行深入研究。由于各國國民經濟發展狀況不盡相同,各國拓展區塊鏈技術的領域也具有鮮明的國別特色。
上篇我們介紹了俄羅斯和韓國的做法,接下來我們來看印度、法國和新加坡的做法。
一、印度
1、具體進展
政府機構層面,印度央行——印度儲備銀行(RBI)正在研究區塊鏈技術對印度銀行業和金融服務行業可能帶來的影響。RBI參加了2016年度互聯網金融風暴印度峰會(Fintech Storm India Summit 2016),會議就印度如何借力分布式賬本技術,解決普惠金融、微支付、投票、津貼分配和資產監控等問題進行探索。
印度儲備銀行(RBI)副行長H.R. Khan 6月24日表示,區塊鏈技術可以減少紙幣使用,不僅能有效降低印鈔成本,流通中紙幣的運輸及維護的費用,同時可以有效的打擊印度偽造紙幣的非法行為。
印度儲備銀行(RBI)副行長Rama Gandhi7月19日在銀行技術研發機構(IDRBT)活動上,表示,銀行應該開發數字貨幣和分布式賬本的應用程序,并鼓勵印度當地銀行與央行成立的研究機構合作研究區塊鏈項目。
商業銀行層面,印度最大的私有銀行ICICI銀行5月表示,將增設首席技術和數字官(CTDO,Chief Technology and Digital Officer)這一全新崗位,負責技術和數字小組,專門提升銀行的數字技術、客服及內部技術。這是銀行數字化計劃的具體表現,包括人工智能和區塊鏈技術。目前ICICI銀行在探索用區塊鏈技術來提升客戶的業務質量。ICICI銀行CEO兼董事總經理Chanda Kochhar認為,區塊鏈作為開放賬本,可以排除多次獲取和檢查數據,還具有可擴展性和低成本的優勢。
2、點評
近年來印度在互聯網技術方面的突飛猛進是有目共睹的。不僅美國硅谷高技術人才中出現了越來越多的印度人,印度本土的發展速度也很迅猛,印度的科技發展越來越倚重信息技術。
在這種社會環境下,印度十分看重區塊鏈技術,將其視為自信息技術革命以來又一次具有里程碑意義的飛躍機會。印度銀行業對區塊鏈技術的看重是世界上很多國家不能比的。
在具體操作方面,印度銀行業對區塊鏈的研究基于其相對獨特的國民架構。印度的財富與知識大都掌握在位于金字塔頂層的一小撮人手中。印度銀行業發展區塊鏈的一大目的是促進普惠金融發展,包括微支付、投票、津貼分配和資產監控等方面。
由于印度底層民眾知識水平較低,存在大量犯罪行為,區塊鏈技術在執法和預防犯罪等方面的運用,也是印度政府迫切需要的。印度銀行業寄希望于區塊鏈技術能有效打擊偽造紙幣的行為。
二、法國
1、具體進展
政府機構層面,法國央行發布數字時代金融穩定性報告,多次提及虛擬貨幣和區塊鏈技術。報告指出,法蘭西銀行與金融穩定委員會(FSB,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合作,進行區塊鏈相關研究。除了區塊鏈應用探索,法蘭西銀行還進行了比特幣等數字貨幣的相關課題研究。
金融機構層面,法國銀行Crédit Mutuel Arkéa與IBM合作,完成了其最新的區塊鏈項目實驗,兩家公司使用區塊鏈技術創建了一個用于身份驗證的系統,使用超級賬本區塊鏈的概念證明機制能讓消費者向第三方機構(如當地公益事業和零售商)提供身份證明,接下來雙方將進一步嘗試證明概念證明機制可以用于非金融應用程序。
2、點評
法國經濟體系中,零售業占比較大,因此選擇零售業作為研究區塊鏈的切入點。這種根據國情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做法,無疑會使法國銀行業發展區塊鏈技術的速度與效率大大提高。
三、新加坡
1、具體進展
2015年末,新加坡星展(DBS)銀行與渣打銀行簽署了區塊鏈合作協議。該合作項目的目的是為交易金融創造一個分布式賬本項目。兩家銀行的高管稱,他們已經完成了該想法的初始測試,準備在2016年與其他公司合作。
2、點評
