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亟待完善監管仍需加強 股民何時不再為黑嘴埋單
資本市場20年,盡管市場各方面制度不斷完善,但20年間仍不可避免地滋生了投資理財陷阱甚至是詐騙的土壤。而且隨著市場規模的迅速擴容,參與投資理財的群眾隊伍迅速擴大,那些不法侵權甚至犯罪行為不僅屢禁不絕,作案的手段還不斷地在翻新,成為資本市場的一顆毒瘤。這顆毒瘤不僅赤裸裸地挑戰著社會道德底線,更破壞了資本市場賴以生存的誠信體系……
-典型案例
欺詐大案屢禁難止
目前資本市場的理財陷阱層出不窮,投資者權益受到侵害的案例不斷發生,其中涉及最多的就是產品推銷過程中的宣傳陷阱以及薦股陷阱兩大類。宣傳陷阱是指產品(如理財產品、炒股軟件)推銷員在推銷其產品時,往往會通過虛假或誤導性宣傳,有意隱瞞產品風險或缺陷、夸大產品收益率或功效來騙投資者上當;而薦股陷阱則是指一些不法分子以私募、莊家、短線高手自居,公開散布不實、不當信息以謀取私利。
上述兩大類陷阱是投資者遭遇得最多的問題,近年影響最大的典型代表是汪建中案。
原北京首放董事長汪建中曾于2006年7月至2008年5月,使用其本人及他人名義開立、實際控制9個證券賬戶,以先行買入相關證券,后利用公司名義通過多家媒體對外推薦該股票,并在信息公開后馬上賣出的方式,獲取個人非法利益。采取上述方式,汪建中曾操縱證券市場”達55次,非法獲利1.25億元,最終受到司法調查。
不過,除了上述兩大陷阱之外,近年來暴露出資本市場欺詐較多,且影響面較大的另兩大陷阱就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虛假陳述和內幕交易。信息披露方面較著名的有藍田股份案、銀廣夏案;內幕交易案的代表則是黃光裕案和天山紡織案。
藍田股份和銀廣夏都是此前A股市場的“名星”,兩家公司的高管通過披露虛假財務信息的方式將公司捧上天,在謊言揭穿后股價暴跌,給投資者造成了極大的損失。如今這種造假的結果是藍田股份退市,銀廣夏變身ST銀廣夏長年難以脫身。
此外,近期關注度最大的黃光裕案則是內幕交易的典型代表,借著新一年“3·15”的到來,黃光裕案再一次引起了市場的關注,原因在于這起內幕交易的受害者最近又掀起了維權潮。
據悉,2007年4-9月,前中國內地首富黃光裕作為上市公司中關村的實際控制人,在決定該公司與其他公司資產重組、置換事項期間,指使他人使用其控制的85個股票賬戶購入該公司股票,成交額累計人民幣14.15億余元。至上述資產重組、置換信息公告日,上述股票賬戶的賬面收益額為3.09億余元。盡管黃光裕并未從中賺取利潤,但最終被法院認定內幕交易罪成立。
需要指出的是,在上面所列的種種資本市場欺詐大案要案中,投資者要求維權的呼聲強烈,并取得了一些不錯的成果,其中經典案例是東方電子案。這起涉及7000多人、訴訟標的超過4億元的索賠第一案,最終以投資者獲得超過當時東方電子股價100%的賠付協議終結,為賠付幅度最大的糾紛案。目前,東方電子案是最成功的投資者維權案,堪稱資本市場維權的里程碑。
-制度缺失
證券市場維權更難
為什么投資理財市場的侵權甚至是詐騙案件屢禁不絕?不法分子又何以猖獗至極?在業界人士看來,這其中除了投資者自身對理財市場不夠了解之外,還存在各方面制度不健全、監管不力以及地方保護主義等深層次的原因。
著名證券維權律師鄭名偉指出,同商品市場維權不同的是,證券市場維權難度顯然更大,這種難度主要體現制度不健全和地方保護主義兩方面。他指出,目前雖然無論是監管層還是司法部門都支持證券市場的維權活動,但到目前為止,還存在很多制度層面的東西沒有解決。
“以內幕交易和虛假陳述為例,雖然法律明顯將其納入非法范圍,但在諸如量刑和處罰尺度等諸多細節方面目前仍然缺乏必要的司法解釋,如欺詐責任認定后,怎么處罰?責任人又該向投資者賠多少?這些在此前既沒有明確的判例,而且直到現在也沒有形成司法解釋。”鄭名偉說。
鄭名偉還指出,證券市場維權的另一個可怕障礙在于地方保護主義。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對上市公司的保護,往往會對那些涉及虛假陳述或內幕交易的維權行為暗中強加干預,造成司法部門對提交上來的合理訴訟要求不予受理或長時間延期受理,嚴重干擾了投資者的維權活動。
此外,除了制度缺失之外,一些分析人士還認為,監管不力也是大案要案頻發的重要原因。盡管制度缺失是一個客觀原因,但對于最核心的原則性問題,無論是司法上還是行政上都能找到明確的依據,剩下的就是這些原則性的問題有沒有在實際執法過程中得到貫徹和執行。
