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規則》(2011年修訂)解讀
【編者按】:為進一步完善我國證券市場交易制度,規范市場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深圳證券交易所結合近年來我國證券市場交易的實際情況和新特點,對2006年7月1日修訂實施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進行了再次修訂。新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2011年修訂)自2011年2月28日正式施行。為幫助投資者更全面地把握新版《交易規則》的主要內容,我們將以問答的方式解讀該規則,供投資者參考。
《交易規則》(2011年修訂)解讀之一:完善交易制度,促進市場發展
一、為什么要對《交易規則》(2006年修訂)進行再次修訂?
近年來,我國資本市場快速發展,各項改革和制度建設工作都取得了重要進展。創業板的推出,標志著多層次市場的建設取得重要進展;投資者數量的大幅增加,為市場注入了新的活力;融資融券啟動試點、股指期貨正式交易等,豐富了投資者的交易方式和手段。市場規模的擴大,產品及參與者的多元化等對交易制度的創新都提出新的需求。
同時,從海外市場情況看,隨著資本市場電子化發展水平的提高,程序化交易、算法交易等各類交易方式不斷涌現,對交易所進一步完善市場穩定措施,及時有效進行交易異常情況處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交易所有必要不斷健全各類產品的交易及信息披露機制,以保障市場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現行《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自2006年7月1日頒布實施以來,在規范市場行為,促進市場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基本滿足我國證券市場交易需求,也符合我國新興市場的特點。但是,隨著市場的發展與變化,新的交易模式和監管需求不斷出現,部分條文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當前市場發展的需要,應當盡快做出調整。為進一步完善交易制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在基本不改變現有投資者交易習慣的前提下,深交所適時對交易規則進行了修訂。
二、《交易規則》(2011年修訂)主要在哪些方面進行了修訂?
這次對《交易規則》的修訂主要以適應性的調整為主,不涉及重大制度變更?!督灰滓巹t》(2011年修訂)條款共137條,與現行規則相比,新增25條,刪除10條,合并6條,分拆1條,調整順序2條。
修訂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一)理順規則體系,規范制度管理
近幾年來,隨著市場的發展和創新業務的逐漸增多,除《交易規則》外,深交所還頒布了一系列涉及交易的業務實施細則及通知等,交易規則體系變得較為繁雜。為此,深交所本次補充完善了原交易類規則中的部分條款,進一步理順了《交易規則》與其他業務規則的邏輯關系,如增加了交易所對融資融券業務管理的內容,增加了債券回購章節中有關交易申報方式、品種期限的條款,刪減了大宗交易章節部分業務操作細節條款等,并將部分以通知形式發布的制度納入規則條款,以保證《交易規則》涵蓋所有交易類業務的原則性內容。此外,對原來規則部分條款的表述也做了調整,使其含義更加清晰準確,便于投資者理解和掌握。
(二)明確交易細節,優化交易機制
為便于投資者進一步了解交易撮合流程,消除日常交易過程中的疑問,深交所在《交易規則》(2011年修訂)中增加了部分交易情況實現細節的描述,如進一步明確集合競價成交價的確定方式、盤中停牌后集合競價方式、即時行情顯示前收盤價內容等,提高了市場的透明度。同時,根據近幾年市場運行情況,深交所對部分交易機制進行了優化,如統一了主板、中小板及創業板連續競價期間的有效競價范圍的規定、統一了所有無漲跌幅限制證券如新股上市首日的風險控制指標,進一步提高市場效率。
(三)優化監管措施,強化對市場交易風險的防范
從過去幾年市場運行的情況和監管經驗來看,市場違規行為的特征已發生較大變化,原交易規則中對“異常交易行為”認定標準已不完全適用;此外,中小板、創業板上市股票數量的大幅增加,進一步加大了市場交易風險控制的難度。深交所在對原先的交易機制進行深入分析和實證研究的基礎上,對部分監管措施進行了優化和調整,如調整了ST類股票異常波動觸發指標、擴大了證券公開信息披露范圍、進一步完善了異常交易行為的定義等。
(四)順應市場發展趨勢,預留業務創新空間
本次《交易規則》修訂,充分考慮了市場現有制度的可用性和穩定性,沒有作出影響投資者交易行為的創新制度安排,但與此同時,我們基于對未來業務及產品創新發展的研判,利用《證券法》賦予交易所的市場創新空間,在部分條款上面采用了更靈活的表述,為未來的制度創新預留空間。
《交易規則》(2011年修訂)解讀之二:優化交易機制,提高交易效率
一、《交易規則》(2011年修訂)在交易機制方面有什么變化?