新加坡采用與外來機構合作的模式,探索區塊鏈技術,與其特有的經濟開放密不可分。新加坡是全世界最大的進出口中轉站,航運進出口的協作使其與世界各國普遍保持良好的合作關系。其開放寬松的經濟、政治政策深受世界各大金融機構的青睞。合作發展目前尚存在較多爭議的區塊鏈技術,對國際金融機構和新加坡而言,是一種雙贏。
通過以上案例的分析,筆者認為,發展區塊鏈技術需要因地制宜,與本國國情相匹配,從本國具有優勢的領域切入,取得一定效果后,再擴展到其他領域。我國區塊鏈技術的發展應參考外國的典型案例,選擇一條具有中國特色、與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狀況相匹配的的區塊鏈發展道路。
區塊鏈技術正在風靡全球,全球范圍內的政府、大型金融機構都想在這一輪技術大潮中占得先機。以各國銀行業為代表的傳統金融機構,都在加班加點地對區塊鏈技術進行深入研究。由于各國國民經濟發展狀況不盡相同,各國拓展區塊鏈技術的領域也具有鮮明的國別特色。筆者整理了部分國家的典型案例,分析以供參考。
上篇首先來看俄羅斯和韓國的做法。
一、俄羅斯
1、具體進展
政府機構層面,俄羅斯中央銀行2月28日透露,他們已經成立一個工作小組,研究先進科技和金融市場的創新,分析和評估區塊鏈技術在金融業的潛在應用,重點研究分布式賬本技術、手機技術的發展和支付方式等領域。
俄羅斯央行副主席OlgaSkorobogatova告訴商業銀行代表,他們應該期待在未來兩年擁抱區塊鏈技術,稱當全球越來越多金融機構都開始采用區塊鏈技術時,區塊鏈應用會在未來金融領域中扮演一個非常重要的角色。
金融機構層面,俄羅斯最大銀行、歐洲第三大銀行俄羅斯聯邦儲備銀行(Sberbank)曾公開表示,希望加入到R3區塊鏈聯盟,其副主席Andrey Sharov在2016年麥德龍展覽會(行業會議)發表講話,認為區塊鏈技術的出現和傳播會在2026年前讓銀行消失。
2016年4月,俄羅斯支付服務公司Qiwi和國際咨詢公司埃森哲宣布,自行組建區塊鏈聯盟,為Sberbank參與大范圍的區塊鏈探索提供了條件。Sberbank考慮加入國內銀行聯盟,參與區塊鏈技術研究。據相關報道,將加入該聯盟的銀行包括B&N Bank、MDM Bank、Bank of Khanty-Mansiysk和Tinkoff Bank。
5月俄羅斯聯邦儲備銀行在Finovate Spring會議中宣布,正在使用區塊鏈技術開發一個用于商務對話的新手機應用——Sberbank Messenger,這是一個交流和金融交易的多功能平臺,讓不同類型的用戶無縫互動,Sberbank Messenger通過給用戶訪問數千種產品和服務的信息的權限,可以節省用戶時間,強大的反病毒程序也可以提供多重安全保障。
2、點評
俄羅斯發展區塊鏈技術具有兩大特征:
一方面,俄羅斯由于政治原因,沒有大型銀行業機構加入R3CEV聯盟。因此發展區塊鏈并沒有國際合作上的優勢,一定程度上是“孤軍奮戰”的。針對這種不利情況,俄羅斯銀行業采取國內抱團的方法,雖然沒有國際合作的信息共享優勢,但隸屬同一政府監管的銀行業機構合作更具向心力,信息溝通連接更加暢通無保留。
另一方面,俄羅斯對區塊鏈技術下的數字貨幣持禁止態度。這與比特幣不時出現被盜有關。數字貨幣的不穩定性使俄羅斯政府對其采取嚴厲的法律制裁,使用者一經查出即處以七年牢獄刑罰。但與大多數國家相同,俄羅斯政府對區塊鏈技術的態度較為溫和積極。政府不支持數字貨幣,但支持區塊鏈技術是大部分國家的選擇。
二、韓國
1、具體進展
韓國區塊鏈的應用主要集中在金融機構層面,主要大機構都采取了行動。
韓國金融機構韓亞金融集團(HanaFinancial Group)已經加入了R3區塊鏈聯盟,并將區塊鏈加入其操作系統中。韓亞金融集團表示,希望通過在海外匯款業務和安全驗證過程中使用Corda平臺提供的全球區塊鏈服務,降低銀行手續費,集團將像聯盟中其他銀行一樣實施區塊鏈技術。
