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虹造假門迷霧
英達公司的兩任老總均在與長虹有關的交易中涉嫌犯罪。
新年伊始,一起離職員工實名舉報“老東家”的財務丑聞在證券市場投下重磅炸彈,老牌家電巨頭四川長虹在扭轉頹勢的路途上再度跌入泥潭。
根據舉報內容,四川長虹涉嫌虛開巨額增值稅發票和虛增銷售收入約50億元。
三次舉報
風波起于一個叫范德均的男人。范現年43歲,四川省射洪縣人,他與長虹間的恩怨起于十年前的一場官司。
根據四川省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法院(2000)涪刑初字第21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范德均挪用公款炒賣承兌匯票,并將利差據為己有;假借商業單位名義銷售公司貨物竊取返利,金額達77萬余元,構成職務侵占罪。
時任長虹銷售處湖南管委會主任的范德均因此被判入獄,獲刑7年,并賠償四川長虹778711元。
范德均認為,四川長虹報了假案,導致他含冤入獄,他沒有侵占過長虹公司一分錢。
范德均在舉報信中細數四川長虹1998年虛增銷售收入50億元的事實和方式,并進而提出四川長虹1999年度配股屬于非法行為。他指證,1998年度應收商業承兌匯票71份,共計22.5億元,均為四川長虹作假結果。此外,四川長虹還重復記錄銷售旺季收入,這部分的金額約為20億元。同時,該年度四川長虹還有多項損失未全額實際計入,也沒有進行存貨跌價、壞賬計提會計處理。
范德均說,這已是他第三次舉報四川長虹。
2002年,剛服刑兩年的范德均在獄中向國稅總局舉報四川長虹虛開增值稅發票。據稱,國稅總局曾委托四川國稅成立專案組進駐調查,調查進行了2個月,因證據不足調查未果。
2005年5月,范德均減刑1年10個月,刑滿釋放。范德均的委托律師、上海諾維律師事務所薛昌告訴本刊記者,出獄前的半年內,范德均曾被“關禁閉”,他分不清白天黑夜,靠每天在墻壁上畫橫豎線來標記日期。
出獄后,范德均花了兩年時間四處搜集證據。2007年,范德均再次舉報四川長虹虛開增值稅發票。綿陽國稅認為,范德均提供的證據不夠完整和清楚,需要他本人到綿陽提供進一步的證據,但范德均不愿回到綿陽,因此該案至今未有結果。
最近一次舉報始于2009年年底,舉報事實增加了四川長虹虛增銷售收入一項。
四川省證監局相關負責人向《瞭望東方周刊》證實,該局已于2月20日正式受理了該舉報案,一切都在按程序進行,但對之前媒體報道的“4月中旬之前將作出結論”的說法予以否認:“我們從未披露過這樣的信息”。
澄而不清
范德均的舉報掀起軒然大波。2月25日,長虹針對當日媒體相關報道發布公告,對所有的舉報內容均予否定,稱公司歷年財務報告中各會計事項的確認和處理均符合會計制度相關規定,公司歷年披露的財務報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
長虹公司新聞發言人劉海中發表聲明說,舉報人范德均是在要挾不成的情況下,開始四處散布不實言論,中傷、詆毀長虹公司聲譽。
交鋒的火藥味變得越來越濃。2月26日,四川長虹拿出范德均的一封書信,證明他舉報是為了給自己翻案,涉嫌報復公司。
3月1日,與范德均熟悉的知情人士向媒體提供了兩份新證據,擬證明四川長虹曾試圖通過給范德均的一套房子辦產權證為條件要求其噤聲。
2009年5月25日,范德均向四川長虹打了一個申請報告,要求長虹給自己辦理1998年12月已經繳清房款的長虹電子集團高水第五福利區一套房子的產權證。
在范德均提供給本刊記者的“福利分房申請”材料上可以看到這樣的批示內容:“請法務部協助要求范德均不得做出任何有損長虹利益的行為”
劉海中將此舉斥為蓄意報復。
3月7日晚間,范德均開通實名博客,繼續舉報四川長虹涉嫌“財務造假”,并張貼了多份材料。
長虹方面堅稱財務報表沒有問題,并未作出新的回應。
雖然范德均多次聲稱將公布更多證據,但目前在網絡上貼出來的博文,仍為多年前的舉報材料。
范德均告訴本刊記者,因為一些舉報材料涉及具體的人和事,為了證據的安全性,目前他只能將材料提交給相關監管部門,但他說,這些材料“與關聯交易有關”
證人失語
兩個關鍵人物的失聲讓長虹“造假門”愈加撲朔迷離。
根據網上公示的舉報書,1998年長虹公司經過上海英達商業有限公司虛增了3億多元的銷售收入,而上市公司重慶百貨大樓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四川國貿有限公司1998年度以上海英達商業公司相同的方式也替長虹公司虛增了銷售收入。
范德均曾在網上貼出了上海英達董事長黃建平的《情況說明》,并公布了黃建平與英達的委托律師上海諾維律師事務所陳雷的手機號碼。陳雷與范德均的委托律師來自同一律師事務所。
這份署名為黃建平的材料稱:“本人黃建平,原系上海英達商業有限公司董事長。1998年底,上海英達商業有限公司應四川長虹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向其開具了3億多的商業承兌匯票,并告知僅用于當年銷售部門完成銷售任務。從1999年開始我多次向四川長虹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催討這些商業承兌匯票,但對方一直沒有歸還。上海英達商業有限公司沒有提過貨,沒有商業入庫和銷售,也不是預付款。
但黃建平的手機號碼始終無法接通。后范德均稱:“現在只有我能聯系上他。他手里掌握有大量證據,我不會輕易透露他的聯系方式。而且證據都已經公開了,誰來說已經不重要。
陳雷則對本刊記者表示:“我的確幫上海英達公司查過資料,但只是年檢相關資料;我也給長虹發過公函,但不涉及長虹虛開增值稅票和虛增銷售收入的事。那是3年前的事了,具體內容我記不太清了。
風波升級后,曾有人向媒體提供了一份來自上海市崇明縣人民法院和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初審、終審刑事裁定書。該裁定書顯示,黃建平曾因挪用公款20萬元,而被判挪用公款罪。
根據檢察院公訴,黃建平于1998年4月,利用擔任上海英達商業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之便,將從四川長虹江蘇分公司原經理吳良艷處收回的公款50萬元,截留了10萬元用于炒股。不過,因證據不足,法院未予認定。但黃建平曾挪用公款借給上海3家私營企業,已構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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