《交易規則》(2011年修訂)對深市交易機制方面的調整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刪除了有關中小板股票連續競價期間的有效競價范圍設置為最近成交價上下3%的內容,將主板、中小板及創業板股票有效競價范圍統一設置為10%,方便投資者理解。二是取消了增發股票(包括公開增發和定向增發股票)上市首日放開漲跌幅限制的規定。三是取消了無漲跌幅限制證券大宗交易價格可在當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價之間確定的規定。
二、為何要刪除中小板股票連續競價期間有效競價范圍設置為最近成交價上下3%的的規定?投資者申報中小板股票會有何變化?
考慮到中小板股票流通盤較小,股價容易出現異常波動的特點,2006年《交易規則》中特別規定中小板股票連續競價期間有效競價范圍設置為最近成交價上下3%,以避免股價在連續競價期間的大幅波動。但是,實踐中發現該制度對抑制股價波動的效果有限,且該項制度與主板、創業板股票的有效競價范圍設置不一致,給投資者的理解和掌握也帶來了一定難度,因此,有必要對之前的條款作出修訂,統一所有股票在連續競價期間的有效競價范圍均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0%。
我們舉例說明投資者申報中小板股票會發生的變化:
《交易規則》修訂前,投資者申報某有漲跌幅限制的中小板股票,如最近成交價為100元,那么投資者輸入104元委托,將不能即時參加競價,暫存于交易主機;當成交價波動到100.98元時,由于有效競價范圍上限變為104元,之前的申報才能被交易主機自動取出,參加競價,
《交易規則》修訂后,中小板股票連續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變為10%,若某有漲跌幅限制的中小板股票最近成交價為100元,則在90元與110元之間的申報是有效申報,高于110元或低于90元的申報將被認為是無效申報。
三、為何要取消增發股票上市首日不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規定?投資者交易會有何變化?
為給予增發股票上市首日充分定價空間,原《交易規則》對增發股票上市首日不設價格漲跌幅限制,從近年增發股票上市首日的市場走勢看,由于股票增發價格趨于理性,增發股票上市首日的價格均在價格漲跌幅范圍內,沒有出現暴漲暴跌的情形。因此,本次《交易規則》修訂,將增發股票上市首日調整為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
四、為何要取消無漲跌幅限制證券大宗交易價格可在當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價之間確定的規定?修訂后對于無漲跌幅限制證券大宗交易價格有何規定?
交易規則(2006年修訂)中規定:“無價格漲跌幅限制證券的大宗交易成交價格,由買賣雙方在前收盤價的上下30%或當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價之間自行協商確定”,從近幾年業務實際運行情況看,前收盤價上下30%范圍已基本覆蓋了當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價之因此,本次《交易規則(修訂)統一將無漲跌幅限制證券當日大宗交易成交價格范圍規定為前收盤價的上下30%,取消了可在當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價之間確定的規定。
《交易規則》(2011年修訂)解讀之三:明確交易細節,增加交易環節透明度
一、《交易規則》(2011年修訂)進一步明確了哪些交易細節?
為加深投資者對于交易所證券交易實現機制的理解,《交易規則》(2011年修訂)對一些交易細節進一步進行明確,主要包括集合競價成交價的確定方式、即時行情顯示前收盤價內容的具體定義和對于價格過低的證券的價格漲跌幅限制及有效競價范圍設置方式等問題。
二、深市集合競價的成交價采用什么樣的確定方式?
《交易規則》(2006年修訂)中規定,集合競價時,成交價的確定原則為:
(一)可實現最大成交量;
(二)高于該價格的買入申報與低于該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
(三)與該價格相同的買方或賣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兩個以上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取距前收盤價最近的價格為成交價。
目前,深交所交易系統在實現上述規則時,如果存在兩個以上價格符合(一)、(二)、(三)條件,還增加了對這些價位上買累積量和賣累積量的判斷,以保證成交價的公平性。這些判斷條件有:
(1)取在該價格以上的買入申報累計數量與在該價格以下的賣出申報累計數量之差最小的價格為成交價;
(2)買賣申報累計數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況的,開盤集合競價時取最接近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為成交價,盤中、收盤集合競價時取最接近最近成交價的價格為成交價。
本次修訂將上述判斷條件加入到規則當中。
三、即時行情顯示前收盤價內容的具體定義是什么?
