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民如何維權 可借鑒境外建中小投資者保護協會
根據本報“3·15金融投訴調查”問卷的結果,消費者對基金公司的不滿主要在兩個方面,一是夸大收益,有21.7%的人投票;二是費用過高,有19.4%的人投票。如何甄選適合自己風險偏好度的基金,是基民在認購或申購基金時優先考慮的問題。
首先是基金的遷徙現象嚴重,明星基金經理們棄公募而去,部分基金公司愛規模不愛業績,“鐵公雞”們依然堅持不分紅;而去年接連爆發的烏龍門事件,又令投資者蒙受損失。
可是,當事基金公司應對出錯的做法,僅是一紙冰冷的公告,沒有人為此負責,更沒有提及投資者利益的彌補。
“以持有人利益為核心”,是否已經淪為一句口號?
問題1 一對多專戶業績不如滬深300漲幅的一半
“一對多專戶”產品成為基金公司夸夸其談式營銷最典型的一例。
自2009年9月份推出以來,“一對多專戶”產品的表現與公募業績相比,還不盡如人意。
案例“買指數基金費率還低些。
楊女士在去年10月認購了兩只一對多專戶產品,均是規模排名前十的基金公司發行的。但一個半月后,產品公布收益率分別為6%和8.7%,都不如同一時間段的指數漲幅。“早知如此,還不如去買點指數基金,費率還低些。”楊女士抱怨。
楊女士的遭遇并非個案,記者從銀行渠道了解到,半年以來,基金公司一對多專戶產品中跑輸大盤的比比皆是。對于規模只有幾億的專戶產品而言,建倉期已經不能再作為業績不佳的借口。
回聲:“一對多專戶”與中小私募產品運作方式并無差別
“基實際上一對多與中小私募產品甚至一些規模非常小的公募基金運作方式并無差別。”一家基金第三方評價機構的研究總監對記者說,要獲取超額收益,一對多往往會集中持股,其風險和波動性都遠比公募基金要大。“兩三個億的規模,決定了它的風險,跟陽光私募的情況類似。
根據深圳金融顧問協會的統計數據顯示,光私募產品存續期在一年以上的產品共有165只,去年其平均收益為47.38%。對比滬深300的同期漲幅,私募的業績表現尚不及其一半,而對比上證指數同期漲幅,私募的業績表現也僅僅略超過大盤的一半。
“期望越高,失望越大。”該人士表示。
支招:需要對管理人進行更深入研究
上文第三方評價機構人士指出,一對多專戶的管理水平與公募基金的管理水平并無必然聯系。如果說公募基金可以反映公司整體實力,那么過往專戶運作經驗如一對一專戶、社保、年金等和專戶投資團隊的能力是決定一對多專戶產品業績的關鍵。而這些條件,并不是每個具有專戶資格的基金公司都具備的。因此,投資者在選擇一對多專戶時需要對管理人進行更深入的研究,了解其一對多專戶團隊的實力以及經驗。
問題2 “基金公司將自身損失轉嫁到投資者頭上”
2009年基金公司打新過程中,所踢“烏龍球”從去年7月一直踢到了去年10月。而到了年底,一場人為錯誤導致的鬧劇更是將基金烏龍門事件推向最高點。
一位投資額超過千萬的基民對記者說,“每次失誤,基金公司都可以將自身的失責轉嫁損失到投資者頭上,這讓我們很沒有安全感。
案例:基金公司出現“技術錯誤”
2009年12月30日,交銀“上證180公司治理ETF”的價格被推高至漲停,而巨大的價格波動源自凈值的異動。當天開盤起,其凈值較交易價格就出現約50%左右的溢價。
根據交銀施羅德基金公司當晚發布的公告,其原因是由于2010年1月4日上證180治理指數成分股即將調整,交銀施羅德在2009年12月30日對申購贖回清單進行相應調整,但在調整過程中出現“技術錯誤”
如果有散戶在追漲時買入,第二個交易日以收盤價賣出。即使忽略交易費用,直接賬面損失也將達6.5%。在其他價位買入的投資者也將面臨著不同程度的損失。按當日1.36億的交易金額估算,二級市場交易者一日損失500余萬元。
盡管交銀事后成功追回利用二級市場價格與凈值價差套利資金的所得收益,但公司對自身低級錯誤所造成散戶的利益受損卻只字未提。
回聲:“我們追回套利收益是有法律依據的。
“我們追回套利收益是有法律依據的。”交銀施羅德基金公司有關人士表示,這里所指的法律依據就是上證180治理ETF招募說明書中的約定:基金公司會對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造成的估值錯誤的差錯負責,但招募說明書同時表明,差錯的責任方對可能導致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不過,這種基金公司犯錯、投資者“買單”的現象廣受各界質疑。“投資者利益受損,但沒有任何監管部門或渠道幫助其維權。”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師表示。
支招:建議建立中小投資者保護協會
普通基民如何跟大機構抗衡?遇到烏龍門事件基民是否只能逆來順受?從目前來看,除了監管部門盡快出臺保障中小投資者利益的相關法規以外,別無他法。法律界人士建議,相關部門應借鑒海外經驗,建立中小投資者保護協會。
問題3 “鐵公雞”依然不分紅
分紅的呼吁年年喊,但部分基金公司依然我行我素。
去年,證監會發布了基金分紅新規,但這并未改變基金“鐵公雞”不分紅的現象,依然有60只偏股型開放式基金成立以來從未分過紅。盡管分紅是否真的有利于基金操作,還有待商榷。但對于基民而言,如果契約約定了分紅的條款,那么,落袋為安還是繼續投資的選擇權,就可以落在基民而非基金公司的手上。
案例:
基金“鐵公雞”可能會惹上官司,這是2009年基金業內最受矚目的事件之一。這一年,律師張遠忠掀起了基民對待“基金公司不分紅”的首次訴諸法律的維權行動。他向南方基金和中國工商銀行發去了法律意見書,要求基金公司對“南方穩健2號”2007年近百億元的可分配利潤按照約定進行分紅,涉及金額高達97億元,折合基金每份可分收益將近0.7元/份。而事實上,有6只開放式基金成立三年多來從未分紅,是當之無愧的“鐵公雞”
回聲:“不分紅反而對持有人有利”
北京某合資基金公司市場總監對記者解釋,基金分紅實際上對持有人沒有絕對的好壞之分。“分紅是把基金的部分凈值變現,如果分紅后凈值上漲,持有人就會減少凈值上漲的收益。在一定時段,基金不分紅或不按時分紅反而對持有人有利。”該觀點代表了大多數不分紅基金公司的觀點。
然而,一位資深基金業人士指出,部分基金公司在沒有與持有人溝通的情況下,實施不分紅或延遲分紅,其背后真實的原因在于,做大規模更多地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基金凈值排名等方面的考慮。
也有基民認為,未來的行情好壞通常難以判斷,基金公司不應單方面剝奪基民將收益落袋為安還是通過紅利再投資繼續投資的權利。
支招:選擇明確約定分紅的基金
好買理財基金研究中心研究員曾令華表示,如果投資者希望基金定期分紅,就選擇契約中明確約定分紅的基金。“帶有‘紅利’、‘回報’字眼的基金通常都會約定每年分紅比例或次數的條款,而現在發行的新產品對分紅條款的規定也會更細致。”(南方都市報 記者 王晶晶 實習生 楊詩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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