2015年12月,韓國最大的金融服務提供者之一新韓(Shinhan)銀行對區塊鏈匯款初創公司Streami投資5億韓元(約42.7萬美元)。Streami瞄準亞洲匯款市場,主要競爭對手是傳統的匯款服務商和非法資金轉移供應商。
2016年7月28日,韓國最大銀行之一KB Kookmin Bank(韓國國民銀行)宣布與比特幣支付初創公司Circle和當地初創公司Coinplug簽訂諒解備忘錄,開發基于區塊鏈技術的國際匯款解決方案,目的是提供“更安全更快”的外匯服務。這一項目的前提是消除國際SWIFT銀行交易的中間服務,最終目的是為客戶提供更廉價的服務。Coinplug是一家韓國初創公司,之前就透露與韓國銀行合作開發區塊鏈匯款原型。據相關報道,KB Koomkin已經同意擴展區塊鏈領域的業務。
2、點評
韓國銀行業對區塊鏈技術的運用主要集中在國際匯款領域,筆者認為,這在與韓國的出口導向密切相關。
韓國銀行業在國際匯款的區塊鏈技術應用包括:開發基于區塊鏈技術的更安全更快的外匯服務、消除國際SWIFT銀行交易的中間服務;針對韓國與中國的外匯市場,減少非法現金匯款;使用Corda平臺提供的海外匯款業務和安全驗證方面的區塊鏈技術,降低國際匯款的銀行手續費等。
韓國對區塊鏈技術大框架的整體探索進度,明顯慢于在國際匯款領域的探索。這種做法雖然片面,但值得一些體量小、但在某一領域有其得天獨厚之處的國家學習,比如希臘可以在造船航運方面探索區塊鏈技術。對這些國家而言,區塊鏈技術大框架的探索固然必要,但短期內在某一領域深度探究,提高其經濟實力,再反哺于區塊鏈整體框架的研究,是明智之舉。
來源:互聯網普惠金融研究院
近日,國務院發布了《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下稱《方案》)。筆者認為,監管層不僅要落實整治方案,需要盡快制訂互聯網金融公司合法合規的具體標準,讓從業者不再“霧里看花”。
成文半年后,國務院近日終于發布了《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下稱《方案》),要求有關部門配合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專項整治,推動對民間融資借貸活動的規范和監管,最大限度減少對社會穩定的影響。
2016年可謂是互聯網金融監管年。從去年7月十部門聯合印發《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到今年4月整治工作啟動,再到如今的整治方案公布,互聯網金融監管正從最初的“紙上談兵”,轉向政策落實階段。政府對互聯網金融的規范開始提速,重點強調的是整頓和規范行業,目的是引導其健康發展,而不是打壓。
監管層亟需訂立標準
監管層發布的一系列政策,相對嚴格,正如俗話所說,“亂世用重典”。互聯網金融市場的亂象亟需嚴格的政策來修正。從整治期間市場逐漸規范,大量互聯網金融公司主動退出就可以看出,嚴格的監管是必要的。
但整治期結束后,留在市場中的企業是否合規,如何定義合規,是從業者不得不面對的難題。關鍵在于,政府如何制定合規的標準,目前似乎只能通過整治結果來判斷哪些企業算作合規。以P2P為例,雖然監管層對P2P信息中介的身份界定明確,但信息中介的標準模板是什么樣的,目前大量P2P平臺正在操作的理財計劃是否合規合法,還需要政府去界定。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落地后,P2P被明確要求備案。P2P平臺必須要持有ICP許可證才可營業,而P2P平臺申請ICP許可證時,需要通過嚴格的前置審查。可以說,P2P平臺想要在整治期中存活下來,必須要獲得監管部門的認可。監管層到底要如何給正在運行的P2P平臺打上標簽,需要盡快明確。
整治之后,企業應如何做?