一般情況下,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為該證券上一交易日的收盤價,但是在特殊情形下,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有其他含義。本次《交易規則》修訂,明確了這幾種即時行情顯示前收盤價的特殊情形,便于投資者理解區分:
(一)首次公開發行并上市股票、上市債券上市首日,其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為其發行價;
(二)恢復上市股票上市首日,其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為其暫停上市前最后交易日的收盤價或恢復上市前最近一次增發價;
(三)基金上市首日,其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為其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額凈值(四舍五入至0.001元),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證券除權(息)日,其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為該證券除權(息) 參考價
(五)本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當證券價格過低時,其價格漲跌幅限制或有效競價范圍如何設置?
在特殊情況下,當某只證券價格過低時,很容易發生“漲不動”和“跌不動”的情況。例如某只非ST類股票前收盤價為0.04元時,則當日按照一般的漲跌幅限制價格計算公式,漲跌幅限制價格應為:漲跌幅限制價格=前收盤價×(1±漲跌幅限制比例)= 0.04×(1±10%),計算結果按照四舍五入取至最小價格變動單位仍為0.04元時,
因此,本次《交易規則》修訂明確了證券價格過低時的漲跌幅限制價格,即“當證券價格過低,導致漲跌幅限制價格與前收盤價之差的絕對值低于價格最小變動單位時,以前收盤價增減一個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漲跌幅限制價格?!卑凑丈鲜隼?,該股票的漲跌幅限制價格區間將為[0.03,0.05]元。
證券價格過低時有效競價范圍的設置與漲跌幅限制價格的原理相同。
《交易規則》(2011年修訂)解讀之四:優化監管措施,強化對市場交易風險的防范
一、《交易規則》(2011年修訂)在監管機制方面有什么變化?
在監管機制方面,《交易規則》(2011年修訂)的變化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一是調整了ST類股票異常波動觸發指標,將原有兩套觸發標準(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15%以及連續三個交易日收盤價達到漲跌幅限制價格)統一為偏離值累計指標,并將指標調整為±12%。二是擴大信息披露范圍,將證券公開信息披露的范圍由“前三只”證券擴大為“前五只”。三是明確了無價格漲跌幅限制股票交易盤中臨時停牌的相關指標。四是根據交易所近幾年市場監管的實際情況,進一步完善和明確了重點監控的事項,新增了異常交易情形的具體描述。五是當發生交易異常情況時,增加了交易所暫緩進入交收的有關處理措施。
二、目前ST類股票異常波動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交易規則》(2006年修訂)中規定,ST和*ST股票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15%, 即屬于異常波動。同時,2007年本所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ST、*ST和S股票異常波動和信息披露監管的通知》中規將ST、*ST和S股票連續三個交易日收盤價達到漲跌幅限制價格也納入異常波動范圍,交易所將對這兩類型的異常波動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并相應進行信息披露。
為合理定義ST類證券異常波動,減少證券過多的停牌,保證交易的連續性,交易所近年來對交易異常波動的指標閥值進行了測算,將原有兩套觸發指標統一為按偏離值累計指標,并將原有15%的偏離值指標調整為12%,以提高ST、*ST交易異常波動停牌制度的針對性?!督灰滓巹t》修訂后,如ST和*ST股票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12%,交易所將分別公布其在交易異常波動期間累計買入、賣出金額最大五家會員證券營業部或交易單元的名稱及其各自累計買入、賣出金額最大五家會員
未股改S類股票同樣適用該項規定。
三、證券交易公開信息方面有何修訂?
與2006年相比,深圳市場掛牌上市交易的證券數量已大大增加,本次《交易規則》在證券公開信息方面擴大了信息披露范圍,將原來達到披露條件的前三只股票調整為前五只,進一步提高市場透明度。同時,本次修訂還增加了對證券漲跌幅偏離值計算參數選取的說明,規定單只證券達到漲跌幅限制(可能為9.99%、10.01%等)的,漲跌幅偏離值取漲(跌)停板對應的漲跌幅限制比例(如±10%)計算,避免規則歧義。對于中小板漲跌幅偏離值計算的參照指標,本次將原稿中“中小企業板指數”修訂為“中小板漲跌幅偏離綜合指數”并并增加了創業板漲跌幅偏離值計算的參照指標。
四、修訂后的無漲跌幅限制股票交易的風險控制措施是什么?
