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消費遭遇欺詐 為索18元賠償花了3000多
消費者在超市購物有時會遭遇被商家“忽悠”的尷尬經歷。在超3·15”即將來臨之際,順義法院針對超市購物引發的賠償案進行調研,結果顯示,雖然法律賦予被欺騙的消費者向經營者雙倍索賠的權利,但實踐表明,超市消費者雙倍索賠更多情況下是“想說愛你不容易”
順義法院的調研顯示,消費者發現受欺詐后可以通過與經營者協商賠償、向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或向有關行政機關投訴以及民事訴訟等方式來解決。其中,民事訴訟維權越來越為消費者所采用。但調研報告指出,消費者通過訴訟維權并非易事,主要存在四個難點:
1、維權成本高。消費者超市購物商品數量多、價款低,購物后發現商品不合格,靠打官司即使獲得雙倍賠償,也得不償失。例如,蔣先生購買了一支9元的凈白潔面乳,包裝上寫著減淡皮膚色素等功效,而具有此功效的化妝品屬于特殊用途化妝品,應標注特殊用途化妝品許可證號。法院后判決超市退還蔣先生9元并賠償9元。但這場官司歷時三個多月,蔣先生為18元錢付出的3000多元交通費和誤工費等損失,則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2、舉證難度大。很多消費者買到假貨后未能提供購物小票,最關鍵的一點是,證明所購商品存在質量問題需要對商品進行鑒定,加大了消費者舉證難度。
3、欺詐認定存爭議。在法院審理中,關于欺詐的認定有兩種意見:一是要求證明超市主觀上具有欺詐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欺詐的行為且消費者因欺詐行為而做出錯誤意思表示。另一種是,只要超市銷售違反法律規定的商品,即可認定為欺詐。由于欺詐的認定標準不統一,給審判實踐帶來了困惑。
4、進貨檢驗責任不明確。從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角度看,超市對其進貨的商品有嚴格檢驗的責任,但這種責任的限度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記者 顏斐
-法院建議
先向工商投訴利于日后查處
對于消費者雙倍索賠面臨的難題,順義法院在調研中建議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要特別注意商品包裝上的相關說明、功能介紹及標識,發現有夸大、虛假描述和宣傳可能的,盡量避免購買。
發現商品涉嫌虛假或違法宣傳后,可先向工商等管理部門投訴,有利于執法機關對經營者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保存好購物小票,發生糾紛時,盡量選擇與超市經營者協商解決,省去不必要的訴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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