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談證券公司監管、風險處置條例
目前,《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和《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均已實施。為介紹兩條例相關內容,解答條例實施以來網友和媒體關注的熱點問題,2008年6月16日15時,證監會機構部主任黃紅元和風險處置辦公室主任吳清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就實施《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和《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相關情況,與網友在線交流。
主題:實施《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和《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
嘉賓:
證監會機構部主任 黃紅元
證監會風險處置辦公室主任 吳清
[網友 小小小散戶]請問中國股票市場目前能支持多高的市盈率?破發是否意味著首發過高?管理層會不會對大小非減持采取進一步措施?如果股市進一步下跌.而中國經濟基本面良好.會不會有相應的措施出臺?股市有沒有退回起點的可能?[06-16 16:01]
[吳清]這次條例里沒有明確說政策是不是固定下來,到底是怎樣一個收購法,但做了一個原則性的規定,就是對于個人債和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由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來收購,但從長期來看,證券市場是風險與收益并存的市場,投資者自擔風險應該是市場發展的基礎。你在購買一些風險產品的時候,到底適不適合你,自己要做一個判斷。當然,從監管條例和監管辦法里,對出售這類產品的機構也做了一些規定,但作為投資者本身應該加強風險意識,目前來看,四部委的政策沒有發生變化。長遠來看,我只能提醒投資者注意風險。[06-16 15:59]
[吳清]這是一個比較敏感的問題,關系到個人債權人和客戶的切身利益。2004年10月,四部委出臺這樣一個政策,主要是考慮證券公司風險集中爆發包括其他金融機構的風險處置時涉及到怎么樣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的問題。這個政策當時規定,除了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被挪用要全額彌補以外,對于個人債權區分了不同情況,對于小額債權人給予了充分的保護。在2004年的時候,當時規定了10萬元以上的打折收購。2006年又出臺了一個補充通知,就是進一步打折。這考慮到什么呢?按道理,在成熟的市場里,任何債權都是在債務人發生了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時候參與最后清算的。但我們畢竟是一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現在是人民政府為了盡量維護和諧社會,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對于小的投資者給予了考慮,就是來打折收購,到了很大金額的時候就是不再收購。這個政策實行了幾年,對于維護證券市場的穩定,維護金融穩定起到了相當重要的作用。[06-16 15:57]
[網友 hotwood]2004年10月,人民銀行等四部委出臺了收購個人債權及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政策,保護了投資者利益。請問,《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實施后該政策是否會發生變化?[06-16 15:56]
[黃紅元]第五,我們對開展這項業務的相應制度做了全面的改革。包括這筆錢或者資產管理業務的資產初期進入的現金是交由第三方,比如銀行這類機構托管的,是獨立于證券公司自有的資產,相對封閉運行。二是有一套信息披露或者溝通的制度,證券公司定期把資產運用情況和大致投資的內容以及目前的狀況通報給客戶,同時客戶也可以來進行查詢。三是證券公司開展這項業務對它也有一定的指標控制,也是防范出現大的風險。通過這些基本制度的安排,使過去證券公司開展這項業務出現的一些風險,基本上給堵住了,從而保證客戶的合法權益。但并不意味著客戶買了證券公司的資產管理產品就一定不虧損,但可以不出現把客戶的資產挪作他用的問題。[06-16 15:54]
[黃紅元]第四,證券公司把客戶的資產管理業務資金拿去做了一些高風險業務或者風險很大的業務,比如說集中持股或者投資一些損失很大的股票,最后證券公司也沒有能力兌現保底保收益的承諾,證券公司的風險就爆發了,給客戶的權益也帶來很大損失。針對這些情況,我們過去幾年在證券公司綜合治理中,從各個方面把證券公司開展這項業務存在的漏洞和缺陷一一彌補,對比較成功、比較好的有效做法,在證券公司監管條例里予以全面、清晰的規定,從而做到對證券公司開展這項業務的風險進行有效防范。比如證券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絕不能保底,也不能保收益,真正把它做成資產管理業務,而不是負債業務。這樣客戶在選擇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產品的時候,他應該明確知道,他未來的收益是取決于證券公司管理水平的,如果出現損失,自己是要承擔的。[06-16 15:52]
[黃紅元]這位網民確實對我們證券公司長期以來比較關注。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在2002年到2005年暴露出很大的風險。現在回過頭來看,這個風險怎么形成的,大概有幾方面的原因。第一,證券公司當時在開展這項業務時,就沒有按照證監會的規定來做,當時有一些證券公司開展這項業務時,這項業務的定位就不是真正的受托管理概念,它對客戶進行保底,就是保收益,這實際上就變成了證券公司的負債,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資產管理業務。第二,當時開展這項業務有很多制度不健全,比如客戶的錢交給證券公司以后,證券公司往往把客戶的錢和自己的錢混在一起,沒有區分。第三,證券公司對這類客戶也沒有相應的信息披露或者信息通報機制,客戶也沒有相應的查詢機制,等于證券公司開展這項業務,在客戶眼里什么都看不著,對客戶來說是失控的,除非出現大的問題。[06-16 15:49]