按照《方案》,整治之后,互聯網金融行業將面臨洗牌,只有規范經營,才能有存活下來的可能。
活下來的平臺要回歸理性,重視互聯網金融核心價值,明確企業、平臺的定位,搞清哪些業務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同時信息披露要及時透明保真,并加強內部管控與宣傳教育,對內提升員工的守法意識,對外提高投資者風險防范意識。
可以確定的是,未來監管層對互聯網金融企業的資金存管要求將更加嚴格,平臺的資金存管成本會增加;監管層對業務監管要求也會更加嚴格,有關公司信息披露標準必須完善;相關部門必須對互聯網金融公司進行定期、不定期的現場或非現場檢查。
考慮到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是由政府牽頭成立的,如果互聯網金融公司有機會進入協會,那么它有很大概率是發展方向正確的公司。至少對廣大投資者而言,這是鑒別互聯網金融公司的一種行之有效的方法。
互聯網金融整治是必須的,但對創新性的互聯網技術是不應被扼殺的。互聯網技術對金融行業發展的促進作用大家有目共睹,尤其在用戶篩選、客戶畫像、風險識別等痛點上提供了突破性的解決辦法。筆者認為,監管層可以在風險可控范圍內,在部分區域建設互聯網金融創新試驗田,允許新技術的探索,據此設計可行的監管方法,進而在全國推廣,這才是未來互聯網金融發展的應有舉措。
來源:互聯網普惠金融研究院
摘要:2016年是中國普惠金融加速發展年。作為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普惠金融的目標是為金融弱勢群體提供商業可持續的服務,既包括融資,也包括理財、保險等多元化金融服務。這其中離不開技術發展帶來的商業創新和政策支持。
剛剛結束的G20杭州峰會上,各國在普惠金融領域收獲頗豐:由中國推動并參與制定的G20數字普惠金融高級原則正式通過,這是首個具有全球意義的數字經濟重要原則,還出臺了G20普惠金融指標體系升級版以及G20中小企業融資行動計劃落實框架。
今年1月,國務院出臺《推進普惠金融發展規劃(2016-2020年)》。2016年可謂中國普惠金融加速發展年。鑒于公眾對普惠金融還處于了解過程中,我們近期將推出系列文章,介紹普惠金融體系。
《推進普惠金融發展規劃(2016-2020年)》中,開篇即將普惠金融定義為“立足機會平等要求和商業可持續原則,以可負擔的成本為有金融服務需求的社會各階層和群體提供適當、有效的金融服務” 。按照這一定義,普惠金融的基本原則是機會平等、商業可持續、成本可負擔。
一、機會平等:針對“弱勢”人群
普惠金融強調的是“普惠性”,也就是機會平等,針對的是傳統金融機構難以惠及到的人群。這類“弱勢”群體主要分為兩類:一是財務狀況較差的群體,二是居住地區較偏遠的群體。
對財務狀況較差的群體而言,不是金融機構不愿意從他們身上“掙錢”,而是因其風險承擔能力和信用還款能力較低,金融機構從其身上獲利時要面臨更高的成本和壞賬風險。對財務狀況差的群體投資次數多了,傳統金融機構會得不償失,所以很少有金融機構愿意為這類人群提供貸款服務。
對居住地區偏遠的群體而言,由于地理條件的限制,很多金融機構在偏遠地區設立網點的人力物力成本要高于從偏遠地區人群身上獲取的利潤。金融機構不是慈善機構,從經濟角度考慮,往往放棄在偏遠地區的金融覆蓋。
二、商業可持續:創新為基石
傳統方式下,為弱勢群體提供金融服務往往成本大于收益。要實現商業持續,創新必不可少。
普惠金融是以傳統經濟、金融活動為基礎,依靠技術進步實現金融服務成本降低,從而惠及更多傳統金融難以惠及的群體。只有技術上的進步,才能促使普惠金融的惠及面不斷擴大。正是互聯網技術的高速發展,才使得普惠金融的概念在最近十年出現、傳播,并不斷發展壯大,且呈加速態勢。
三、成本可負擔:政府補貼不可少
機會均等決定了普惠金融具有鮮明的公益性,盡管技術創新為實現商業可持續性提供了一定條件,但要真正達到成本可負擔,還需要政府與市場共同協作。
市場的作用是推動商業模式的變革,支持普惠金融在技術上所需的創新。政府則需要創造一個使金融機構更樂于提供普惠金融業務的環境,比如提供更多的公益性質補貼,使普惠金融有實力承擔起更多的社會責任等。
四、普惠金融做什么
作為金融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普惠金融的服務體系可以分為三個層次:融資、多元化金融服務,以及政策、投資者保護和教育。
