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教授:拆遷條例違憲性已無任何爭議 新制度受阻(2)
新制度合憲化使命受阻
《拆遷條例》違憲性既然如此顯著,依法理自當盡早修改或廢止。但如果廢止《拆遷條例》違而不同時以新制度取而代之,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就會無法可依。故此,國務院依《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授權制定關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行政法規,不失為權宜之計。
事實上,國務院法制辦公布的《征求意見稿》,在原則上和基本架構上已經合憲化:
第一,明確規定了征收及其條件、程序,徹底改變了舊條例未經征收即發放拆遷許可證的荒唐的制度框架,符合憲法征收條款之中最起碼的“征收及要件。
第二,確立了征收以公共利益為前提的原則,嚴格區分公益征收與非公益拆遷,實現了與憲法征收條款中“公共利益為要件的一致。
第三,完成了補償主體歸位,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既是作出征收決定的主體,也是承擔補償義務的主體,是憲法征收條款之中“國家”的代表者。
然而,完成合憲的基本框架,并不意味著新制度設計就可到此為止。《征求意見稿》達到憲法上的形式要求,只是制度合憲化的起碼步驟。新條例如何規定公共利益條款、征收和補償程序條款、補償標準條款、強制拆遷或搬遷條款、非公益拆遷條款等的具體內容,仍然是公眾高度關心且爭論不休的問題。其中,“什么是公共利益”“征收程序應該是怎樣的”和補應該如何給予公平補償”,是更為迫切需要解決的三個重大難題。
這充分表明,合憲化目標尚需在實體維度,通過法律技術問題的解決加以實現。換言之,憲法征收條款之中“公共利益”“征收條款補償”等關鍵性但實際上又十分空洞的概念,需要在具體立法之中獲得實在的意義,通過制度細節完成“充實憲法空洞概念”的任務。
然而,時至今日,新條例遲遲不能出臺,意味著其合憲化使命正在受阻。阻力究竟何在?是部分人想象中的地方政府?開發商?或者二者之間的聯盟?還是有更為深層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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