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天之內三波朋友來問,關于販賣礦機是否合法,涉眾問題如何處置,我們也是醉了。本來沒打算分析這個問題,看樣子老友們有需求,我們幫大家分析一下在我國境內販賣“挖幣礦機”的相關法律問題。僅供參考:
1合規壓力,曲徑通幽
自從去年9月4日之后,幣圈的日子不好過,颯姐很多朋友東渡日本開啟了海外幣圈之旅,留守在內地的朋友紛紛尋找新的商業機會。
合規,是最大的障礙。
發現聯交所連續接納挖礦企業上市,似乎大家看到了合法賺錢的路子:賣礦機。從公開信息可知,目前在HK香港聯交所上市的內地挖礦企業,申報的身份是:芯片制造企業。哈哈哈,滿洋氣,據悉還享受了芯片研發制造的一些政策優惠。
但是,這些芯片或所謂“區塊鏈挖礦路由器”的終極目的是什么?答案很清晰:挖礦,炒幣,賺錢。我們認為,還是處于灰色地帶,在某些情況下較難擺脫不合規的銘牌。
2承諾收益,類“金融產品”
在一些礦機宣傳網友或客戶回復中,我們能夠看到買礦機即可“賺取收益”的字眼,還有的宣傳更加露骨,直至自己的合作方或者關聯方在海外交易所已經上幣。如果在境內挖幣,則可以兌換外國的某虛擬幣,從而賺取巨額利潤。
但是,消費者們承擔了風險,卻沒有等來巨額利潤。幣圈熊到沒朋友,近9成的幣跌了9成,比特幣也一片狼藉。于是,消費者轉過頭來,反戈一擊,找買礦機的人算賬。
我們認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是各方的共同訴求。我們不反對企業搞“營銷創新”或商業模式創新,但應該注意公司行為是否會對廣大消費者產生“誤導”,甚至是誘導,使其產生“不付出勞動就能得到收益”的錯覺,而這一點是金融產品的本質特點。沒有收益,消費者就不會買礦機。從本質上講,消費者買礦機不是為了某些企業宣傳的主業,而是為了“炒作獲利”,這無異于本末倒置,也許不是監管機關想要看到的局面。
3企業的類似行為,構成犯罪嗎?
我們在南方某沿海地區的實踐證明,項目方只要把資金用于正常研發和項目推廣,一般不按照犯罪處理。那么,賣礦機的呢?
我們認為,賣礦機的行為可能涉嫌違規違法,但并不構成犯罪。
近來,一些買礦機或買幣賠錢的朋友,形成了某種勢能,借助涉眾的力量,想要逼迫企業退款。這種心情,大家可以理解。但是,我們必須指出:既然知道挖礦炒幣是一種高風險的行為,反而投入大量資金,其實是一種“賭博”心態,對于市場風險是能夠有一定認知的。在這個基礎上,賠了錢,也不能100%要求無損失。正如,某地下賭場,賭客輸了錢,找賭場要錢,還要到警方舉報,可以,只不過是大家都要進局子說一說情況。該是什么責任就是什么責任,我們沒有見過能要的回來的“賭資”。
當然,如果賣礦機的企業純屬詐騙,從一開始就想“非法占有”他人財物,那么,被害人到公安機關舉報,可以獲得法律的庇護。如果一開始就知道自己參與賭博,賭輸了,不愿“認賭服輸”,還要求各方補償,這樣的行為,恐怕從法律到道德,都令人不齒。
4寫在最后....
從網信辦發布的新規征求意見稿,我們可以了解到,未來對于區塊鏈創業領域的監管是分層次的,民商法、行政法、刑法,各自發揮自己的作用。
礦機生產廠商,其面對的監管也同樣包括如上三種法律層次。
還有一點,提醒諸位,礦機到底是通用版還是專屬版?如果礦機只能挖自家的幣,自家的幣又是同一實際控制人“操盤”,在有證據證明幣價下跌是“人為操作”的情況下,確實有刑法風險。
當然,我們希望更多的法律風險化解在尚未形成之時,防控勝于治理,所幸販賣礦機的波及面極為有限,對比P2P涉及的消費者,確實小巫見大巫。
互金法律專家,全球共享金融100人論壇首批成員,微金融50人論壇(WF50)成員,大成律師事務所互金委員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