——融資。金融的首要功能是融資,普惠金融也不例外。金融機構提供普惠金融服務,時一方面需要做到創新,在風險可控的范圍內盡可能提高產品的活力,使之能惠及更多弱勢群體;另一方面,要注重為弱勢群體提供盡可能多、具有針對性的融資渠道。雖然前期鋪設管道的成本較高,但當系統運轉起來后,運營成本要遠小于產品推出后不斷調整的成本。為特定群體提供盡可能多的股權、債權等融資服務,會極大地提高普惠金融水平。以貸款為例,根據貸款的種類不同,普惠金融可以分為消費類貸款、小微企業貸款、扶貧性貸款等。
——多元化金融服務。從普惠金融的角度,理財、支付和保險等金融服務是層級高于融資但重要性低于融資的多元化金融服務。其中,支付類服務是最接地氣、最能體現普惠性,對廣大城市人口而言,第三方支付體系已經不可或缺。保險是很多弱勢群體還沒有認識到其重要性,隨著保險門檻降低,已經有越來越多的弱勢群體有資格享受保險類服務。重要性最低的是理財類業務。理財的目的是保值增值,于個人財富不多的弱勢群體,不進行儲蓄或理財,不會對其資產狀況產生很大的影響。
——政策、投資者保護和教育。政策支持、做好投資者保護和大力實施金融普及教育,可以為普惠金融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但這些工作前期投入大、運行周期長,需要一定時間才能看到成果,在普惠金融體系中重要性最高。其中,促進普惠金融發展的相關政策,規范普惠金融發展的流程,可以打造良好的服務環境;做好消費者保護,可以使消費者在上當受騙后盡可能減少損失,長期看可以反哺市場的規范化、制度化改革;大力實施金融普及教育,讓青少年群體、弱勢群體對基本金融體系有深入了解,可以提升全社會的金融認知水平,減少上當受騙事件的發生,讓金融知識“飛入尋常百姓家”。
五、發展目標:扶助貧弱、致富、創業
從廣義上來講,普惠金融的發展目標涵蓋范圍廣泛,僅從惠及弱勢群體這一特性看,筆者認為,狹義上的普惠金融發展目標可總結為“扶助貧弱、幫助溫飽人群致富和大力支持創業”。
——扶助貧弱。普惠金融的典型案例,如格萊珉銀行、印尼的村行等模式,其成功都源自在貧困地區呈現出來的扶貧效果。通過融資解決生產資料的購買,讓貧困人群組織實施自雇式生產是普惠金融扶貧的典型模式。
——幫助溫飽人群致富。在弱勢群體脫貧獲得溫飽后,必然要走上發家致富之路。其典型特征就是需要組織更大規模的生產模式,從自雇式的低級生產向招募少量員工的微型、小型企業發展。剛剛踏上發家致富之路的小微企業,經受風浪的能力還是相對較弱,依舊需要普惠金融體系的小心呵護。
——大力支持創業。與扶助貧弱、幫助溫飽人群致富不同的是,創業者的想法雖然有可能改變世界,但是在啟動資金方面,其可能還不如以上兩者擁有的資金多。初創企業缺乏啟動資金,需要通過社會融資解決。只有創業階層的豐富和壯大,才能激活社會經濟發展的巨大潛在競爭力,創投基金、天使投資、風投、眾籌等金融機構才應運而生。解決創業面臨的普惠金融問題是普惠金融的高級階段。
總而言之,普惠金融是社會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也是中國實現“讓一部分人先富裕起來,先富帶后富,最終實現共同富裕”過程中所需要。普惠金融的目的是鑿穿傳統金融等級森嚴的“天花板”,讓廣大弱勢群體有機會成為社會金字塔的中上層。
今天互助君嘗試通過大家最關、最常問的“十個”網絡互助問題,通過問答的形式來闡述網絡互助。
一、網絡互助是什么?
網絡互助是什么這個問題,我們需要先從容易混淆視聽的互助金融開始。
1、互助金融
所謂的互助金融本質上就是金融傳銷,基本的模式是個人出資一定金額后,可以開始發展下線,然后達到一定標準后可以獲得高額的現金回報。互助金融產生的時間早、傳播速度快,所以很多人特別是消費者容易把金融傳銷與網絡互助混淆。金融傳銷常見的平臺包括:MMM,YBI,莫里斯,CNC,波士頓、二元期權等。
2、網絡互助
本文所述的“網絡互助”是指,所有會員基于大家約定的權利與義務關系,依托互聯網建立起來的,以抵抗大病和意外事件的救助體系。基本表現為,每個會員加入后先交納10元左右的費用,當任何一個會員(含本人)發生大病或意外事件后,所有人均攤幫助受害人。2011年是網絡互助的元年,2016年是網絡互助的爆發年。主要的網絡互助平臺包括:抗癌公社、e互助、夸客聯盟、17互助、水滴互助、眾托幫、同心互助社、壁虎互助、斑馬社等平臺。
互助君也很奇怪,百度搜索“互助”為什么出來的都是金融傳銷,而不是正能量的網絡互助,估計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金融傳銷與網絡互助的混淆。
二、網絡互助安全嗎?
