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分紅與再融資并行引發的不公
4月30日,建設銀行再融資方案在市場的千呼萬喚與惴惴不安中終于新鮮出爐,建設銀行擬以配股方式向全體股東按每10股配售不超過0.7股,融資不超過750億元,此前該公司發布2009年度利潤分配方案為每10股派0.202元(含稅)、合計派發現金紅利472.05億元。既然建設銀行資本金不足,需要通過配股向股東巨額融資,為什么還向股東派發如此高的現金紅利呢?
強制分紅成為強制納稅
多年來上市公司重圈錢、輕回報已經成為一大特色,現金分紅率偏低一直是我國股市的一大頑疾。
將現金分紅與再融資掛鉤,的確能夠促使先前一些“鐵公雞”變得出手闊綽,但這一舉措是否真正保護了公眾股股東權益,個人認為值得商榷,尤其是存在紅利所得稅的市場條件下。
舉例來說,假定一個家族企業共有若干個人股東(為便于分析,假定其均為紅利所得稅納稅主體),公司擬配股融資1億元,利潤分配方案為派發現金紅利1億元;公司派發紅利后,股東須為此計繳紅利稅0.1億元(上市公司紅利稅為10%),股東實際獲得現金0.9億。而公司實施配股時,股東支付1億元配股資金,假定發行傭金為3%,則傭金費用為300萬元,公司通過融資獲得現金9700萬元。由此,通過上述現金分紅和股權融資,這個家族企業的賬面現金減少了300萬元(派發現金紅利1億元、融資獲取現金9700元),企業的股東現金資產減少了1000萬元(現金分紅獲得現金9000萬元、支付股權融資款1億元)。整體而言,由于支付了1000萬元紅利稅和300萬元傭金,股東利益受到1300萬元的嚴重損害,相信任何家族企業都不會作出這樣愚蠢的決策。
然而,在現實的中國股市存在紅利所得稅的情況下,將再融資與強制分紅相掛鉤,必然會有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為我們演繹上述荒誕的故事。強制分紅成為強制納稅;當社會公眾股股東利益“被保護”的時候,得到的卻是更深的傷害!
建行再融資方案成現實版強制納稅
建行擬向全體股東派發現金紅利472.05億元,同時向全體股東配售新股融資750億元,不考慮發行傭金、公司實際向股東募集資金277.95億元!即當現金分紅與再融資方案同時實施時,建設銀行實際上僅募集277.95億元!即當現金分
當然,在現實的中國股票市場,發行傭金與紅利稅,一個都不會少!雖然建行實際只向其股東募集資金277.95億元,但是在分紅與再融資并行的情況下,卻需要按750億元的融資額支付發行費用,假設發行傭金為3%,則建行需多支付14.16億元(472.05×3%)傭金!雖然建行的股東們并沒有將472.05億元現金紅利裝進自己的口袋、實際上還得從口袋里另外拿出277.95億元為建行補充資本金,但他們卻需要為此支付10%的紅利稅,如果股東全部是個人股東的話,將需要為此支付高達47.2億元(472.05×10%)的紅利稅!
這就是最近一個時期為市場廣泛關注的建設銀行再融資方案的實質。這是一個近乎荒唐的方案! 分紅與再融資方案并行,建行為我們展示的是現實版的強制納稅?!?/p>
在這里,我們看到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利益“被保護”了,保護得很受傷!
稅負不公才是真正的根源
類似建行這樣的方案在中國股市并非個案,幾大銀行的方案皆與此類似,顯然也不僅僅局限于銀行業。這樣一種荒唐的方案為什么能夠在中國股市大行其道?
因為需要再融資,所以需要分紅!因為強制分紅,所以強制納稅!
但這并非是惟一的理由,即使是現行的強制分紅政策,也沒有要求建行將43.9%的可分配利潤分配給股東。那么,為什么建行在需要再融資以補充資本金的情況下,在現金分紅上還顯得如此大方呢?股東們需為此支付不菲的紅利稅,難道決策者對股東們的利益漠不關心嗎?當然不會,至少決策者會關心大股東的利益,畢竟他們是大股東委派的(當然,形式上是董事會聘任的)。因為大股東不需要繳納紅利稅,這才是問題的關鍵所在!
在目前中國股市上,只有A股的個人持有者也就是所謂的“股民”和基金必須繳納紅利所得稅。法人股股東不屬于紅利稅納稅主體,B股和H股的持有人則可享受免繳紅利所得稅優惠。正因為如此,代表大股東的管理層在進行決策時,根本不會考慮到紅利稅,那與大股東無關,只有所謂的股民和基金持有人才會因此受到實際的損失。稅負不公才是真正的根源!
