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發【2018】10號,文件下發后,朋友們紛紛詢問對互金業務的影響,我斗膽為大家做一點解讀,僅供參考。
1板子打在暴力催收
10號文提到,各有關方面要充分認識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的必要性和暴力催收的社會危害性....還提及民間借貸發展迅速,以暴力催收為主要表現特征的非法活動愈演愈烈等。
我們在實踐中發現,一些民間借貸中介機構,將不良資產處置外包給“催收公司”,而這些催收公司對員工的激勵機制是直接將追回資金總額與本月工資掛鉤,業績為王,因此,反向激勵了這些員工無所不用其極,有些采取變相非法拘禁(含部分圍堵尾隨),有些騷擾親友等方法,不擇手段,最終,引發社會事件,引起全社會的重視。
結合近日來火熱進行的“掃黑除惡”專項行動,部分催收公司野蠻催收,形成團伙組織,稱霸一方,壟斷某一行業,甚至尋找“保護傘”。正常合規經營的催收公司,無論是不是民間借貸機構實際控制的公司,都要進行嚴格規范和全員培訓,防止在關鍵時期。出現非常事件,引發不可收拾的局面。
2高利轉貸,風險就在無形之中
記得一次學術機構的閉門會,業內企業代表也有參加,我們進行了深入的溝通,其中,有一位的發言引起了我的注意。他提到自己公司放貸的資金來源于某銀行,銀行為其授信,他們再向更小的借貸人“零售”。
我私下跟他溝通,這種行為可能涉嫌高利轉貸,一定要注意風險。他笑意盈盈地說:一般公司還拿不到銀行資金,我們有銀行加持那是更勝一籌啊,怎么會有風險?肖律師可不能嚇唬俺們。我苦笑一聲,颯姐是做過這樣的案子的,沒有血的教訓,怎么會給你忠告啊。
如今看10號文,直接點出:嚴厲打擊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那么,高利轉貸罪到底是個什么東東?
1、源自刑法第175條,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最高刑期七年。單位也可以構成本罪。
2、被追訴條件之一:高利轉貸,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上;
3、被追訴條件之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2年內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
高利轉貸的“高利”到底是多高呢?并不是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里的24%、36%,而是只要比從金融機構貸出來的利率高,有牟利的行為,就涉嫌高利轉貸。因為,這個罪名保護的是國家對金融管理秩序的維護,并非一般集資詐騙案件里投資人的財產權等。
入罪門檻,已經告訴諸位了,想必現在大家已經心中有數,是否繼續從事該行業或者此類商業模式,懇請從業機構和人員三思后行。
3校園貸,穿透式監管
有些業內的老機構,找我們聊天,談及校園貸,他們死咬住自己沒有進行校園貸款,而是只賣給大學生各類電子設備,并允許其分期付款。
本次10號文,明確提出:嚴厲打擊面向在校學生非法發放貸款,發放無指定用途貸款,或以提供服務、銷售商品為名,實際收取高額利息(費用)變相發放貸款行為。
請注意,以銷售商品為名,變相發放貸款的行為,可能會被認定為非法。如果資金來源不是金融機構,而是自有資金或者其他募集方式得來的,這里的“高額利息(費用)到底是10%還是24%還是36%?我們沒有在司法解釋中找到具體數額標準,根據實務經驗,一般而言,不宜超過36%年化。
當然,現在的形勢比較嚴峻,我們不排除執法機關或辦案人員,會將上限嚴控24%,還請從事類似業務的朋友注意。當然,我們不反對給大學生提供免息、低息的學費等金融支持,但切勿把一些所謂“咨詢費”等隱形利率揉進商業模式里,否則又會被監管層一眼識破,后果嚴重。
4結語
民間金融之路,并沒有我們想象的順暢,亂象引來了更嚴厲的監管,作為民間借貸的中介平臺、從業機構和人員,要時刻注意法律風險,了解紅線在哪里,知道最新文件的著力點,以便加緊自查,下架不合規業務,逐漸走向持牌。
同時,我們認為,歷史的車輪滾滾向前,有些刑法條文已經明顯落后于市場和時代,在未來修法中,也許部分條文就像集資詐騙罪的死刑條款(刑法第199條)被刪除。在沒有修法之前,守法還是企業與個人的第一要務。切記!
互金法律專家,全球共享金融100人論壇首批成員,微金融50人論壇(WF50)成員,大成律師事務所互金委員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