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4高炮,如今成了熱搜,猶如過街老鼠人人喊打。
昨晚,一位年輕的現金貸從業者找到我們,詢問是否會因為自己曾經從業的“黑歷史”而影響未來的創業。古話說,過猶不及,也許,我們還是得客觀對待“現金貸”的法律風險,不高估不輕視,實事求是。
1法律知識不足時,不要自評價為“騙子”
在實際辦案中,我們發現很多現金貸的老板,法律知識匱乏,甚至是法盲(有些人還不以為恥,反以為榮)。
面對監管機關和辦案機關的質詢和訊問,冒出一些奇怪的自評價,其中占比較大的是直接評價自己“其實是騙子”。
我反問他們,你們知道啥叫騙子不?對方回答,沒把實話都告訴借款人就是騙吧,我們砍頭息名義上叫很多花里胡哨的名詞兒。呵呵,怎么說不重要,關鍵是這部分錢的法律性質是利息還是服務費,而不是冠以什么名字。
一旦自稱騙,就容易讓人往“套路貸”等行為上接近,最終,可能招致詐騙罪、集資詐騙罪等法律風險,何必讓人誤會,給自己增加受傷的概率呢。
還是應當實事求是,把客觀事實描述清楚,由辦案機關和法律人士做專業判斷,更為穩妥。
2現實中,現金貸的刑法風險來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颯姐和搭檔季律師接手現金貸行業某“標桿”案件,經過觀察,明顯發現在催收環節容易觸碰刑法底線,引發案件。其中,雇傭或外包偏遠地區的電催客服人員,是重要導火索。
由于人員集中,且行內多直接下載借款人“手機通訊錄”,被認定為刑法第253條之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可能性增加。現在,已經有類似案件出現。
同時,由于現金貸業務也是借用互聯網渠道,實控人或風控人員會想辦法購買或交換一些所謂“優質客戶”的信息,采取電話等方式進行營銷獲客。
在這個環節,也容易通過上下游爆發風險而被牽連其中,順藤摸瓜,按照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進行處理。
3非法經營罪,確實不構成
正如本周文章《非法發放“現金貸”,觸刑嗎?》一文中所述,雖然非法發放貸款行為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是尚無相關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明確規定。
因此,對于“以發放高利貸為業的行為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的結論是:不宜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2012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關于被告人何偉光、張勇泉等以發放高利貸為業的行為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的請示》的批復,就是上述結論的法律淵源。目前還是按照這個結論執行。
嗣后,最高法院是否會對非法發放高利貸的行為進行其他的法律定性,我們認為應該尊重客觀現實,雖然此類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擾亂了金融管理秩序,但也在客觀上緩解了部分中小微企業融資困難的局面。
在管理秩序和企業融資困境之間,法律做出了選擇,我們應該尊重這個選擇,而不是企圖隨意修改。
4自首情節的認定
我們經常會聽到檢察官說,被告人某某如果你不認罪,我們就不能給你認定自首。其實,這里面有誤解。
認罪與否是主觀認識問題,一個非法律人士很難認識到某種金融創新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甚至專業人士也有模糊地帶)。所以,不能以是否認罪來一票否決人家主動投案的行為。
在遇到辦案機關存在類似觀點時,請一定如實陳述事實,不要摻假,也不要試圖蒙混過關,對于是否具有某種犯罪的“四要件”+“三階層”,不強求行為人一定要懂。其實,多數確實不懂。
只要是自動投案如實供述,我們認為是可以被審判機關認定為具有自首情節,從輕或減輕處罰的。
5寫在最后...
我們還是堅定地堅持“罪刑法定原則”,不能迫于輿論壓力就突破法律的“預測性”。干的時候不說違法,干起來了突然說違法,這無法給市場一個穩定的預期,真心會讓很多人寒心。
現金貸老板這個群體,是我們見過最精明的群體了,對商業和數字敏感,但對法律往往不敏感。有些話不能隨便定性,自己說自己是騙子的后果,很嚴重,請三思后講,避免法律風險。
同時,我們提醒業內人士注意現金貸的真實“紅線”風險來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對于以非法發放高利貸為業的行為,我們堅定遵守最高院的批復,不宜按照犯罪處理。
關于自首,各方還是要有基本共識,從業者請如實供述,不要抱有僥幸心理。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讀者!
互金法律專家,全球共享金融100人論壇首批成員,微金融50人論壇(WF50)成員,大成律師事務所互金委員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