安不安全,其實是個大問題,籠統的來回答安不安全,太難了。互助君拆解為四個方面來回答:
1、 會不會跑路
互助君認為網絡互助不會出現跑路潮
第一、網絡互助的單人付費金額太低,沉淀資金太少,想跑路的人不會來玩這種模式,有更多好玩來錢快的方法。
第二、從網絡互助當前的行業自律程度來看,行業自律做的還不錯,從業者還是有一定的職業操守和事業心的。
第三、幾個大的互助平臺,已經獲得了頂級VC的投資,各種品牌背書綁定在一定。
第四、創業者出身都不錯,同心互助是海豚瀏覽器的創始團隊、水滴互助是美團的早期員工、17互助是阿里金融的創始團隊。牛人,都是比較珍惜個人信用的。
2、 出事故了能不能賠
在1-2年內,top的幾家平臺出事故后,應該都能獲得補償,兩個方面的判斷:
第一、抗癌公社、e互助基本經過了一個年度以上的賠付周期,當前還能基本維持足額賠付,所以機制還算是比較健康的。
第二、水滴互助、17互助、同心互助社,分別完成了5000萬、5000萬、3000萬的融資。即使還沒經歷過賠付案例,但是真有賠付平臺為了維護會員聲譽也應該會采取一些措施做到足額賠付。
當然,1-2年后能否繼續健康運轉,一定會出現兩極分化,最關鍵的是看哪個平臺能在風險管理上做的更好,不斷降低用戶費用支出,提高續費率。同時,在商業化探索上最先取得成功,獲得VC的不斷支持。
3、 會不會經營不善,關門
關于這個問題,互助君的回答估計又要得罪一批創業者了。接下來的的半年內,100多家互助平臺一定會有60家以上的互助平臺因為拿不到融資,會出現經營不下去的問題。
但是,網絡互助關門的方式不會跟P2P一樣,老板發個公告然后捐款跑了。因為關門的互助平臺真實的會員數基本都很難超過1萬,沉淀資金在10萬以內,創始人不會以為這點錢而壞了自己的名聲。最有可能出現的是如下兩種情況:
第一、清退,全額退款
第二、找一家實力較雄厚的平臺接管。互助君認為此種可能性比較大。
所以,消費者也不用太擔心真的碰到平臺經營不善的問題。當然,早期的選擇還是比較重要,至于哪幾個平臺比較靠譜,可以參考互助君第十個問題。
4、 會不會被監管機構叫停?
關于會不會被監管機構叫停,可以從三、四、五等三個問題找到答案。
三、網絡互助是不是保險?
關于網絡互助是不是保險或者說是不是相互保險,互助君的觀點如下:
網絡互助雖然在價值體現上都是表現為概率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現金補償,在具體的操作實現上網絡互助也與保險近似。
但是網絡互助不是保險、也不是相互保險,網絡互助在運作機制、責任形式、資金關系、組織形式上與保險存在明顯的差異,且網絡互助沒有明確的保險人,沒有任何個人或者組織對會員承擔賠償責任,這是網絡互助區別于保險的根本性因素。
四、網絡互助是非法集資嗎?
關于是否涉嫌非法集資,可以先來看一下相關監管機構對于非法集資的定義。根據《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從該定義中可見的是,非法集資的顯著特征是一定期限內給予還本付息或回報。網絡互助沒有回報機制,唯一的給付是基于個人事件損失的補償,并且基本遵循不可獲利的基本特征。所以,網絡互助不涉及非法集資。
另一方面,網絡互助的加入費用基本都是在10元左右,沒有哪個組織會做10塊錢的非法集資生意。
當然,MMM,YBI,莫里斯,CNC,波士頓、二元期權等金融傳銷模式涉及非法集資,在第一個問題互助君已經說明白了,這是金融傳銷。
五、網絡互助合法嗎?
關于網絡互助是否合法,互助君說了不算。不過互助君查閱了相關法律法規,暫時沒有找到網絡互助不合法的相關說明。所以關于網絡互助是否合法的問題,應該站在網絡互助的社會價值和可能產生的不穩定因素來看,未來監管是會叫停、還是規范、還是鼓勵這個領域。
1、從社會價值來看
網絡互助的直接價值是解決個人的大病和意外事故,是社保和商保的補充,從過去幾年運營的情況來看,網絡互助已經幫助了200個受害家庭,累計籌集了2000萬的互助金,社會正面價值已經在逐步放大。當然,一定有部分創業者想顛覆保險行業,話說回來如果用先進的保障方式替代落后的保障方式,未嘗不是一件好事情。
2、 從社會負面來看
網絡互助人均繳納的保證金比較低,一般在10元左右,平臺沉淀資金非常小。即使出現平臺經營不善,也不至于出現給消費者帶來大額的直接經濟損失。另外,網絡互助沒有金融傳銷的返利機制,沒有利益導向讓行業走向負面。
綜上,互助君認為網絡互助是一件價值正面、負面影響幾乎沒有的事業,監管一定不會叫停,未來基于行業自律建立相關的監管體系還是大勢所趨。
六、網絡互助是公益嗎?