[網友 chilemei]證券資產管理業務是前些年證券公司的主要風險點之一。為什么證券資產管理業務會成為證券公司的一個主要風險點?對這些風險,《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從哪些方面進行防范?[06-16 15:47]
[吳清]這也是借鑒了其他市場的做法,對于交易的技術性安排,跟規范還是不規范沒有直接關系。[06-16 15:47]
[黃紅元]這個問題很有挑戰性,我把我的理解說一下。首先,1996年實施的漲跌停板制是我們交易里的一個技術措施,這個技術措施或者交易規則與市場是否規范,按我的理解不是有直接的聯系,它是在1996年一個特定的背景下使用的,但兩者之間沒有特殊的聯系。比如大家認為相對比我們成熟,已經經過200年發展,也是當今世界最大的市場就是美國市場,它也有類似的東西,就是當市場出現比較大的波動的時候,市場也可以停止一段時間,就是讓大家平靜一點,然后再去理性的投資。我理解這個,更多的是結合我們市場自身的一些特征,相對而言,在參與者相對比較分散的市場,投資者對短線交易相對來講喜歡的多一些,這樣對市場交易設立一些類似的措施。我們的市場從建立以來已經有十七八年的歷史,比建立之初已經有很長足的發展,和1996年相比,我們的市場無論從各個方面來看,規范化程度已經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不能說我們的市場完全成熟了或者完全規范了,因為我們整個市場是在轉軌經濟的大背景下建立和發展起來的,整個市場要達到比較理想的狀態還需要很長時間。[06-16 15:44]
[網友 山別大革命]1995年12月《人民日報》的社論說我們的股市“不規范”,進而實行了漲跌停板和“T+1”交易制度,請問我們的股市經歷了13年的發展已經規范了嗎?是否可以取消漲跌停制度并實行“T+0”交易呢?[06-16 15:43]
[吳清]第二,《公司法》規定的清算往往是針對一般的工商企業里資能抵債的情況,股東參與清算多數是資能抵債或者有剩余可供分配財產的,被撤銷的證券公司進行行政清理時往往都是資不抵債,而且都是需要國家出資進行收購的,所以股東本身已經沒有權益了,所以股東也沒有理由來參與行政清理和清算。第三,被撤銷公司的股東,從過去幾年經驗來看,往往也直接或者間接的參與了風險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造成公司風險負有一定的責任,所以為追究責任,也不應該由股東參與行政清理。還有就是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在證券公司出現一定風險的時候,國務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據《證券法》限制股東的權利,我理解條例里也限制了證券公司股東參與清算的權利。[06-16 15:40]
[吳清]有的會提到,《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應該由股東來組成,股份公司的清算組應該由董事、股東大會確定的人來組成。我想講的是,條例本身和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并不矛盾,首先概念上就不一樣,這個是行政清理,不是公司法意義上的清算。再有,在行政清理過程中排除出股東還有這樣幾個考慮,證券公司是金融企業,它是帶有公共性的,直接涉及到公共利益的,國家需要出資收購個人債權,這種清理工作必須由監管部門或者行政部門來組成,股東不宜參與,其他金融機構也是這樣的。[06-16 15:37]
[吳清]這個問題是一個比較現實的問題,確實很多證券公司的股東比較關心。制定條例過程中主要考慮到這樣一個因素,現在的行政清理,條例里用的是“行政清理”,而不是“行政清算”。行政清理的概念實際上與一般公司的清算是不一樣的,它是由監管部門來組織的針對風險公司被處置之后,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來對公司的賬戶進行清理,對于符合國家政策的個人債權進行收購,對被挪用的客戶交易資金進行彌補,同時還要依法追究風險公司相關人員的責任。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行政清理工作實際上是政府部門或者政府監管當中的一項重要工作,它不是一個簡單的清算。[06-16 15:36]
[網友 fy3945]請問,被處置證券公司股東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要求參與行政清算組,為什么條例要禁止?[06-16 15:34]
[黃紅元]這次法律第一次明確證券經紀人的概念,在實踐過程中有一個探索的過程,當然有些網民提出了證券公司和證券經紀人之間身份、地位不對等,會不會出現霸王條款,應該說這個問題提的很尖銳,大家有這個擔心我們也是可以理解的。按照我的理解,合同當事人雙方應該是平等的,從這個意義上講,大家都有相互討價還價的余地。第二,作為證券公司和經紀人簽訂委托合同,這個行業在實踐過程中會逐步形成各方基本一致的共識,當然這可能需要一點時間,我想證券業協會可以做一些探討研究工作,如果具備條件的話,也可以制定一個供未來證券公司和經紀人簽訂委托合同的合同示范文本,進一步保護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當然,既然我們參與這個市場活動,首先應該相信法律,也應該相信執法機關。證券公司和經紀人簽訂的合同應該受到合同法的保護,合同法會保護雙方公平、合法的權益,這一點大家不應該有什么質疑。[06-16 15:32]
[網友 聚財Sarabi]隨著行情的起伏不定,對于證券公司的霸王條款,我們又如何維權?勞動合同真能維護我們的合法權力嗎?對于傳統行業與虛擬行業勞動合同是否有所區別?[06-16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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