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斌:“十二五”稅改目標多方面結合個稅制
□ 陳葉軍
“十二五”時期的財稅改革研討會暨《中國財政政策報告》發布會上,中國社會科學院財貿所稅收研究室張斌主任介紹“十二五”時期的財稅改革的報告。張斌表示,“十二五”時期的稅制改革的基本目標應當是實行多方面相結合的個人所稅制,構建適合中國國情的直接稅體系。
張斌介紹說,2010年是“十一五”的最后一年,從2009第四季度開始我們啟動了兩項相互關聯的工作。一項工作是回顧和盤點“十一五”時期財稅改革的成果。在盤點過程中,我們發現凡是“十一五”時期不能夠按期完成的財稅體制改革的任務和內容,大多屬于當前中國財稅體制機制急需攻克的瓶頸地帶,對這些任務我們需要用“搬家”方法在“十二五”時期進一步推進。另外一項工作是前瞻和謀劃“十二五”時期的財稅改革,根據國內外形勢的新變化、新特點,發現我們當前財政體制、財政政策等各個方面面臨的新問題和新矛盾。面對這些問題,我們用直面的方式去面對“十二五”的新任務,“搬家”的項目和直面的項目統一在一個統一的框架下融合,構成了這個報告的主旨。
張斌表示,關于稅制的改革,稅收改革,在整個“十二五”時期,我們稅制改革沿襲了1994年以來我們設置的基本框架,比如說它是以間接式為主體的,尤其是像增值稅、營業稅等一般流轉稅的比重偏高。能夠起到較好調節作用的個人所得稅,直接稅的比重比較低。目前我們還沒有出臺針對居民財產,尤其是居民住宅的持有環節的財產稅。就是在整個財產保有環節,我們基本上處于空白的狀態。
所以,面對收入分配調節等一系列重大任務,我們認為“十二五”時期,稅制改革的基本目標應當是實行多方面相結合的個人所稅制,構建適合中國國情的直接稅體系,相應地要降低間接稅一般流轉稅的比重,相應提升直接稅的比重,實現直接稅和間接稅的平衡。最終的目標是建立起一個收入與調解等融為一身的功能稅制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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