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路平臺的“贓物”是誰的?
傳統的刑事訴訟,法官、檢察官、律師關注的都是被告人是否有罪,刑罰如何等,但真實世界里,被害人或者第三人的經濟利益,也許更值得研究。在非法集資類案件中,集資參與人(集資群眾)的財產利益如何保護?返還的贓物應該歸誰?咱們一起探討。
以互聯網金融為例,該領域高發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P2P網貸平臺居多)、詐騙罪(以大宗商品交易所和比特幣交易平臺為盛)。這些案件有一個突出的特點:涉眾,所謂“涉眾”顧名思義涉及普通群眾,也就是影響到了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所以,我國法律才用刑法這種最嚴格的法律來科以“自由刑”。涉眾的案子,逃不開的一個環節就是:贓款發還給群眾。
其實,就我們深入觀察和幫助的一些受害人,他們最關心的也是經濟上到底能回來多少款?那么,到底什么是贓款呢?贓款一定要發還給受害人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贓款的去向有兩種:一是返還被害人;二是上繳國庫,其中,前者優先。一般而言,需要人們法院作出判決后,贓款才能返還被害人或上繳國庫,但隨著社會發展和法治進步,贓款返還(俗稱“出金”)在偵查階段,可根據具體情況展開工作。
除卻贓款,贓物在法律上到底是個啥性質?
有時候平臺跑路,現金和銀行賬戶清空,但有些留有部分資產(即財物)。這些財物,從民法的角度如何對待呢?這就要運用“類推解釋”,所謂類推解釋,是民商法解釋中的一個概念,說白了就是為達到“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的目的,允許同類行為推此及彼,運用先用法律規定解釋同類型的行為,“贓物”在司法實踐中,會運用“遺失物”的法律規則。
根據《物權法》對于“遺失物”的規定,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在咱們聊的金融犯罪語境下,翻譯過來就是:受害人有權追回贓物,如果贓物被人霸占,可以要求賠償,也可以在兩年內要求找回原物。這就解決了有些“受害投友”的問題,沒發現平臺或借款人的現金,但發現了店鋪或珠寶,根據合同約定確認投友即是權利人,那么就要勇敢地踐行自己的法定權利,要回財物或者要回賠償款。
同時,我們再介紹一種挽回損失的辦法:代位訴訟。
生活中,我們會遇到這樣的情況,互金平臺欠咱們的錢,用款企業又欠互金平臺的錢,也就是“三角債”。債權債務關系成了一個大圓圈,大家互相逃避、追逐,您可能會發現,最關鍵的就是:中間那個既欠債又是債主的人(或法人),只要他故意拖延,就會嚴重影響最早的債主的利益。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合同法》給了我們一把劍:代位訴訟,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代位權行使的范圍以債權為限。所以,在互金領域,一旦遭遇三角債,投資人應該拿起法律武器,代位訴訟積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不是動輒上街的非理性辦法。
互金法律專家,全球共享金融100人論壇首批成員,微金融50人論壇(WF50)成員,大成律師事務所互金委員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