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一位年輕的現金貸從業者找到我們,詢問是否會因為自己曾經從業的“黑歷史”而影響未來的創業。古話說,過猶不及,也許,我們還是得客觀對待“現金貸”的法律風險,不高估不輕視,實事求是。
每想起在南方某城市的麥當勞,俺站在二樓夾層拿著話筒勸說P2P出借人理性維權的過往,不禁感慨萬千。這些年接到了無數電話,甚至還收到過一些老人家寫來的信箋,對于網貸這個新事物,大家既愛又怕。
2018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實質上給了市場一個明確信號,信用卡類業務刑事法律風險的邊界愈發明確。
兩天之內三波朋友來問,關于販賣礦機是否合法,涉眾問題如何處置,我們也是醉了。本來沒打算分析這個問題,看樣子老友們有需求,我們幫大家分析一下在我國境內販賣“挖幣礦機”的相關法律問題。
依靠發幣進行融資,無論是ICO還是STO在中國內地目前尚是:非法狀態。如果試圖一次創業,財務自由,恐怕已經錯過歷史機遇了。然而,我們發現我國香港地區對于加密貨幣的投資組合,給予了一定空間。
從某種意義上講,如果在中國大陸境內出售類似產品,實際上很有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非法經營罪。因此,我們會建議相關產業的運營團隊不要在中國境內從事類似行為。
上周互金行業,波詭云譎,很多老投資人都雷了。憤怒和委屈一下子狂瀉出來,各地出現了非理性維權。下一步我們該怎么辦,逃離還是堅守,質問還是等待?
一旦P2P出事,罪責便都被推到P2P老板頭上,由其資本代替真正的貸款方去償還投資方,這樣做無疑是顯失公平的。由此,對“先刑后民”問題進行下述反思。
曾經差點讀“仲裁法”碩士,如果當年去香港某大學讀這個專業,如今為互聯網金融開發“先予仲裁”的人會不會是我,嘻嘻,真有可能。但是,不得不說,此番最高院表態不支持這種仲裁,是正確的抉擇。
自2009年,比特幣橫空出世,價格從最初的幾分錢一直到2017年末峰值一度接近2萬美元,這不僅創造了很多年輕的New money,也讓區塊鏈這個艱深小眾的技術成為街談巷議的新潮概念。
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有何嘗不是如此?法律應當為創新留下空間,商業模式出錯也可給予補救機會,畢竟敢于創新的精神可貴,是未來世界的推動力。
《關于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發【2018】10號,文件下發后,朋友們紛紛詢問對互金業務的影響,我斗膽為大家做一點解讀,僅供參考。
在刑民交叉領域,總是有各種誤解,讓投資人生疑,到底自己參與的非法集資活動,追回贓款歸國家所有還是歸個人所有?通過P2P平臺借給當地企業的民事合同到底還有沒有效力?這些問題,應當做滌清。
上周,我們寫過一篇關于自首方面的文章,談及在現實案件中,不是所有的當事人都選擇自首,也有人選擇亡命天涯。那么,逃匿到海外,案件就會被擱置嗎?中國刑事案件有沒有“缺席審判”?
當P2P老板見諸報端,我們驚訝地觀察到,很多老板頗有法律意識,直接自首走進警局大門。那么,自首的選擇是正確的嗎?自首的定義是什么?自首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近來,區塊鏈項目依然如火如荼,有朋友說沒有幣就沒有區塊鏈的未來;有前輩提出“無幣區塊鏈”,重讀去年9月4日《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也許,有些細節值得我們重新學習。
2018年3月28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發布《互聯網金融逾期債務催收自律公約》,業內正在學習消化,今天我們結合實際情況和法律規范,跟大家聊聊互金催收的法律風險點。
據悉,近日南方某區縣公安機關對一起ICO代投涉刑案進行立案,初步認定涉嫌罪名為詐騙罪。之后,在全國其他省市是否會大量出現類似案件,鏈圈幣圈開始關注,我們今天來分析其中的法律問題。
近日,銀監會就《銀行業金融機構數據治理指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為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數據治理、提高數據質量、發揮數據價值,提升經營管理能力,特制定本指引。
這幾天的幣圈新聞,堪比軍閥混戰劇,先是“莊家”云云,再是深夜“雙殺”,聲東擊西,逼人就范,步步為營,看得一眾吃瓜群眾,瞠目結舌,被收割完,一邊捂著血淋林的傷口,一般贊嘆黑客果然“道行深”.....
颯姐的美國LLM學位和現在研究的日本刑法原版,終于在研究ICO和幣圈那點事上,起了作用,看樣子前輩說的很對,沒有白讀的書......
市面上總是有各種消息,這家老板被邊控了,那類幣幣交易的人員被邊控了,很多幣圈的朋友聞之色變。那么,到底什么是邊控?哪些情況可以觸發邊控呢?