本次修訂,交易所將《關于完善中小企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監控和風險控制的通知》以及《關于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監控和風險控制的通知》兩項通知進行整合,統一了中小企業板與創業板的盤中臨時停牌閥值,并將盤中臨時停牌有關內容納入《交易規則》(2011年修訂),明確股票上市首日等無價格漲跌幅限制股票的風險控制措施,便于投資者熟悉理解。修訂后的風險控制措施為:
(一)盤中成交價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20%的,臨時停牌時間為30分鐘;
(二)盤中成交價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50%的,臨時停牌時間為30分鐘;
(三)盤中成交價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80%的,臨時停牌至14:57。
盤中臨時停牌具體時間以本所公告為準,臨時停牌時間跨越14:57的,于當日14:57復牌并對已接受的申報進行復牌集合競價,再進行收盤集合競價。
本所可以視盤中交易情況調整相關指標閥值,或采取進一步的盤中風險控制措施。
五、深交所對證券交易的重點監控事項包括哪些?
在總結近年來市場異動的新情況、新特點,以及市場監管面臨的新任務、新要求的基礎上,本次修訂對證券交易監督事項進行了針對性地補充和完善,具體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擴大和細化重點監控事項的范圍,將第六章由“交易行為監督”修改為“證券交易監督事項除保留了影響證券交易價量的“異常交易行為”外,新增了涉嫌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以及證券買賣時間、數量、方式受到相關法規規則明確限制的兩類重點監控的事項,同時將證券交易“價量明顯異常情形”單列并有專門條款予以具體描述;二是針對性地完善了“異常交易行為”的情形,將近年來市場較為關注的“漲停板敢死隊”行為監季末年末或相關衍生品結算日等敏感期蓄意拉抬打壓股價、通過虛假申報影響開盤價等異常行為明確為重點監控行為。
六、交易異常情況處理措施有何變化?
本次修訂為與《交易異常情況處理實施細則(試行)》銜接,在《交易規則》(2011年修訂)第七章“交易異常情況處理實中,相應新增“暫緩進入交收”處理措施,為出現交易異常情況的應急處理提供依據;同時,針對交易所可能因特殊事件如為汶川地震遇難者默哀而臨時停市的情形,新增深交所可根據證監會要求臨時停市的條款。
《交易規則》(2011年修訂)解讀之五:順應市場發展趨勢,預留業務創新空間
一、《交易規則》(2011年修訂)中為未來可能的業務創新預留空間的表述有哪些?
第一,《交易規則》(2011年修訂)對債券和債券回購申購的最小價格變動單位做了調整,并降低債券和債券回購大宗交易門檻,以配合未來交易所與銀行間債券市場的連通需求。第二,考慮到未來交易所市場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等非標準化產品交易需求,《交易規則》(2011年修訂)增加了“經證監會批準,特定交易品種可在綜合協議交易平臺進行協議交易”的表述,引入協議交易概念,便于后續根據市場需求,靈活制定協議交易具體規定。第三,考慮到未來創新金融產品的推出及交易機制的革新,本次修訂在部分條款上采用靈活的表述,如增加“經證監會批準,本所可以調整本所可以調整實行回轉交易的證券品種和回轉方式”等規定,為業務創新預留調整空間。
二、債券和債券回購交易方面做了什么調整?
債券和債券回購交易方面的調整主要在兩個方面:第一為將債券和債券回購申報最小價格變動單位調整為0.001元。第二為調整了債券和債券回購交易大宗交易的門檻。
為了活躍債券大宗交易市場,深交所已于2009年在《綜合協議交易平臺業務實施細則》降低了債券和債券回購品種單筆最低門檻,此次修訂在《交易規則》(2011年修訂)中做了相應的調整。調整之后,對于債券和債券回購品種大宗交易單筆最低門檻的要求如下:
(一)債券單筆交易數量不低于5千張,或者交易金額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
(二)債券質押式回購單筆交易數量不低于5千張,或者交易金額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
(三)多只債券合計單向買入或賣出的交易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且其中單只債券的交易數量不低于2千張。
三、綜合協議平臺的交易品種上有無變化?
此次修訂,協議平臺在交易品種上沒有實質性的變化。但是在規則中增加了“經證監會批準,特定交易品種可在綜合協議平臺進行協議交易”,引入了協議交易的概念,為未來適應市場需求,允許非標準化的產品在交易所協議平臺交易,預留空間。
四、交易規則(2011年修訂)中還有哪些預留業務創新空間的表述?
考慮到未來創新金融產品的推出及交易機制的革新,《交易規則》(2011年修訂)本次增加了“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申報的內容”、“經證監會批準,本所可以調整實行回轉交易的證券品種和回轉方式”等較為靈活的表述,為交易所創新交易機制預留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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