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3)
第十九條 交易所可以根據期貨公司會員的凈資產和經營情況調整其持倉限額。
持倉限額=基數×(1+信用系數+業務系數)
基數: 是期貨公司會員持倉限額的最低水平,由交易所規定(見第十八條表十五、表十六)。
信用系數: 以期貨公司會員凈資產3000萬元為底數(此時信用系數為0),在此基礎上,每增加500萬元凈資產,則信用系數相應增加0.1,信用系數最大值不得超過2。
業務系數:期貨公司會員業務系數暫定為五檔。以年交易金額80億元為底數(此時業務系數為0),在此基礎上,期貨公司會員年交易金額達到規定水平,則相應提高其業務系數。業務系數的最大值不得超過1(見表十七)。
表十七
檔次 年交易金額(C1,億元) 業務系數
1 C1 ≤ 80 0
2 80 < C1 ≤ 160 0.25
3 160 < C1 ≤ 280 0.50
4 280 < C1 ≤ 400 0.75
5 C1 >400 1.00 1.
第二十條 期貨公司會員的持倉限額,由交易所每一年核定一次。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在當年3月15日前向交易所提供上一年度期末凈資產金額的證明文件(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報告)。交易所統計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貨公司會員的交易量,核定持倉限額后于當年3月20日前通知期貨公司會員,并予公布; 該持倉限額適用于其當年3月21日起至次年3月20日止期間(含起、止日)的各品種期貨合約的交易。
第二十一條 到期未提供證明文件、統計材料或所提供證明文件、統計材料無效的,則均以基數水平論。
第二十二條 交易所調整持倉限額應當經理事會批準,報告中國證監會后實施。
第二十三條 會員或客戶的持倉數量不得超過交易所規定的持倉限額。對超過持倉限額的會員或客戶,交易所可以按有關規定執行強行平倉。
一個客戶在不同期貨公司會員處開有多個交易編碼,其持倉量合計超出持倉限額的,交易所可以指定有關期貨公司會員對該客戶超額持倉執行強行平倉。
第二十四條期貨公司會員名下全部客戶持倉之和超過該會員的持倉限額的,期貨公司會員原則上應當按合計數與限倉數之差除以合計數所得比例,由該會員監督其有關客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減倉; 應當減倉而未減倉的,交易所可以按有關規定執行強行平倉。
第五章 大戶報告制度
第二十五條 交易所實行大戶報告制度。當會員或者客戶某品種持倉合約的投機頭寸達到交易所對其規定的投機頭寸持倉限額80%以上(含本數)時,會員或客戶應當向交易所報告其資金情況、頭寸情況,客戶應當通過期貨公司會員報告。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狀況,制定并調整持倉報告標準。
第二十六條 會員和客戶的持倉,達到交易所報告界限的,會員和客戶應當主動于下一交易日15:00時前向交易所報告。如需再次報告或補充報告,交易所將通知有關會員。
第二十七條 達到交易所報告界限的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寫完整的《期貨公司會員大戶報告表》,內容包括會員名稱、會員號、合約代碼、現有持倉、持倉保證金、可動用資金、持倉客戶數量、預報交割數量、申請交割數量;
(二)資金來源說明;
(三)其持倉量前五名客戶的名稱、交易編碼、持倉量前開戶資料及當日結算單據;
(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條 達到交易所報告界限的非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寫完整的《非期貨公司會員大戶報告表》,內容包括會員名稱、會員號、合約代碼、現有持倉、持倉性質、持倉保證金、可動用資金、持倉意向、預報交割數量、申請交割數量;
(二)資金來源說明;
(三)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條 達到交易所報告界限的客戶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寫完整的《客戶大戶報告表》,內容包括會員名稱、會員號、客戶名稱和編碼、合約代碼、現有持倉、持倉性質、持倉保證金、可動用資金、持倉意向、預報交割數量、申請交割數量等;
(二)資金來源說明;
(三)開戶材料及當日結算單據;
(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條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對達到交易所報告界限的客戶所提供的有關材料進行初審,然后轉交交易所。期貨公司會員應當保證客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
第三十一條 交易所可以不定期地對會員或客戶提供的材料進行核查。
第三十二條客戶在不同期貨公司會員處開有多個交易編碼,各交易編碼持有頭寸數額合計達到報告界限,由交易所指定并通知有關期貨公司會員,負責報送該客戶應當報告情況的有關材料。
第六章 強行平倉制度
第三十三條 為控制市場風險,交易所實行強行平倉制度。強行平倉是指當會員、客戶違規時,交易所對其有關持倉實行平倉的一種強制措施。
第三十四條 當會員、客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交易所對其持倉實行強行平倉:
(一)會員結算準備金余額小于零,并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補足的;
(二)持倉量超出其限倉規定的;
(三)相關品種持倉沒有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調整為相應整倍數的;
(四)因違規受到交易所強行平倉處罰的;
(五)根據交易所的緊急措施應當予以強行平倉的;
(六)其他應當予以強行平倉的。
第三十五條 強行平倉的執行原則
強行平倉先由會員自己執行,時限除交易所特別規定外,一律為開市后第一節交易時間內。若時限內會員未執行完畢,則由交易所強制執行。因結算準備金小于零而被要求強行平倉的,在保證金補足前,禁止相關會員的開倉交易。
(一)由會員單位執行的強行平倉頭寸的確定
1、屬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的強行平倉,其需要強行平倉頭寸由會員單位自行確定,只要強行平倉結果符合交易所規則即可。