關于網絡互助是不是公益or慈善,互助君的答案是明確的,網絡互助不是公益也不是慈善。慈善的核心標志是需要有“捐贈財產或者提供服務”,在網絡互助體系會員之間履行的是基于公約的相互幫助的行為。
當然,不是慈善并不能否定網絡互助的社會意義,慈善的力量是有限的、人的圣母心也是有限的,如果能夠用商業化的方式徹底解決慈善需要解決的問題,也是善莫大焉。
當前,部分互助平臺在借公益或慈善的名義在做推廣,也僅僅是為了站在道德的制高點借力,資本進場的結果一定是最終商業化。
七、一人參加多個網絡互助平臺是不是可以同時申請賠付?
當前,各互助平臺基本都是采取定額賠付的方式,所以理論上參加多個網絡互助平臺,都可以同時獲得賠付。只有少部分平臺采取的是實報實銷制度,但是如果只有一家采取實報實銷,先申請實報實銷平臺的賠付,其他定額賠付平臺的賠付可以照樣申請不受影響。
當然,互助君不認同這種規則制定。網絡互助主要還是解決個人的基本風險保障訴求,如果一人加入多個互助平臺,都可以獲得賠付,那么比如加入10個互助平臺,每個平臺獲得30萬賠付,累計就可以獲得300萬的賠付。這就讓互助變成跟商業保險一樣,有極大的獲利的空間,各種欺詐風險、道德風險就會出現。
因此,互助君建議各平臺之間,需要逐步建立行業組織,商討各平臺間的協同問題。保險公司踩過的坑,你們就沒必要再踩了。
八、網絡互助的風險管理靠譜嗎?
網絡互助平臺的風險管理方式,從現在的狀態來看基本是借鑒了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邏輯,比如說:產品設計、等待期制度、互助公約近似保險條款、委托第三方實地勘察等。
所以,整體來看網絡互助的風險管理還是靠譜的,但是還談不上卓越,各位老板們嘴上常說的大數據、區塊鏈貌似還沒真正發力到實處。
九、網絡互助未來的盈利模式是什么?
關于互助平臺未來的盈利模式是什么,互助君現在真的沒能力去回答這個問題,估計很多創業者也沒想清楚。未來的盈利模式可以大到保險業的一切盈利方式,都可能會是網絡互助的盈利方式;也可能會小到只能靠流量去變現。
當然,這一切當前都不重要,特別對于消費者來說。因為VC足夠看好這個行業,一定會有不斷的資金進來,雖然不至于下紅包雨,但是互助平臺在未來的1-2年內不需要有盈利來支撐公司的運營,VC都會買單。
互助君曾經答應過,會來認真聊聊網絡互助未來的盈利模式是什么,11月份再來深聊吧,容我再學習1個月。
十、您覺得哪些互助平臺比較靠譜?