市面上總是有各種消息,這家老板被邊控了,那類幣幣交易的人員被邊控了,很多幣圈的朋友聞之色變。那么,到底什么是邊控?哪些情況可以觸發邊控呢?
網貸平臺合規,臨近年關,依然火爆。 為確保“鯉魚跳龍門”,各家平臺開始尋找法律專家進行“合規路演”,總有朋友來問,到底合規路演是個啥?主要有哪些重點內容?今天我們一起聊聊。
日本的法律,也許不是我們想象的那樣寬容敦厚,甚至還有些霸道和無厘頭。不了解情況的中國創業人,遠渡“東瀛”,卻可能面臨重大法律風險。颯姐有義務給大家做一點普法工作,請笑納。
由于涉眾性、創新性、風險外溢性,互聯網金融刑案的辦案難度陡升,不單純是刑法問題,需要綜合各類法律和行政手段(救濟途徑)進行處理。今天我們來聊聊,互金刑辯那些道道~~
網貸備案,持續成為熱點,有朋友預測今年4月底大考成績陸續下發,幾家歡樂幾家愁,本以為海灘上都是貝殼,總有人要來采擷,結果,真實情況不容樂觀,賣家多,真買家少。今天我們聊聊P2P的殼~~~
最近授課較多,來自五湖四海的網貸平臺和互金平臺老板,紛紛打電話,加微信,后臺留言,咨詢的問題讓人驚愕,深感行業一定會大洗牌,今天文章跟大家聊聊出路問題。
最近授課較多,來自五湖四海的網貸平臺和互金平臺老板,紛紛打電話,加微信,后臺留言,咨詢的問題讓人驚愕,深感行業一定會大洗牌,今天文章跟大家聊聊出路問題。
七部委的此次發文主要是由于代幣發行融資與交易存在多重風險,包括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很容易引發群體性金融事件,危害金融市場穩定,因而予以禁止。
由于國內通過發行代幣形式包括首次代幣發行(ICO)進行融資的活動大量涌現,投機炒作盛行,涉嫌從事非法金融活動,嚴重擾亂了經濟金融秩序。
近來,有多個公司、個人來詢問“賬戶”被封事宜,聽下來都是自身并未涉及刑事案件,但賬戶曾與嫌疑人有過“交集”,雖然金額很少,但凍結了相關賬戶里的全部資金,針對于這個問題,我們談一下如何處理。
歲月如梭,轉眼到了2017年底,在消化現金貸新規的過程中,我們也在思索明年2018年會有哪些今年延續來的互聯網金融合規重點,明年在哪些領域還會形成業務熱點?今天,咱們就來聊聊。
綜上,現金貸新規的研究還在繼續,根據市場不同反應,也許監管機關還有其他補充整頓意見。如果沒有記錯,校園貸就有兩輪,從業人員還是要保持學習心態,積極擁抱監管。
非法期貨交易向來是我國金融證券領域內的重災區,近年尤其高發,嚴重損害了各類投資人的利益,危害國家正常的金融期貨投資秩序,并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我國期貨市場的投資聲譽,產生了極為不好的影響。
11月4日,央行官網發布央行行長周小川題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的文章。文章明確提出,金融是國家重要的核心競爭力,黨中央高度重視防控金融風險、保障金融安全。
互金行業中,轉型做助貸機構的不在少數,深諳其道的朋友應該知道,這里的“助貸”二字,大有文章,喧賓奪主者有之,瞞天過海者有之,勤懇盡責者有之,渾水摸魚者有之,今天我們就從法律的視角,來看看如何合規助貸?
互聯網金融企業,是我們見過對合規要求最高的企業群體之一。上市配備的律師團,除卻擅長美國、香港等國家和地區法律的律師外,還在積極尋找國內部分的合規律師。關于互金企業什么時機上市?上市地點選擇在哪?
請注意,在給“代幣發行融資”下定義的時候,同一句話中區分了“代幣”與“虛擬貨幣”,邏輯上講,監管機構認為“代幣”與“虛擬貨幣”并非重合的概念,否則也不會有兩個指稱。
誠然,互聯網金融領域的犯罪,除暴力催收涉嫌人身犯罪外,其他罪名集中在破壞金融管理秩序類犯罪,統觀互金多發常見罪名,具有一個相似的入罪門檻:“違反國家規定”、“未經有關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等。
《深圳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昨晚出臺,在經歷了北京、上海網貸細則之后,市場似乎有些麻木,那么,我們來挑戰一下諸位麻木的神經,以期為互金提供正能量。
某地方版《網絡信息中介業務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又引發互聯網金融圈的熱烈討論,存管銀行到底需不需要“本地戶口”?已與外地郎婚配的P2P企業何去何從?
