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官員提出氣候融資新目標
要求發達國家應在短期內提出各自具體的資金承諾,并暗示不會在發展中國家平均分配援助資金
黃山 發自哥本哈根
“本次哥本哈根會議在氣候融資問題上,應該至少實現兩個目標:首先是短期內(今后三年內),發達國家應該提出各自具體的資金承諾;其次則是需要建立跟蹤機制,或者依靠現有的機制,來確認發達經濟體是否履行了他們各自的承諾。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秘書處執行秘書、同時也是聯合國負責氣候變化最高官員的德波爾(Yvo de Boer),在峰會次日(12月8日)的發布會上,做出了上述表示。
這一表態,較會前德波爾的說法有所區別。德波爾之前曾表示,富國可以就2020年前集體提供的資金總額作出承諾。
本次氣候變化大會,曾希望達成未來三年內,發達國家每年出資100億美元的協議。至于長期,則希望發達國家每年出資1000億美元,以幫助發展中國家在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方面采取行動。
這一變化,表明“先確定總額,再在各國間分攤”的設想,很可能在談判中遇到了困難。因此,德波爾才呼吁各國提出各自具體的資金援助承諾,實現各個擊破。
除了出資金額尚需談判,一個新的爭議,則是發展中國家是否應作為一個整體,接受來自發達經濟體的氣候資助。
對于這一問題,德波爾在發布會上表示,就減少由毀林而導致的溫室氣體排放問題,他希望援助資金將主要由巴西和印度這些國家獲得。
而在發展中國家減排問題上,德波爾則表示,所有的發展中國家都應獲得資助。但在發展中國家適應氣候變化問題上,資金分配應優先考慮最不發達國家和生態脆弱國家的需要。
值得注意的是,發展中國家由于發展程度不一,在應對氣候變化的挑戰方面有著不同的優先性。一個典型的例子,以島嶼國家為代表的發展中國家,由于全球變暖對其生存的影響最大,因此他們甚至對到2050年,全球氣候較工業革命前升高不超過2攝氏度的主流看法持不同意見,認為應努力促使升溫幅度不超過1.5攝氏度。
而中國等發展中國家,處于經濟整體增長的需求,即使對于把整體升溫幅度控制在2攝氏度的提議,也并不十分積極。
因此,不同的利益訴求,使得發展中國家之間的氣候變化問題上的利益界限,也變得更加模糊和錯綜復雜。援助資金如何分配的問題,相信不會是一個孤例。
相關專題:哥本哈根世界氣候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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