“監管規定明確要求炒股軟件推銷不得夸大功效隱瞞風險,但實際上多數促銷行為都存在違法的事實,而最終受罰的只是極少數。像這樣的問題就不能從制度缺失上去找原因了。”上述分析人士說。他同時指出,監管層在執法過程中對違法行為打擊力度不夠,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姑息養奸的負作用。對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不規范,甚至是虛假陳述,監管層不能一罰了之,而更要加大對直接責任人的嚴肅處理,不能讓高管的不法行為由上市公司買單。
根據上市公司受到整改處理的公告情況來看,一些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不少的缺陷,然而事發之后監管層卻只處罰上市公司,對相關直接責任人更多地只是無關痛癢的“警告”、“譴責”。在市場人士看來,對上市公司的處罰本來就是對投資者對公司權益的一種傷害,這種處罰無疑是往受害者的傷口處撒鹽。
此外,在證監會最新一次公開打擊內幕交易案件中,原格力電器董秘因“過失”向其夫人泄露格力地產借殼海星科技事宜,被處以3萬元罰款。該起處罰公告一出立即招致各方質疑,而質疑的矛頭主要集中于打擊處罰力度過輕,且對于“過失”的認定也不被多數業界人士認可。一些市場人士甚至疾呼:如果參加內幕交易只罰3萬元,天天罰我都樂意(參與內幕交易)!在該市場人士看來,處罰力度太輕不足以威懾不法分子,這不僅不能阻止內幕交易,甚至還在給不法分子壯膽。
-律師支招
加強維權意識抱團取暖
對于在資本市場遭受欺詐損失的投資者而言,該如何維權?鄭名偉認為,目前很多投資者維權意識差,對于自己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的案件沒有權益意識。他提醒投資者,監管層的行政處罰和司法部門的司法處罰,都可以作為索賠的依據。如:黃光裕已被司法部門以內幕交易罪做出刑罰,那么在案件所涉事實的事發期間,遭受損失的投資者都可以要求賠償;同時如果證監會對某家上市公司做出“虛假陳述”行政處罰和那么因這家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而遭受損失的投資者也可以此為依據提起訴訟。
此外,鄭名偉提醒投資者,無論是銀廣夏案還是東方電子案,都給投資者提供了一個很好的維權借鑒:投資者在維權之時,單獨憑借個體的力量,一方面勢單力孤;另一方面維權成本也不菲,在這種情況下,只有聯合起來組團起訴,這樣不但獲勝概率更大,而且維權的成本也會更低。一旦發生權益被侵害的事實,不管是何種形式的侵害,投資者可以在網上發布消息,召集相同的受害者,并號召受害者團結起來,組團聘請律師進行集中維權,這樣維權勝算更大、成本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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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手記
多留心眼才是投資理財維權上策
沒有損失和傷害,也就不存在“維權”。所以,最好的維權辦法就是多留心眼,避免受到傷害和損失,才是維權之上策,這一點對于投資理財維權尤為重要。
相比較商品市場,證券市場投資理財維權難有四個特點:一是責任認定難,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責任;二是取證難,理財產品不同于實體商品;三是程序復雜,多要通過司法渠道;四是周期長,黃光裕案維權至今尚未落聽。
正如上文所說,投資理財市場上,多數侵權事件與宣傳陷阱及薦股陷阱有關,畢竟像銀廣夏、藍田股份和黃光裕這種令投資者防不勝防的侵權案例并不占多數。從這一點來講,絕大多數的權益受損案件完全是可以避免的。
因此,在投資理財決策時,要多留一個心眼,請記住一個原則:任何理財產品,收益從來都和風險成正比,收益越大,風險也就越大。在誘惑面前,最好先多方了解一下相關情況,對自己不熟悉的投資領域,一定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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