還記得今年3.15,互聯網金融領域中率先沖在校園貸一線的幾家企業,惶惶,生怕會因為給大學生提供學費貸、消費貸的業務遭到媒體的強烈抨擊,甚至,有幾位私信我們請求支援。然而,大家擔心的事情,并未發生。
國際金融監管尚屬“緊周期”,我國金融監管也概莫能外,今年以來,針對銀行等傳統金融機構的嚴管政策也不斷推出,有業內人士不禁喊出:2017,金融負能量。
受邀到新加坡新躍社科大學演講,主要談談科技金融在中國的發展和法律規制。席間,有朋友問及三個問題,又逢央行金融科技委成立,覺得有必要分享,回答如下,僅供參考。
隨著各大銀行開啟“普惠金融業務部”,人們的視線又從非法集資的硝煙中稍稍移開了,我國對于普惠金融發展的規劃沒有變,自2016年至2020年,重視發展普惠金融的方向沒有變。
近日,據新聞報道,某銀行下一支行行長涉嫌偽造產品,并以產品“讓利”轉讓的方式吸引該行私人銀行高凈值客戶。隨后,該支行行長張某被公安機關帶走。
被告人陳某于1999年12月注冊成立A公司,并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08年5月,陳某以其兄名義以股權轉讓方式收購B公司,并成為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某教育機構邀請俺去講互金領域的“穿透式”監管,說實話,介個話題好難,學員們的訴求很清晰,就是想知道“怎么操作不違規?”就是國家收稅還有合理避稅一說呢,監管就不能“合理穿越”?
今天,政府工作報告中又一次提到了“互聯網金融”,某些媒體馬上捕捉到信息,有些報道題目選擇了負面和“側目”,認真學習了總理的報告,我們認為,某些媒體的文章斷章取義,有失公允。
指引一開始就給出了四個定義,將“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網絡借貸資金”、“委托人”、“存管人”給出了清晰定義,界定清楚內涵和外延,才能讓市場參與人和金融消費者知道行為的邊界。
“買者自負”這是一條準則。但由于金融的信息不對稱性,消費者天然處于劣勢地位。同時,也因為一些政策原因,我們鼓勵某類行業發展時,投資虛熱,蜂擁而至;市場淘汰該類企業時,破產重組,金融消費者會受到影響。
虛構、夸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在屢次發生的因病籌集善款,實際為詐捐的行為中,發起人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向受騙人傳遞不真實的資訊,一旦騙取的數額達到標準,發起人會涉嫌詐騙罪,而且會酌情從嚴懲處。
當前,一些犯罪分子為追求不法利益,利用互聯網大肆倒賣公民個人信息,已逐漸形成龐大‘地下產業’和黑色利益鏈。買賣的公民個人信息包括戶籍、銀行、電信開戶資料等,涉及公民個人生活的方方面面。
對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言,由于侵犯的法律利益是國家對金融秩序的管理,因此,區分罪與非罪的重點在于:國家相關法律有沒有認可這種行為或商業模式。
人民銀行當地分行配合省金融辦開展信息摸查和業務定性等相關工作,對于業務嵌套關系復雜、職責難以界定的,承擔牽頭責任,會同有關部門聯合整治。
根據我國刑法第25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請注意,成立共同犯罪的條件有三:一是二人以上,這里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即公司),當然要排除該罪名沒有規定法人可以犯罪的情形。
陸續將有細則文件不斷出臺,各口監管機構會明確其具體要求,建議平臺首先把自身合法性處理妥當,商業模式厘清,等待文件下來一波,一攬子辦理即可,天天把精力放在揣測上,豈不本末倒置?!
在辦理網貸平臺刑事案件中,遇到最大的問題是“出金難”,也就是集資參與人和被害人在案件辦理階段很難得到相應回款,一般要等到案件審理完畢后,根據判決書和相關政策返還集資款。
本辦法的發布,對互聯網金融行業是利好消息,自此,P2P不用再恐懼地說自己不是網貸平臺了,法規給了網絡借貸一個合法的身份。在網貸“脫敏”后,將迎來一波大發展,我們預計合規整改、兼并、融資大潮將洶涌而來。
金融行業的發展是不可阻擋的趨勢;互聯網與金融的結合是重要路徑;法律和監管對金融創新的態度也在變化,財團和先知先覺者發現機會,后來者可以跟隨機會,互金行業螺旋式上升的趨勢不會變。
同期互金公約、倡議書、協會章程同時曝光,我們更關注懲戒辦法,因為它是鞭子,是我們互金企業的行為邊界。認真研究懲戒辦法,具備基本規則常識,遵守規則,就是尊重我們自己。
互金法律專家,全球共享金融100人論壇首批成員,微金融50人論壇(WF50)成員,大成律師事務所互金委員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