2、屬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的強行平倉,其需要強行平倉頭寸由交易所確定。
(二)由交易所執行的強行平倉頭寸的確定
1、屬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強行平倉: 其需要強行平倉的頭寸由交易所按先投機、后套期保值的原則; 并按上一交易日閉市后合約總持倉量由大到小順序,先選擇持倉量大的合約作為強行平倉的合約; 再按該會員所有客戶該合約的凈持倉虧損由大到小確定。
若多個會員需要強行平倉的,按追加保證金由大到小的順序,先平需要追加保證金大的會員。
2、屬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強行平倉: 若系一個會員超倉,其需強行平倉頭寸由交易所按會員超倉數量與會員投機持倉數量的比例確定有關客戶的平倉數量; 若系多個會員超倉,其需強行平倉頭寸按會員超倉數量由大到小順序,先選擇超倉數量大的會員作為強行平倉的對象; 若系客戶超倉,則對該客戶的超倉頭寸進行強行平倉。若系會員和客戶同時超倉,則先對超倉的客戶進行平倉,再按會員超倉的方法平倉。
3、屬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頭寸由交易所根據涉及的會員和客戶具體情況確定。
若會員同時滿足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情況,交易所先按第(二)項情況確定強行平倉頭寸,再按第(一)項情況確定強行平倉頭寸。
第三十六條 強行平倉的執行
(一)通知。交易所以“強行平倉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的形式向有關會員下達強行平倉要求。通知書除交易所特別送達以外,隨當日結算數據發送,有關會員可以通過會員服務系統獲得。
(二)執行及確認。
1、開市后,有關會員應當首先自行平倉,直至達到平倉要求。執行結果由交易所審核;
會員有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情形的,交易所可以直接執行強行平倉;
2、超過會員自行強行平倉時限而未執行完畢的,剩余部分由交易所直接執行強行平倉;
3、強行平倉執行完畢后,由交易所記錄執行結果存檔;
4、強行平倉結果隨當日成交記錄發送,有關會員可以通過會員服務系統獲得。
第三十七條 強行平倉的價格通過市場交易形成。
第三十八條 因受價格漲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場原因制約而無法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全部強行平倉的,其剩余持倉頭寸可以順延至下一交易日繼續平倉,仍按第三十五條原則執行,直至平倉完畢。
第三十九條 如因價格漲跌停板或其他市場原因而無法在當日完成全部強行平倉的,交易所根據結算結果,對該會員作出相應的處理。
第四十條 由于價格漲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場原因,有關持倉的強行平倉只能延時完成的,而因此發生的虧損,仍由直接責任人承擔; 未能完成平倉的,該持倉持有者應當繼續對此承擔持倉責任或交割義務。
第四十一條 由會員單位執行的強行平倉產生的盈利仍歸直接責任人; 由交易所執行的強行平倉產生的盈利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因強行平倉發生的虧損由直接責任人承擔。
直接責任人是客戶的,強行平倉后發生的虧損,由該客戶開戶所在期貨公司會員先行承擔后,自行向該客戶追索。
第七章 風險警示制度
第四十二條 交易所實行風險警示制度。當交易所認為必要時,可以分別或同時采取要求報告情況、談話提醒、書面警示、公開譴責、發布風險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以警示和化解風險。
第四十三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約見指定的會員高管人員或客戶談話提醒風險,或要求會員或客戶報告情況:
(一)期貨價格出現異常;
(二)會員或客戶交易異常;
(三)會員或客戶持倉異常;
(四)會員資金異常;
(五)會員或客戶涉嫌違規、違約;
(六)交易所接到投訴涉及到會員或客戶;
(七)會員涉及司法調查;
(八)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交易所實施談話提醒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交易所發出書面通知,約見指定的會員高管人員或客戶談話??蛻魬斢蓵T指定人員陪同;
(二)交易所安排談話提醒時,應當將談話時間、地點、要求等以書面形式提前一天通知會員;
(三)談話對象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應當事先報告交易所,經交易所同意后可以書面委托有關人員代理;
(四)談話對象應當如實陳述、不得故意隱瞞事實;
(五)交易所工作人員應當對談話的有關信息予以保密。
交易所要求會員或客戶報告情況的,有關報告方式和報告內容參照大戶報告制度。
第四十四條 通過情況報告和談話,發現會員或客戶有違規嫌疑、交易頭寸有較大風險的,交易所可以對會員或客戶發出書面的“風險警示函”
第四十五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在指定的有關媒體上對有關會員和客戶進行公開譴責:
(一)不按交易所要求報告情況或者談話的;
(二)故意隱瞞事實,瞞報、錯報、漏報重要信息的;
(三)故意銷毀違規違約證明材料, 不配合中國證監會或者交易所調查的;
(四)經查實存在欺詐客戶行為的;
(五)經查實參與分倉或者操縱市場的;
(六)交易所認定的其他違規行為。
交易所對相關會員或客戶進行公開譴責的同時,對其違規行為,按《上海期貨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六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發出風險警示公告,向全體會員和客戶警示風險:
(一)期貨價格出現異常;
(二)期貨價格和現貨價格出現較大差距;
(三)國內期貨價格和國際市場價格出現較大差距;
(四)交易所認定的其他異常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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