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例舉八大常見霸王條款:伴隨中國人一生(8)
8 賠償的“陰陽臉”
“消費者弄壞商家的,加倍賠償;商家弄壞消費者的,基本不賠”
一次,她帶兒子到郊區度假村玩,兒子不小心把一個煙灰缸給打碎了。第二天,賓館索要賠償40元。
“一個小煙灰缸市場價不過10元左右,這不是宰人嘛”,龔蘋記得過去看報道,中消協曾點評過“物品損壞高價甚至天價賠償”是霸王條款,要賠也應按損害物品的市場價減去折舊費,龔蘋直接拿出10元錢遞給主管,沒想到,主管居然同意只賠10元錢。但她沒來得及高興幾天,她去照相館洗膠卷,對方早已在包裝袋上聲明“如遇意外事故損壞或遺失膠卷,只賠同類、同量膠卷,不負責其他損失”。把數千元的羊絨大衣拿到洗衣店干洗,單據上同樣是“遇損壞只賠衣物洗滌費用的10倍之內”。快遞物品如果不特意做保價的話,一旦“丟失、完全毀損的,最高賠償200元”
龔蘋很疑惑,為什么都是賠償,消費者弄壞商家的,就加倍賠償;商家弄壞消費者的,卻基本不賠?
龔蘋打心里佩服那些向“霸王條款”說“不”的人。她經常在報紙上見到的公益律師郝勁松,經過與鐵道部打官司,終結了中國火車上吃飯不開發票的歷史。一位旅客與酒店打官司,要求確認“12時退房,否則加收半天房費”是霸王條款,雖然敗訴了,但中國旅游飯店業協會隨后刪去了該規定。
龔蘋看到,監管部門已經意識到“霸王條款”的危害,去年11月,國家工商總局出臺《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這個辦法被稱為約束、扼制“霸王條款”的專門規章,對“霸王條款”商家的查處,由原先的勸誡升級至最高可罰款3萬元。龔蘋相信,社會上多一些愛“較真兒”的人,就會少一些“霸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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