送轉股上體現的不公和對流通股東的漠視
實際上,由于稅負不公造成社會公眾股股東在紅利稅上受到傷害,不僅僅表現在強制分紅引發的強制納稅,在上市公司的送轉股方案中也表現得很突出:
按照有關規定,上市公司以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即送股),A股的個人投資者和基金需繳納紅利稅,而資本公積由于屬于股東的原始出資、以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個人投資者和基金無需繳納紅利稅,但是一些上市公司雖然賬面上有巨額的資本公積金,但在送轉股時卻始終只選擇以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方式,而不是以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方式。
以浦發銀行為例,2009年利潤分配方案為10送3派1.5(含稅),分紅方案實施日,A股的個人投資者每10股需繳納紅利稅0.45元(送股繳納0.3元、派現繳納0.15元),投資人每10股雖然只獲得了1.5元的現金紅利、但卻需要為此繳納0.45元的紅利稅;如果分配方案為以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每10股轉增3股派1.5(含稅),投資人則只需要為此繳納0.15元的紅利稅,顯然,以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更符合股東的利益。浦發銀行的賬面也有巨額資本公積,但浦發銀行為什么不選擇以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的方式、而是選擇以未分配利潤送股的方式,讓其股東憑空多繳納紅利稅呢?實際上浦發銀行最近3年的分紅方案都是以未分配利潤送股的方式(見附表),根本的原因是,大股東不用繳納紅利稅,只有個人股股東和基金才需要繳納紅利稅!只有個人股股東和基金持有人才會因此受到損失,因此受浦發銀行的高管在作出分紅決策時,根本沒有考慮過紅利稅因素,畢竟他們是代表大股東利益的。
試問:如果大股東需要為送股繳納10%的稅費,他們還會作出這樣的分紅方案嗎?!

在這里,我們看到,盡管保護社會公眾投資者的利益一再被強調,由于稅負不公,他們的利益被無情地傷害了,這是一個冰冷的事實。
我們應該怎么做
一般而言,企業的融資渠道包括外部融資(債券、股票)和內部融資(留存收益),由于外部融資需支付不菲的傭金成本,因此當企業有融資需求時,應優先考慮留存收益融資,即股利決策方面盡量少分紅或不分紅。如果既進行現金分紅,又實施股權融資,顯然有違股東利益最大化的原則,而紅利稅則是對股東利益的進一步損害。
從財務管理的角度而言,股東財富的最大化是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企業的股利分配方案決策也要服從于這一目標,從投資者的角度來看,判斷一個企業是否為好企業的標準是,它是否能持續為其股東創造價值,而是否向其股東分紅僅僅是一個方面。
如果一個企業現金過剩、且缺乏好的投資項目為股東創造價值,就應該將利潤以現金分紅方式分配給其股東,讓股東自主決定投資方向,而不是任其在賬面上閑置或投資于低效甚至虧損的投資項目、毀滅股東財富;如果一個企業有良好的投資項目,能夠為股東創造價值,那么就應該減少現金分紅,將留存收益轉為投資。
因此,企業是否實施現金分紅、分配多少,應以是否符合股東利益為標準。如果一個企業有良好的投資項目,甚至需要通過向股東再融資方式補充資本金,同時卻向股東大量派發現金紅利,由于紅利稅和新股發行傭金因素,顯然不符合其股東利益,實際上是與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背道而馳,損害了股東的利益。
公眾投資人的利益已經被“保護”得太多、太久,他們得到的卻是傷害。公眾投資人的利益如何得到切實保障?
個人認為,首先需要投資人自覺地維權,尤其是基金管理人,應該充分發揮其作為機構投資者的優勢,切實維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以建設銀行的分紅與再融資方案為例,考慮到紅利稅和新股發行傭金因素,巨額現金分紅與巨額再融資方案同時實施,顯然嚴重損害了包括基金持有人和A股個人股股東的利益,基金管理人應該充分發揮其作為機構投資者的優勢、與上市公司積極溝通,要求其修改方案,降低甚至取消現金分紅、同時壓縮其再融資規模,在不影響建行補充資本金的同時,維護全體股東的利益和證券市場的公平原則。如果溝通無果,個人投資者和基金應該積極參與股東大會投票,行使否決權,否決其再融資方案。
至于浦發銀行的分配方案,也可與其高管溝通協調,要求其修改分配方案,將送股改為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切實維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相關專題:中行揭幕銀行再融資大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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