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托從事下列活動:
“(十)虛構、夸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筆者團隊認為,本條旨在要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經營過程中不得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本條禁止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發布虛假廣告,禁止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開展不正當競爭。
一、禁止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發布虛假廣告
(一)虛假廣告的上位概念:廣告2015年修訂的《廣告法》擴張了“廣告”的范疇。《廣告法》第二條指出,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均屬于商業廣告活動。就網貸業務而言,不僅僅張貼網貸宣海報等傳統的宣傳是廣告;通過手機短信向投資人發送包含“直接或間接介紹自己服務”的通知類消息(比如向投資人發送出于商業目的的網貸平臺排名、安全警示)也是做廣告。
總之,凡是介紹網貸服務的信息都是做廣告,認定虛假廣告必須嚴格把握廣告的基本范疇。
(二)虛假廣告
1.一般規定。
《廣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
“(一)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
(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
這一條文較為清晰。“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可以與網貸行業中存在的“假標”、“假擔保”、“假存管”、“假披露”等違法行為相對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可以與網貸行業中“假協會”、“假評級”、“假認證”、“假文章”等違法行為、背德行為相對應;“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則屬于“兜底條款”。
本條引申的另一含義是:市場經營者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從事市場行為,不得假借他人信譽和其他信息獲取不正當競爭利益。在“南京某公司與杭州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杭州某公司發現南京某公司在企業名稱中使用了“速貸邦”文字,在經營宣傳廣告及網絡宣傳中使用了“速貸邦加圖形”組合標識,并在企業簡介中盜用了杭州某公司的企業信息及獲得的榮譽。杭州某公司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條之規定,南京某公司的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人民法院認為,市場經營者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從事市場行為,不得假借他人信譽和其他信息獲取不正當競爭利益。杭州某公司在多家平面媒體上對其從事的“速貸邦”民間融資中介服務進行了持續宣傳,并獲得“2010年浙商銳品牌”榮譽。因此,南京某公司在網絡及宣傳冊中使用“速貸邦是浙江首創”的P2P借貸平臺、第三方理財信息服務平臺,榮獲“2010浙商銳品牌”,“除總公司外,已在上海、寧波、浙江麗水、余姚、舟山等地開設了分公司。2012年4月2日江蘇省首家速貸邦公司正式落戶南京”等信息,易使相關公眾對南京某公司與杭州某公司之間的經營和投資關系產生誤解,從而影響消費者對服務提供商的選擇,獲取不正當利益。南京某公司為了不正當競爭的目的,假借他人信息包括相關榮譽為自己企業宣傳,產生引人誤解的后果,屬于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予以禁止。
總而言之,廣告內容只要不真或引人誤解,都是虛假廣告。
2.特別規定
《廣告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應當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承擔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網貸廣告屬于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廣告,違反上述規定做廣告屬于表述引人誤解并誤導消費者,故該類廣告屬于虛假廣告。
因此,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違反《廣告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第九項規定,發布虛構、夸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屬于發布虛假廣告。
二、禁止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正當競爭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第九項后段規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本條旨在維護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市場競爭秩序,并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條文向呼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因此,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開展業務過程中不得損害他人商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互金法律專家,全球共享金融100人論壇首批成員,微金融50人論壇(WF50)成員,大成律師事務所互金委員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