關于那些互助平臺比較靠譜,實在沒法用客觀的標準去衡量。可以大致從兩個維度來看:
第一、抗癌公社、e互助基本經過了一個年度以上的賠付周期,當前還能基本維持足額賠付,所以機制還算是比較健康的。
第二、水滴互助、17互助、同心互助社,分別完成了5000萬、5000萬、3000萬的融資,資本市場比較認可的團隊,從融資的情況來看,這3家新成立的平臺會能夠比較穩健的運營下去。
來源:全民互助時代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托從事下列活動:(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網貸平臺的居間性質決定了禁止“自融”的監管政策,這一政策在《辦法》實施前便是網絡借貸行業監管的一條“鐵律”。2014年4月,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劉張君表示,P2P要明確四條底線:“一是要明確這個平臺的中介性質,二是要明確平臺本身不得提供擔保,三是不得歸集資金搞資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眾資金。” 此處,“明確這個平臺的中介性質”即是指平臺僅應作為信息中介機構,其本身不得為自己吸收資金。
2015年7月18日,《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國家政策的形式規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自融”。《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指出,個體網絡借貸要堅持平臺功能,為投資方和融資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個體網絡借貸機構要明確信息中介性質,主要為借貸雙方的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可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將突破“中介”定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為自身融資應屬禁止之列。
《辦法》頒布并生效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成為正式的行政規章規則。《辦法》以一個條文的篇幅明文規定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為自身融資。但縱覽《辦法》全文,諸多條文均印證、呼應了這一禁止性規定。因此,可以說禁止“自融”乃是網絡借貸業務諸多基本原則所衍生出來的派生原則。
一、網絡借貸業務模式決定“禁止‘自融’”原則
本條的立法目的在于,網絡借貸業務中,說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是融資主體。以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定義及其經營內容為例,《辦法》第二條第二款后段規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該類機構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即貸款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從該定義及其經營內容來看,“自融”不屬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業務范圍,故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吸收資金作為網絡借貸業務中的融資主體。
二、禁止非法集資決定“禁止‘自融’”原則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四條規定:“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
“……
“(二)未經依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可見,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任何主體不得以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名義向公眾融資。”
此外,“禁止‘自融’”伴隨著國家嚴厲打擊非法集資。長期以來,我國經濟社會保持較快發展,資金需求旺盛,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比較突出,民間投資渠道狹窄的現實困難和非法集資高額回報的巨大誘惑交織共存。當前,經濟下行壓力較大,企業生產經營困難增多,各類不規范民間融資介入較深的行業領域風險集中暴露,非法集資問題日益凸顯。 “融資難”已經成為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顯著障礙。我國金融體制下,銀行融資是企業開展實體經濟融通資金的主要渠道之一。然而,銀行融資難、融資貴和融資慢卻是最大痛點。《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2015年中央決算的決議》“金融機構審計情況”部分指出:實體經濟融資難、融資貴和融資慢的問題仍未有效解決。2015年,實體經濟融資困難總體上有所緩解,但抽查的8家重點商業銀行在全部貸款增速為9.48%的情況下,法人貸款、涉農貸款、小微企業貸款的增速分別為3.64%、6.23%、8%。據調查,小微企業為獲得信貸支持,不僅需要在利息之外承擔其他費用,而且往往需要增加擔保和評估環節,延長了審核時間,不利于保證生產經營的資金需求。
在上述背景之下,在此經濟現狀之下,諸多企業開始探索新的融資途徑。2013年前后,隨著“普惠金融”概念提出,“互聯網金融”成為諸多企業意圖融資的新型渠道。這些企業將互聯網金融渠道視作向公眾融資的手段,并以實際行動踐行了早期互聯網金融發展。發展過程中,一些企業忽視了合規性,若干企業直接設立網貸平臺吸收公眾資金,或通過協議安排等形式控制網貸平臺吸收公眾資金;更有甚者,若干企業通過上述網貸平臺發布虛假融資信息吸收公眾資金或騙取公眾資金。該種違法情形被《辦法》嚴厲禁止:《辦法》第三條規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按照依法、誠信、自愿、公平的原則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務,維護出借人與借款人合法權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直接或間接歸集資金,不得非法集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違反法律規定從事非法集資活動或欺詐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工作機制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自融”的典型形態
典型的“自融”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應當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其有四個特征。
首先談“非法性”特征。非法性,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吸收資金,一般表現為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吸收資金和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吸收資金兩種形式。由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充當著“中介居間人”的角色,依照法律規定,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因此,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具有考察借款人相關資質的義務。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在明知借款人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吸收資金或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時仍向其提供服務募集資金,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自身不得建立資金池,不得進行自我融資等行為,則可以認定為具備“非法性”。
其次談“公開性”特征。由于互聯網具備公開性的特點,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肯定是一個公開而開放的平臺,因此,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務必保持“信息中介”之屬性,為借款人、貸款人達成借貸合同提供機會,撮合、促成合同成立。否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一旦利用自身的地位進行自融或明知委托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而予以提供幫助,則無可避免地吻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公開性”特征。
再次談“利誘性”特征。“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如果P2P平臺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向投資人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則可能觸碰該條紅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開展業務時,一定要注意吸引投資人投資的“有償性”與“承諾性”的營銷策略存在危機,誤存網貸平臺定位偏誤的僥幸心理。
最后談“社會性”的特征。這主要包含兩個內容,一是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目標對象的廣泛性;二是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目標對象的不特定性。相信互聯網早已催生了網站瀏覽者系屬廣泛而不特定的多數人,因此,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就“合格投資人”制度進行合理設計,以防止觸碰“社會性”的紅線。
來源:肖颯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